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审图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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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审图意见
序号
现存问题
相关规范、依据
处理意见
规范名称、依据
编号
条目
1
SPD标注中缺电气参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审核意见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上海市气象局沪气发[2006]189号(2006-12-01实施)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
浦东新区气象局浦气发[2011]42号(2011-10-01实施)
2
关于“汽车库内探测器选择问题”:
设计院通常在汽车库内采用感温探头,理由是有烟滞留,而目前随着汽车汽油标高提高,发动机效率提高加上车库通风系统改善,烟滞留基本上不存在,是否可改用感烟探头。
我认为一般的普通汽车库采用感烟探头很有必要,可早期预警。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9.0.7条文说明
并无规范规定“汽车库内不允许采用感烟探测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3.4.4第2款第1)项
论感烟探测器在大型地下车库的应用
(吴中侠)
建筑电气
2008年第01期
结论:
一般的普通汽车库通风良好,《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在9.0.7条文说明:
“在通风条件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烟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温感报警设施。
”审图没理由不予通过。
比较合适的处理意见,建议施工图补充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得到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认可后,方能进行土建施工。
3
关于高层住宅雨水泵是否可公共照明配电箱配电:
常有设计单位间高层住宅地下车库,自行车库中普通二级负荷潜水泵兼雨水泵是否可接入公照配电箱问题,因为消防电梯井道潜水泵是消防负荷为单独系统,不应接入普通潜水泵兼雨水泵,故其又为二级负荷,容量通常在0.5~1.5kW之间,如果另外设两路加ATS线路在配电间的PML柜中,必然会造成成本增大,且公共箱本身投入通讯和电视电源,故本身容量不大。
建议接入,包括屋面上其它不大的二级负荷如生活稳压泵等。
DGJ08-20-2007(2011年版)《住宅设计标准》12.4.2第6款
结论:
高层住宅建筑
1、屋顶消防ATSE可供消防电梯、普通客梯;
2、地下室消防ATSE可供消防排水泵、一般排污泵或排水泵(包括自行车库中普通一、二级负荷潜水泵兼雨水泵等);
3、小容量的消防水泵可允许由本楼层的消防应急照明ATSE箱供电。
4、生活水箱进水总管上的AC220V电动阀等,可允许由消防应急照明箱专用回路供电。
4
应急照明有两路供电了,是否一定要自带蓄电池?
GB50045-95(2005年版)
GB50016-2006
GB17945-2010
GB7000.2-2008
JGJ16-2008
DG/TJ08-2048-2008
DGJ08-20-2007(2011年版)
1、DGJ08-20-2007(2011年版)对住宅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
未强制要求蓄电池;
2、DG/TJ08-2048-2008《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的4.4.4条(住宅建筑除外)第1款:
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3、2009-04-01(西安:
29位教授级高工)“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规范》研讨会会议纪要”序号13的解释:
……2、应该强调,如果供电电源能够满足一类建筑物的要求,备用照明是不用EPS应急电源装置供电的,仅用双电源自切供电即可。
结论:
目前,电气审图对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疏散照明暂时不提关于带不带蓄电池的审图意见,留待上海消防局给出意见。
5
应急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的区别?
应急照明可分消防和非消防两大部分,应急照明包含了消防应急照明。
6
消防泵中有备用泵的情况时,当消防泵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是否应跳闸并启动备用泵?
1、短路、接地——跳闸;
2、漏电——坚持工作;
3、过载——主泵过载退运(不是指断路器跳闸)并延时启动备用泵;若备用泵再发生过载,则坚持工作。
7
(住宅小区)车库未设闭路监视。
2007年关于对《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要求的通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仅限于车库未设闭路监视,也涉及其他建筑和其他安防技术措施。
DB31/294-2010《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原DB31/294-2003)和DG08-20-2007《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
出现不对应,怎办?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15个标准
DB31/329.1-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
展览会场馆》
DB31/329.2-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329.3-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
金融营业场所》
DB31/329.4-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
公共供水》
DB31/329.5-200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
电力系统》
DB31/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329.7-2007《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
DB31/329.8-2007《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
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
零售商业》
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
党政机关》
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
医院》
DB31/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
通信单位》
DB31/329.13-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DB31/329.14-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
燃气系统》
DB31/329.15-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5部分:
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结论:
1、DG08-20-2007《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仅针对消防问题在2011年升版,并未涉及其他电气问题;
2、关于住宅小区的安防问题,DB31/294-2010《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DG08-20-2007(2011年版)《住宅设计标准》这两本地方标准,均需要遵守。
8
上海地区住宅建筑未采用TT制接地型式。
此审图意见不一定正确,供电给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大楼建筑电气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低压配电可以采用TN制接地型式。
9
上海地区住宅建筑是否一定要采用TT制?
不一定。
见《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第6.1.3条。
10
变电所留给业主处理。
1、“变电所留给业主处理”要设计院干吗?
2、但如果是如下两种情况,则是允许的:
施工图设计有明确的施工设计说明(表明业主是认可的)——
1)变电所由业主方另行委托供电部门设计,待变电所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方能进行土建施工;
2)变电所由业主方另行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待变电所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方能进行土建施工。
11
住宅建筑壁挂式空调是否要用漏电开关?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
DGJ08-100-2003
6.1.7/
1~8
审核意见
12
中小型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是否一定要按二级负荷设计?
没有这样的设计规定。
13
二次装修场所仅预留电源回路是否符合要求?
视情况而定。
1)土建施工时应该预留的隐蔽工程管线,得反映在一次土建施工图设计中;
2)必须在一次土建施工图设计明确哪些属于二次装修场所,如沪建交[2008]828号《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的电气节能设计,就需要在一次土建施工图设计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二次装修时得到贯彻、执行。
14
SPD的选型,上海地区为什么与国标有区别?
这应该由上海气象局作出解释。
初步了解到的信息——上海雷电强度较低。
15
消防配电线路过载保护的问题:
消防泵、排烟风机(消防专用)、正压送风机、排烟兼平时排风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哪些应该采用过载报警,哪些应该采用过载跳闸?
关于过载保护的问题:
1、有无备用机组,要求不同;
2、有备用机组末端电机配线和供电线路:
1)末端电机保护断路器采用磁脱扣。
2)热继电器如何完成二次接线,有讲究(但不是过载跳闸,而是主泵过载退运并延时启动备用泵;若备用泵再发生过载,则坚持工作)。
3)供电干线的配电保护断路器采用磁脱扣还是复式脱扣,还未有定论。
暂按设计满足下列要求之一,不提审图意见:
(1)下级每个电机配电回路能够发出过载报警,则供电干线无需设置过载保护;
(2)若供电干线的过载保护已经与其实际带载的消防负荷计算电流拉开足够大的级差,允许供电干线设置过载保护。
16
高层公共建筑一级负荷(办公楼)上部每层的公共走道照明、卫生间照明、强电、弱电井道插座与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电源取自应急电源两路干线,每层设双电源切换箱,该箱设置两个总开关,一个总开关提供应急照明与疏散标志灯各个回路,另一个总开关提供公共走道照明、卫生间照明、强电、弱电井道插座各个回路,该总开关发生火灾时有强切措施。
这种配电方式是否可行?
还是要两个配电箱,四路电源供电?
另外,公共走道照明火灾时是否强制切除?
结论:
1、一般情况下,目前的建筑工程大多没有提供应急电源;
2、原则上,除住宅建筑外(比如: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消防排水泵与一般排水泵消防与非消防负荷用电允许混供)消防与非消防负荷用电不允许混供;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是“切除非消防负荷”;
4、“公共走道照明火灾时是否强制切除”取决于是否“切除非消防负荷”还是“强制点亮消防疏散照明”;
5、无特殊情况,除住宅建筑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应设置蓄电池(自带或集中蓄电池)。
17
上海市消防局在工程检查时指出,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与否,应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规》、《高规》为依据,是否还要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防火规范的规定条款为依据;
一旦确定了建筑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则宜(特别提请注意:
是“宜”字)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3.1.1的规定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用以最终确定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形式:
区域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建筑物是否设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各种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为依据;
如何设计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8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不在两侧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与《民规》不一致,如何执行。
结论: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6.3.8.1理解、执行。
不处在疏散通道上的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有困难时,允许在火灾危险性大的一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注意:
GB50116-98要求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是针对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
19
跨越防火分区的消防排水泵、正压风机等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链式供电不可靠,是否可采用T接供电方式。
DGJ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5.3.4条第5款: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1、同楼层的普通风机,不允许接入同楼层的消防双电源自切箱;
2、同楼层消防设备控制箱进线是否允许T接?
原则参照5.3.4条第3款执行。
5.3.4条第3款:
……当该楼层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1)原则上消防排水泵、消防风机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2)同一防火分区同类型的消防用电设备(如防火卷帘门)控制箱,可采用T接供电方式。
《住宅设计标准》DG08-20-2007(2011年版)
12.4.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电梯可单电源供电,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双电源末端自切供电。
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12.4.2条文说明
6……屋面上往往有一些风机等电气设备,容量也不大,如果单独回路供电,系统复杂,因此为了简化配电系统,可从电梯电源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特别注明:
此处的“风机等电气设备”应该是指“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电气设备”。
结论:
1、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防火卷帘等小容量消防用电设备,允许采用配电干线T接供电给不同区域的ATSE双电源自切箱,以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双电源或双回路末端自切的要求。
2、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小容量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但住宅建筑同一楼层的普通风机,则不允许接入同楼层的消防双电源自切箱。
3、同一楼层消防设备控制箱进线是否允许T接?
原则参照5.3.4条第3款执行。
(1)消防排水泵、消防风机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2)同一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门控制箱(防火墙上的多个防火卷帘门或自动扶梯处的防火卷帘门控制箱),可采用T接供电方式,但每个供电回路不能供超过5个防火卷帘门控制箱。
20
三相四线供电时中性线截面减小,中性线是否要加设保护装置。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第五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章:
布线系统
GB16895.6-2000idt
IEC60364-5-52:
1993
524.3
允许减小中性线截面,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经能够保护中性线;
2)中性线不会发生过载运行,但单相短路时保护装置的动作灵敏度必须能满足GB50054-2011
的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7.4.4、7.4.5条第2款第2)项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2.7、3.2.8、3.2.9、6.1.4
21
工程中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场所,是否一定要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13.4.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分析:
难道民用建筑工程有“通风、防火卷帘、防火门、电梯、非消防用电设备和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没有任何道理的。
结论: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第13.1.3条第1款第1项“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属于“因果倒置”,属于错误规定。
22
储藏室符合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级别,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符合要求,储藏室是否允许安装插座。
储藏室可不遵守《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工业建筑的专业仓库而非储藏室),但储藏室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安装插座,否则不安全。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23
商业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疏散门上方是否可不设置疏散指示灯。
房间深度超过15米疏散门上方是否要设置疏散指示灯。
1、《建规》是超过400m²的商业营业厅——
超过400m²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见《建规》GB50016-2006的11.3.1条3款。
2、《高规》是超过300m²的商业营业厅——
不超过3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允许不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见《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的2.0.17“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和应设置应急照明的9.2.13“商业营业厅”。
24
消防泵等消防设备主泵运行过载,热继电器启动备用泵,启泵后再过载作故障报警,国标图集10D303-3已符合控制要求。
但是有的设计人采用上海图集DBJT08-95-2001,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国标图集与上海图集不统一,能否采用上海图集。
分析:
1、DBJT08-95-2001:
备用泵过载不能坚持运行;
2、DBJT08-95-2001:
2台(一用一备)消防泵控制电源合用同一控制电源(一用一备的消防泵控制电源需要设置三个),违反GB50055-2011第2.5.2条(见2.5.2条条文说明),原为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第2.6.2条(见2.6.2条条文说明)。
结论:
DBJT08-95-2001存在原则错误,理应修正,应该采用10D303-3。
25
地下车库的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两侧是否要设置控制按钮。
关键:
看防火卷帘是否处在疏散通道(地下车库的车道)上。
26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是否还要执行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DB31/294-2010。
结论:
1、DG08-20-2007(2011年版)《住宅设计标准》仅针对消防问题在2011年升版,并未涉及其他问题;
2、关于住宅小区的安防问题,DB31/294-2010《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DG08-20-2007(2011年版)《住宅设计标准》这两本地方标准,均需要遵守。
27
按《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第5.3.4.5条,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但在具体工程中就很有问题,特别如较大型的地下车库的设计中还套用该条,且同一层面的几个防火分区内的排烟风机均由本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则极不合理,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5条关于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是否可以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处的排烟、正压风机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民用建筑可按《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第5.3.4.5条实施。
但是,提请注意:
大型的地下车库(包括大型建筑工程),遇供电距离较远的情况,尤其需要核算单相短路、单相接地故障动作灵敏度。
28
按GB50016-2006第11.3节要求,公共建筑中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另外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有些设计人员在作应急照明设计时,仅在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公共建筑疏散通道仅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能满足GB50016-2006的11.3章节要求吗?
无特殊设计,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太可能满足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仅提供诱导指示作用而已。
除非采用特殊灯具——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第3章“术语和定义”第3.3节“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此特殊灯具才兼具“照明”和“标志”这两方面的功能。
29
照明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4条规定了公共场所表5.4.1的照明标准,但没有对应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强制和非强制性条文,使得审图中常常与设计人员发生争论。
处理建议: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相关规定相关照度对应的LPD限值要求给出审核意见。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公用场所”表5.4.1没有对LPD作出过强制要求:
一则是因为GB50034-2004对照明节能“抓大放小”;
二则是有些部位涉及装修、美观需要,不宜对其作出强制规定,一般参照相同场所不要太过分就可以。
30
消防设备配电:
现有有关消防供配电系统设计要求比较重视电源方面,而对消防设备末端控制箱内一次线路的保护元件如断路器、热继电器选配没有一个配置标准要求,而设计人员选取有关电器参数只凭生产厂商提供的资料或有关各种标准图上的资料选配,同一功率的消防泵各家设计院给出的参数有差异,较为混乱。
处理建议:
建议大家统一按现行国家标准图集04DX101-1第7部分和第20部分。
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一个级差,以确保重要的消防设备运行正常
04DX101-1第7部分和第20部分可以作为参考,但具体建筑工程复杂多变,以电线电缆为例,环境、温度、并列敷设的根数、敷设条件、电缆长度。
。
。
。
。
。
都是变数,不可一概而论。
31
通讯设计:
JGJ16-2008第23.2.1
(1)条对电子信息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上海市地方规范《住宅建筑通讯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2011第4.1.4条要求:
中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如能满足相关温、湿度及通风条件并该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中心机房也可设在地下一层;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并没有对机房位置做特别要求;这样看来,除住宅小区外,其它工程项目的电子信息机房也可布置在地下室的一层(哪怕仅地下室只有1层),这样理解对吧?
处理建议:
GB50174-2008第3.1.1条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
如果工程项目的电子信息系统属C级,地下一层及首层或以上层均可布置(哪怕仅地下室只有1层)
1、浦东建设项目按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局“浦气发[2011]42号文《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3.6.2提审查意见。
2、其次,按JGJ16-2008第23.2.1条或DG/TJ08-606-2011第4.1.4条提审查意见。
3、GB50174-2008不能说没要求,见第4.1.2条“对……雷电感应……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经济比较……”,还是有设置原则的。
结论: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设置在雷电防护区的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