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手续海关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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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手续海关操作指引
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手续海关操作指引
(试行)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就地“转型”手续,规范海关管理,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是指原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于委托其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改变企业原经营方式,在原加工地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二、办理就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
外商向原经营单位提出终止来料加工协议申请----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外管、国税、地税、财政、国检、环保等)----到主管海关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减免税项目备案(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手续----到主管海关办理新企业合同备案手续----到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的合同(协议)终止手续----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包括手册和电子账册)核销等手续----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海关、环保、工商、外管、国税、地税、财政、国检、银行等)办理原加工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三、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海关手续的业务流程
业务办理流程图
第一步:
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备案手续
减免税项目备案
新企业海关注册登记
第二步:
原进口不作价设备的处理
(一)海关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二)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原企业可申请将其退运出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结转到新企业使用或放弃交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若新企业符合〔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文等相关规定,可继续作为不作价设备或减免税设备结转到新企业使用。
如作为减免税设备使用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分为鼓励类项目或非鼓励类项目进行立项。
旧设备结转
申请《征免税证明》
鼓励类项目
申请不作价设备手册
非鼓励类项目
旧设备解除监管
申请设备补税、补证
第三步:
办理保税料件处理手续
料件结转
新企业合同备案
转
保税料件处理
料件内销
料件退运、放弃
第四步:
办理原来料加工合同核销和协议终止手续
来料加工协议终止、编码注销
合同核销
Ø注意事项:
1、新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只能保留3个月,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注销旧编码,企业需注意旧合同手册有效期,根据各项手续办理时间妥善统筹安排新旧企业生产经营交接。
如遇特殊情况,可向主管海关提出旧企业编码延期申请。
逾期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海关将停止办理旧企业编码项下的海关业务。
2、企业转型后,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的管理类别。
3、原企业以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的设备,在设备办结解除监管、结转手续后,原不作设备手册需办理核销手续。
44、对于在海关查处期间的涉案企业,不予批准其转型申请。
四、业务办理提交单证
(一)新企业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需提供以下单证:
1.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税务登记证》(国税);
7.银行开户证明;
8.报关专用章印模;
9.企业章程;
10.有进口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备案及征免税证明申请
减免税项目备案是指海关对企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立项并予以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备案。
Ø项目备案向海关申请需提交以下单证(非鼓励项目无需备案):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电脑录入以及手工填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成立批文(外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文件);
3、企业章程,合同(合资、合作提供,外商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4、《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6、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
7、新企业印模,法人签字登记表;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Ø对于未满监管期的设备,属于鼓励类项目企业如需留用,可向海关申请征免税证明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申请征免税证明需提交以下单证: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设备合同以及发票复印件;
3、不作价设备手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
如原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监管设备折旧估价价值大于新企业减免税额度,不足部分照章征税。
对于未满监管期的设备,属于非鼓励类项目企业如需留用,可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按规定办理补税手续。
(三)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企业向海关申请设备结转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1、企业申请设备结转报告及设备清单;
2、设备结转进出口报关单;
3、设备从境外申报进口(或结转进口)时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单证及复印件;
4、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复印件;
5、《征免税证明》或新的不作价设备手册;
6、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或设备在境外进口时已效验有关许可证件的证明材料;
7、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转型相关文件;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办理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来料加工企业免税不作价设备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经营单位需办理设备征税、退运、放弃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Ø企业办理设备征税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报告;
2、进口报关单;
3、设备原进口报关单及复印件;
4、相关许可证件。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
企业办理设备退运、放弃手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Ø企业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1、不作价设备手册;
2、设备原进口报关单;
3、《设备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
4、补征税后的税单;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
1、企业办理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解除监管手续,需附报告对设备是否继续留用等情况进行说明,凡留用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免予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否则应提供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补办进口手续。
(五)办理生产合同备案手续
Ø非联网企业向海关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在该证明有效期内办理);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转型相关文件;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Ø联网企业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申请表》;
2、联网监管申请报告;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转型相关文件;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六)办理保税料件结转手续
凭《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表》(一式三份、下称《申请表》)向海关提出停止使用旧合同手册的申请,再打印结转报关单向海关申请余料结转并提交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两份,已经过海关报核确认,并加盖确认章);
2、企业拟办理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标明序号、名称、数量);
3、剩余料件结转双方手册、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注:
1、考虑到料件所有权属同一外商,旧企业的剩余料件可结转至新企业。
2、企业在申请停止旧合同手册通关前必须确认所有料件、成品已办结报关手续或征税手续。
(七)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料件合同核销
非联网企业向海关申请报核需提交以下单证:
1、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2、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Ø联网监管企业向海关申请报核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1.电子报文资料:
联网监管企业应按海关规定的报文格式,定期把规定时间段内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报关、损耗量以及库存等情况向海关发送报核申请;
2.书面资料:
提供报核时间段内的所有按章征税的税单及其它有关报关单证。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来料加工协议终止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终止、注销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来料加工协议终止相关文件;
2.不作价设备手册;
3.进出口报关单(设备);
4.进口设备已解除监管海关监管的,提供解除监管证明;
5.该协议项下所有生产合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和经档案部门核实全部合同已核销结案的报告;
6.董事会决议书(一式两份);(指三资企业)
7.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注:
企业必须向海关发送D手册的报核申请。
(九)企业编码注销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