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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复习大纲

国际结算的含义

指国家间由于经济、文化、科技交流而产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

具体可分为:

有形贸易类、无形贸易类、复合类、金融类

票据的性质

设权性、无因性、流通转让性、要式性、可追索性、提示性、返还性

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

汇款结算方式的种类的比较:

(信汇、电汇、票汇)

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具体含义及其差别:

*预付货款:

定义:

又叫先结后出,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商),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对出口商有利,等同于得到无息贷款;对进口商不利。

*货到付款:

指出口商先发货,而后进口商付款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其实质是一种赊账交易,它具有延期付款的性质。

货到付款其实是一种赊账交易,有时还可称为记账赊销(OpenAccount,O/A)。

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货到付款的方式:

售定、寄售

托收的基本当事人及其关系

1、委托人(Principal)

把单据委托银行代收债款的当事人。

通常是出口商,卖方,出票人,托运人。

2、托收行(Remitting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它需将托收汇票和单据发送给代收行并委托其收款,也叫寄单行和委托行。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

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4、付款人(Payer/Drawee)

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

通常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seller)。

需要时的代理(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

又称预备付款人,是委托人指定的代表,万一托收遭到拒付时,可由其代为处理货物,如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

相互关系:

 

托收业务中相关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托收行(RemittingBank)

审核托收申请书,核对单据,但对单据相符与单据有效性不负责任。

制作托收委托书,将托收委托书与委托人提供的单据一起寄给代收行。

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比如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托收行却没有立即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没有及时指示如何处理货物,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

选择国外代收行,接受并传递代收行所发送的信息。

代收行(CollectingBank)

审查托收委托书与核对单据。

发出代收回单,如不愿照办,必须立即提出理由。

保管好单据,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交单据。

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及明反馈信息。

谨慎处理货物,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理货物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手续。

托收的种类及特点:

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佣金等较小金额)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

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款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索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金额较大)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委托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主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保险单)一起交给银行的委托代收。

跟单托收可以带汇票,也可以不带汇票。

实质要件:

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P,Documentsagainstpayment)三种方式及使用:

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卖方开具即期汇票并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即需马上付款,并在付清款项后才能领取单据。

这种方式也称为“凭单据现付”。

(2)见票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

卖方开具远期汇票,代收行把此汇票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先“承兑”此票,汇票一到期,买方向代收行支付货款后取单。

(3)板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date)

【UCP600总则规定:

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给予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或不受其约束。

UCP600第五条规定: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相关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开证行(issuing/opening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

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开证行的义务

1、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准确地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终局性审单义务

3、拒付处理

用快捷方法通知、说明原因、妥善处理单据。

开证行的权利

1、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的权利

2、有权审单、拒付

只有一次拒付机会,并保管好单据。

3、有条件的追索权

4、进口方无力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

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

通知行的义务

(1)合理谨慎地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核对签字、密押无误;

(2)及时澄清疑点:

仅供参考通知;

(3)缮制通知书,及时通知。

通知行的权利

(1)可以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费

(2)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3)对文电传递中出现的一些差错有权免责。

【UCP600中增加了对第二通知行的规定

第9条C:

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

第9条D:

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转递行(TransmittingBank)

转递行与通知行的作用基本相同,但转递手续比通知手续简单。

核对信用证的印签是否相符,以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是直接将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

议付行(negotiatingbank)

“议付”指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

议付行的义务

严格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

议付行的权利

(1)议付后向开证行、保兑行、代付行或偿付行寄单索偿。

(2)取得货权质押,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

(3)保留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垫款的权利。

承兑行(AcceptingBank)

承兑行的义务:

对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到期付款。

承兑行的权利:

付款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偿付。

付款行(payingbank)

又称代付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或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付款行的义务: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代付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

付款行的权利:

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就有审核单据付款的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偿付行的义务

(1)偿付行只是接受开证行委托,充当出纳机构。

(2)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

(3)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

偿付行的权利

(1)偿付行不审核单据,也不接受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联系。

(2)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3)偿付有追索权,向开证行索偿。

(4)见索即付,而不要求单证一致的证明。

保兑行(confirmingbank)

指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使自己承担与开证行相同责任的银行。

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

保兑行的义务

(1)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后,就对信用证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独立确定的责任。

是终局性付款。

(2)保兑不能片面撤销。

保兑行的权利

(1)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部分加保

(2)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但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

(3)有权审核单据,向开证行收取保兑费

可转让信用证含义及转让规则:

transferablecredit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转让规则:

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可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而定。

信用证的转让,只能由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办理;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新证应与原证条款一致;但可在下述方面不同:

⑴申请人可不同⑵货物单价可降低、⑶信用证金额可减少、⑷有效期、装运期、最后交单日可提前或缩短(留出换票时间)⑸投保比例可提高。

一个第二受益人对修改拒绝,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

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循环信用证含义及分类:

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使用规定的信用证金额后,能够恢复再度使用其金额,周而复始,直至使用到规定的次数和金额为止。

种类:

(1)时间循环信用证(RevolveinRelationtoTime)

(2)金额循环信用证(RevolveinRelationtoAmount)

预支信用证含义及分类:

指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列条款授权议付银行或指定银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向其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分类:

(1)预支全部款项信用证(CleanPaymentL/C)

(2)红色条款信用证(RedClauseL/C)(3)绿色条款信用证(GreenClauseL/C)

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责任和义务(了解)

申请人(Applicant)即委托人(Principal):

责任义务:

严格履行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避免发生索偿和赔偿。

在担保行向受益人赔付后,应立即偿还担保行垫付款项。

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保函押金、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

担保行(GuarantorBank):

有权决定是否出具保函,在接受申请后,依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及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在向受益人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

如申请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款项,有权处置押金、保证金、抵押品、担保品。

如仍不足抵偿,担保行有权向申请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履行其在合同中项下的有关义务。

在申请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规定的索赔条件具备时,有权要求担保人偿付款项。

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相符的索款证明和/或有关单据。

通知行或转递行(Advising/TransmittingBank):

负责核对保函表面真实性(签字、印鉴或密押),并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收取手续费用。

对保函内容和邮递过程中的延误和遗失不负责。

保兑行(ConfirmingBank):

一旦担保人未能按保函规定付款,保兑行就必须代其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付款后,有权凭担保函及担保行要求其加具保兑的书面指示向担保行索赔。

反担保行(CounterGuarantorBank):

反担保行只是向担保行承担责任,而不与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也不受理受益人的索赔。

转开行(ReissuingBank):

应及时按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承担起担保行的责任。

有权凭反担保函向反担保行索偿。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一、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1、都是由银行做出的承诺

前者是银行有条件的支付担保,后者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2、都具有独立性

两者都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

3、都是单据化业务

不需介入合同,无需了解当事人实际履约情况。

4、银行对单据的审核责任都仅限于表面相符

对单据真伪及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相同

二者基本上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开立人应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文件,承诺对提交的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二者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人或担保人、受益人。

2、性质基本相同

国际经济交易中广为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担保行或开证行承担的担保或付款责任第一性;两者一旦开立就与基础合同脱离;两者都是纯单据交易,凭符合保函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

3、用途基本相同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都是通过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1、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象银行保函那样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2、开立方式不同

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往往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3、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

4、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为次债务人;银行保函的担保行既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

5、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索赔时提交汇票及表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明;而银行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仅凭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声明或证明即付款。

6、付款金额不同

备用信用证项下付的为规定支付的金额;而银行保函项下为合同价款或履约赔偿金或退款等。

7、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其它融资功能。

8、遵循的规则不同

备用信用证有一个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银行保函至今没有被世界各国所认可的通行惯例,只能参照《合约保函统一规则解释》(URCG)。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1、两者都具有独立性,一旦开立就与基础合同脱离;

2、两者都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3、两者都是纯单据交易,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

4、两者形式相似,都有符合惯例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国际保理的服务内容

1、贸易融资(TradeFinancing)

2、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ofSalesLedger)

3、应收账款催收(CollectionfromDebtors)

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CreditControlandFullProtectionagainstBadDebts)

国际保理的类型及含义

1、根据运作方式不同而分

(1)单保理(Single-FactorSystem)

指一项保理业务中只涉及出口或进口一方的保理商,即同一保理商在出口商、进口商间进行保付代理业务。

(2)双保理(Two-FactorSystem)

指在一项保理业务中同时涉及进出口双方的保理商。

目前,国际保理多采用双保理方式。

根据保理商是否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1)融资保理

又称标准型保理(standardfactoring),是指出口保理商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和装运提单、发票和汇票等单据后,就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额,余下20%的价款,则于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清算。

(2)非融资保理

保理商不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根据保理商是否承担坏账风险、买断应收账款

(1)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factoring)

保理商向出口商收购有效发票,按照预先协商的比率支付预付款,之后凭发票向进口商追偿货款。

(2)无追索权保理(none-recoursefactoring)

保理商承担一切风险,并无权要求供应商回购发票、返还预付款的,为无追索权保理。

根据出口商是否告知债务人/进口商采用了国际保理业务

(1)公开型保理(disclosedfactoring)

出口商将拟采用保理业务和所选定的保理商的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债务人/进口商,要求其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

(2)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factoring)

保理商与供应商/出口商约定不向债务人/进口商披露保理活动的一种保理形式。

根据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销售商支付货款时间

(1)到期保理(MaturityFactoring)

出口商将有关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并不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款,而是同意在发票到期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金额。

(2)预付保理(AdvanceFactoring)

出口商将有关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据信用额度立即向出口商支付一定比例的现款,等到期收款后,再支付货款余额。

根据债务人付款对象不同

(1)直接保理(DirectFactoring)

指根据保理合同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付款。

(2)间接保理(IndirectFactoring)

指根据保理合同债务人应向供应商/出口商付款。

根据保理业务的操作方式

(1)批量保理(BulkFactoring)

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关于全部销售或某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保理服务,即保理商批给进口商一个最高信用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进口商可循环使用额度,不必每次申请,直到保理商撤销批准。

(2)逐笔保理

供应商逐笔向保理商询价并要求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方式。

根据一项销售活动中涉及的保理合同的数量

(1)单一保理指只有一个保理合同的普通保理方式。

(2)背对背保理(Back-to-BackFactoring)指涉及两个保理合同,其中一个保理合同是根据另一个保理合同来考虑保理风险的保理方式。

背对背保理是在进口商是中间商的情况下产生的。

1)商业发票贴现又称保密保理(confidentialfactoring)

指卖方(包括出口商)与银行之间签订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应向债务人收取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得贴现融资。

(2)综合保理(TheFullService)

指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较为全面,其内容范围满足美国现代保理的定义。

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对合格票据的购买无追索权

*融资金额较大

*主要提供中长期资本物品贸易融资

*包买的票据通常由进口方银行担保

*一般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融资成本高

*通常按固定利率融资

 

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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