市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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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实施办法

***市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强化***联社会计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严控案件发生,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确保信用社的资产和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证会计达标升级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联社会计管理工作现状,特制定本委派会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委派会计管理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全面提高一级法人模式下***联社业务管理水平,坚持“内控先行、查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规范和加强会计管理,更好地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作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联社会计核算管理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委派会计管理实施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以委派会计对派驻社实施会计业务核算、管理、监督、辅导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内部会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核算机构会计操作风险,从源头上防范案件发生,为***联社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会计核算基础环境。

第四条委派会计管理机制为委派会计在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各项管理制度对派驻社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机制。

委派会计的管理方式为由联社会计部主管、派驻社协管。

委派会计的绩效工资计算标准参照联社机关标准,对委派会计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派驻社同级别其他岗位工资标准。

委派会计工资分配系数执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薪酬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

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考核项目分为:

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履职、会计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派驻信用社经营指标完成共三项内容,均按百分制考核。

其中:

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占委派会计绩效工资的50%,由联社会计部及相关部室联合考核,依据机关各部室对委派会计的量化考核确定得分;会计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占委派会计绩效工资的30%,由联社会计部与派驻信用社联合考核,根据委派会计完成会计部及派驻社下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得分;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占委派会计绩效工资的20%,根据派驻社的综合经营指标完成得分确定。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委派会计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次年经联社综合考核后重新选聘,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能够认真履职的原任委派会计享有优先聘任权。

首次拟聘委派会计的应聘条件如下:

1、服从联社统一调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2、熟悉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

3、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持有会计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联社考试考核;(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及连续三年测评为优秀的一线员工,可破格进行选拔)

4、委派会计必须为信用社在编员工且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5、符合信用社派驻单位负责人亲属回避原则。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六条委派会计在派驻社原则上任管理柜员,如遇委派会计休假,则可经派驻社主任批准后,将部分管理事项转授权给派驻社其他管理柜员,在委派会计休假期间,由被授权柜员在书面授权书注明范围内,代为行使其业务授权职责。

委派会计的具体岗位职责和义务如下:

1、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切实组织实施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协助信用社主任开展合法合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信用社利益。

2、负责检查监控设备状况及本网点业务系统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状况,全面了解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电脑设备的正常工作,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报告。

3、负责需要经委派会计授权的会计业务审核及授权;负责对各类账户开销户的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工作,包括个人结算账户和单位存款账户等;负责组织柜员登记各类手工登记簿并保管需要经委派会计登记保管的各类登记簿。

4、随时监控营业过程中的现金调入、调出和库存情况;实时对大额现金的支付及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反现金及结算条例的行为应当拒绝办理;已安装ATM机的信用社每周应进行一次以上降钞查库工作,确保账款、账实相符;负责做好ATM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查询处理ATM机错账。

5、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出入库,每日营业终了,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含保管有价值物品)的库存实物与有关明细账和登记簿的核对;负责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的登记、保管、上缴。

6、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贷款发放时相关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即对借款人(含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抵质押品权利证书、借款方式、借款用途、执行利率、审批人、包收责任人、借款人(含担保人)的签字等资料的审核;负责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审核;对手续不齐或有违规行为的贷款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存、贷款利息的复核(含贴现),确保利息收支准确无误。

7、严格执行财产(含低值易耗品)清查制度,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负责每天核对日计表,定期检查应收、应付款项、内部往来科目等相关内部账户余额是否正确,负责对公存款及往来账户对账单的签发和收回,按规定对应收、应付款、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应解汇款、表外抵(质)押品、表外已核销呆账贷款及已置换不良贷款等科目的手工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账,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勾对机构日间交易清单及业务流水;负责督促柜员做好每天的账务核对工作。

9、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清理、装订、归档等事项的管理、督办工作。

10、负责对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监督,除涉及存款、贷款外其他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必须经过委派会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批手续不齐的财务收支应当予以退回或按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国家财政、税务、会计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11、负责对本网点记账人员、出纳人员、操作人员等业务柜员的日常变动交接的监交工作,确保现金、印、押、证(含代保管有价值物品)管理到位。

12、负责在其他人员完成事项或重要业务控制把关的基础上,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对操作员的权限、柜员卡使用、密码管理以及查询查复是否及时并经有权人审批等业务进行监督;负责对客户信息调整、账务冲正、积数调整、收付利息账务的手工处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资产损失的核销、开销结算户、挂失解挂等特殊业务的审核、监督;负责接待有权部门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有关事项;负责其他重要会计业务的监督。

13、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负责对各种会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的审核及上报,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收集、审核、分析及上报工作;负责会计业务相关事项的风险预警信息的处置、核查、上报工作。

14、认真落实本网点的班前讲评及员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员工定期学习各类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本网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辅导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15、负责本网点营业场所工作秩序和营业纪律,及时处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其他人员授权是否真实。

配合联社及上级管理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如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负责对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而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委派会计的权利

1、相对独立工作权。

依照国家政策、法律及信用社相关业务制度,独立组织开展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派驻社主任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涉、干扰委派会计依法合规进行会计管理及核算。

2、会计监督权。

有权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对派驻社的会计事务、信贷审批会议、贷款审批程序的合规、合法性等事项有权监督管理;对派驻社员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制止和纠正权。

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用社制度和可能造成派驻社经济损失和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可向联社监察、稽核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如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联社稽核监察部门或联社会计管理部门申述。

4、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参与权。

有权参与派驻社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权参与信用社的内部账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制定。

第四章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八条委派会计的编制管理实行编制在信用社,由联社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会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联社相关部室和派驻社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督。

第九条委派会计的聘用方式如下:

1、委派会计实行聘任制。

委派会计的聘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测评、考核后择优录取。

2、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委派会计的人事管理,联社会计部负责委派会计年度综合考评,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管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依据,对委派会计实行季度、年度考核,并则择优推荐会计主管侯选名单。

第十条委派会计的聘用期限原则上一年一聘,任职期满,由联社组织考试、考核、考评,经“三考”合格后,可予续聘,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任免办法如下:

1、委派会计派驻信用社无权撤换委派会计,如遇委派人员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派驻社可向联社提出书面委派会计撤换申请,经联社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联社党委会决定是否撤换委派会计。

2、委派会计因需要提升、工作调动等,须由联社人力资源部建议,联社党委审核同意并经联社稽核监督管理部组织离任离岗审计,审计通过后,联社人力资源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3、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自动辞职的,须征得派驻社同意,报联社审定,经联社稽核监督管理部组织离任离岗审计、审计通过后,在确保工作衔接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的奖惩办法如下:

1、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爱岗敬业、全面履行会计职责、工作称职、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优秀的委派会计,年终评先时享有优先权,联社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在专业技术评聘、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2、对于委派会计在派驻社工作期间,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履职、会计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或派驻信用社会计达标验收考核得分较上年下降的、综合考核评定认定为不称职,并视情况撤消委派会计资格。

3、委派会计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绩效、奖励工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解除委派会计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履行职责,对基础会计核算管理失职,造成派驻社会计核算混乱、核算质量下滑或有伪造、篡改财务报表、凭证及业务数据,虚收利息、虚收虚放贷款等违反财经、法律等行为,造成派驻社会计数据失实的;

(2)对信用社的违规事项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3)不坚持核算原则和规定,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和资产流失的;

(4)账务错乱或会计档案及重要证件资料丢失的;

(5)在会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所在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6)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7)阻挠、妨碍上级会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8)有其他渎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4、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核中的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监督质量的考核考评由联社会计部按季对委派会计进行综合评价,年末联合机关其他部室进行年度整体考评。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如下:

1、对委派会计考核内容包括:

(1)委派会计出勤情况;

(2)派驻社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开展情况;(3)派驻社会计制度执行、核算管理及培训;(4)数据统计工作质量;(5)优质服务情况;(6)其他相关需考核项目。

2、考核分值

对委派会计的综合评价以会计管理和工作质量为依据,以会计管理部门及稽核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年内检查形成的结果以及上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确认的考核项目占60%;其他由派驻社根据委派会计出勤、服务质量和其他工作完成的质量考核占40%。

3、考核管理。

(1)实行按日履职制度。

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考核的依据,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日志由联社会计部按月检查,委派会计的日常请假必须经派驻社批准,请、休假在六天以上的(不含六日)需经派驻社书面批准并呈报联社会计部备案。

(2)建立例会制度。

联社会计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例会,会议内容:

委派人员汇报会计核算和会计工作监督情况,研究解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3)建立报告制度

委派会计每季应撰写季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上报派驻社主任、联社会计部和稽核监督部,报告的内容:

自身履职情况、会计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的问题,未纠正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委派会计应撰写年度(半年)工作总结,一式三份上报派驻社主任、联社人力资源部和会计部。

委派会计应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于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工作、会计监督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及产生的突发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联社会计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社会计部及稽核监察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问题发现的经过、发生的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应先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联社各部室要支持和保障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并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对委派会计书面反映的派驻社问题必须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对委派会计与被委派社发生的工作纠纷由联社根据问题性质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派驻信用社主任和其他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

对坚持原则的委派会计进行打击报复的、未落实或阻挠本办法赋予委派会计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对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或推诿责任造成信用社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或其他会计工作人员违反财会管理及提供虚假报表的,联社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派驻社有监督和协管委派会计,向联社会计部反馈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配合联社搞好委派会计的考核工作,对委派会计年度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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