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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汇总版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3.汇票:

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向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4.贴现:

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5.本票: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6.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7.SWIFT: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

它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它具有三个明显特点:

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

它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

8.票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9.拨头寸:

汇出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及时将汇款资金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这就叫做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

10.授信额度:

是银行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为单一客户核定的可提供授信支持的最高限额。

11.出口押汇:

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运货物并取得单据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签发由开证银行的承兑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188

12.国际保理:

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方式(O/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帐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13.信用证: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14.备用信用证:

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15.商业发票:

是记账单据,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提供货物及/或服务价款的单据。

16.寄单和索偿:

是指出口方面的指定银行,多是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向开证行寄送单据,随附BP通知书或称出口押汇通知书,又称寄单面函致开证行.向它凭单索偿,或者寄单给开证行、向偿付行索偿。

17.打包放款:

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18.代理行关系:

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19.银行保函:

国际间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委托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文件,称作保函缩写为L/G。

为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保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等所开的保函。

20.信用卡:

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向其客户提供小额消费信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21.旅行支票:

是银行或旅游公司为了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使用而发行的一种定额票据。

名词解释

(二)

1.顺汇:

是指债务人使用一定方式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结算过程中资金的流向与单据的传递方向相同。

2.逆汇:

是指债权人主动委托第三者(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结算过程中资金的流向与单据的传递方向相反。

3.电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或SWLFT形式指示汇入行(国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一定数额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4.信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国外申请或代理行)解付一定数额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5.票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一张有指定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汇款人,收款人凭汇款人交付的票据取款。

这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称为票汇。

6.退汇:

在汇款解付之前,由汇款人或收款人要求撤销该笔汇款的行为。

7.预付货款:

进口商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给进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这是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实际运用。

8.货到付款:

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这是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实际运用。

9.售定:

又称“先出后结”,是一种延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出口后,不通过银行,直接将货运单据递交进口商,进口商收到货运单据时,或其后一定时期内,按售定的价格,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出口商。

10.寄售:

亦称委托交易。

是指出口方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代为出售,代理人扣除佣金后将销售收入汇交出口商。

11.托收:

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汇票(债权凭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2.光票托收:

仅把资金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托收。

13.跟单托收:

是指委托银行代收的凭证不仅有资金单据,而且还需附以代表装运货物的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14.付款交单:

是指受委托处理代收业务的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票款以后,才能交付货运单据的一种方式。

15.即期付款交单:

是指由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即须付款,才能取得货运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16.远期付款交单:

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由进口商见票后,先办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后取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17.承兑交单:

是指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以后,就将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而承兑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其付款义务的一种结算方式。

18.托收出口押汇:

是指出口商办理跟单托收时,可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品,向当地托收银行申请贷款,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可以酌情支付一定比例的、甚至全部的票款,扣去利息将净款付给出口商,然后把跟单汇票寄给进口地的代收行,委托其代收票款,待收妥票款后收回货款。

19.信托收据:

申请人(进口商)出立收据承认收到了质押权属于开证行的单据,同意以受托人身份提取、储藏和出售有关货物,并保证出售货物所得价款全部无条件地交与开证行。

这是信用证项下申请人从开证行获得资金融通(先提货后付款)的一种方式。

20.跟单信用证:

是一种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它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21.不可撤销信用证:

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22.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在议付前可未经受益人同意,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3.保兑信用证:

是指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24.远期信用证:

是受益人提示单据后,开证行和保兑行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按照信用证上或汇票上规定的日期,或是自己履行付款义务,或是保证付款人到期履行义务的信用凭证。

25.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26.循环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恢复到原金额,循环多次使用,直到信用证达到规定的次数、时间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27.预支信用证:

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信用证,类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28.开证申请人:

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出口交易中的进口商(买方)。

29.受益人:

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也就是汇票的出票人,通常是进出口交易中的出口商(卖方)。

30.开证行:

一般是进口方的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1.议付行:

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公开邀请或特别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所垫付款项的银行。

32.通知:

出口方代理行收到进口方银行的电开信用证,和对密押相符,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之后,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

33.保兑:

有关银行收到开证行或受益人的邀请,同意并以明确方式确认,对信用证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不可撤销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34.议付:

出口方代理行收到开证行的邀请或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审核单据相符之后,买入跟单汇票,向受益人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成为付对价持票人或正当持票人的行为。

1.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加以了结的一种方式。

2.贸易结算:

国际间由于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是通过资金调拨、货款转移的方式了结的,称为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整个国际结算的核心。

3.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

4.票据: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5.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6.付对价持票人:

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7.正当持票人:

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8.承兑人:

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9.背书人:

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10.承兑:

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11.背书:

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

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12.记名式背书:

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3.空白背书:

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4.限制背书:

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5.贴现:

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6.提示: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7.追索权:

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8.跟单汇票:

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9.本票:

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20.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

(2)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日后的次日,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后者再通知前手,直到出票人。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

2.什么是背书,有哪些种类?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

是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销。

背书有五种: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带有条件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3.比较D/A与D/P的主要区别。

 

D/A

D/P

代收行交单条件不同

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

卖方所有权保留不同

买方

卖方

结算工具不同

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即期汇票

承担风险不同

钱货两空

进口商倒闭、市场行情下跌等风险

4.比较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点。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用途相同,既可以为进口方、债务人应有的付款、还款责任作结算也可为出口债务人或有的赔款责任作结算保证,因此,备用信用证是带有保函性质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是:

(1)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保函的担保行既可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备用信用证可以规定向开证行以外的另一银行交单,而保函没有这样做法。

(3)备用信用证从信用证的类别来看,可以是可撤销的,而保函是不可撤销的,因可撤销的保函不能起担保作用。

(4)备用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500号,而保函则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458号。

5.比较红条款信用证与打包放款的区别。

(1)基础不同:

打包放款:

出口商凭着一般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和销售合同,申请打包放款。

红条款信用证:

出口商申请开证行开出红条信用证和出口商一定出口保函预支款项

(2)责任不同:

打包放款:

出口商如不能装货出口,应由出口商负责在放款到期日还款。

红条款信用证:

出口商如不能装货出口,议付行垫款最后由进口商负责归还。

(3)与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关系不同:

打包放款:

不增加开证行和进口商(申请人)的责任。

红条款信用证:

增加开证行和进口商(申请人)的责任。

(4)资金性质不同;

打包放款:

发放出口国本币资金贷款。

红条款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货币资金。

6.信用证的独立与分离原则。

(1)当单证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7.比较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点

相同点:

用于中间贸易

不同点:

如下图:

 

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放可开立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

张数

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

与原证是两张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转让行的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8.比较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区别

 

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基础不同

远期付款合同为基础

即期付款合同为基础

信用证条款不同

利息由谁负担

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贴现利息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保证贴现受益人能立即收到十足的货款

贴现利息负担不同

卖方

买方

收汇时间不同

汇票到期受益人收汇

受益人立即收汇

9.简述国际结算的含义及分类。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大量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款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它们多是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也称为无形贸易结算。

10.汇票持票人享有哪些权利

汇票持票人享有充分权利如下:

(1)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之权;

(2)汇票转让他人之权;(3)背书汇票权(4)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5)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6)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7)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8)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11.简述汇票出票日期的作用

出票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

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

(2)决定付款的到期日。

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为基础的,确定了出票日及相应期限,也就能确定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

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被清理,则该汇票不能成立。

12.国际保理业务有何的积极作用

第一,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第二,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第三,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

第四,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

第五,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

第六,利用银行优势,使客户避免外汇风险。

13.远期信用证对于买卖双方的利弊

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审单无误,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对申请人来说,一般是开证行通知他于到期日D/P付款赎单,允许申请人在一定的授信额度内开立信托收据,借取单据以便提货。

因此远期信用证对卖方不利,占压他的资金,使他面临或有风险,如:

开证行倒闭,进口地可能发生战争、政变,外汇不能调拨,以及买方先提货后付款,可能假借货物品质问题申请法院下令开证行禁止付款等。

远期信用证对买方有利,延长他的付款时间,甚至可以提货出售获得款项以归还他欠银行之款,而不占压他的资金。

14.海运提单的作用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已接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商品的标志、数量,以及商品表面状况收到商品,从而承运人就有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按提单上所列明的情况,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

托运人向承运人办妥订舱或租船手续时即表明双方运输合约关系的建立。

(3)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的转移,就是货物的转移。

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要求承运人交货,若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了非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就要承担被提单持有人追索及赔偿的风险。

(4)若运输货物在途中受到损失,货主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提单索赔的依据之一。

15.商业发票的作用

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商业发票是说明卖方履约的中心单据。

⑵商业发票是交易双方记账的凭证。

⑶商业发票是报关纳税的依据。

⑷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

⑸商业发票是买方核对卖方所出售的货物是否符合交易合同规定的依据之一。

⑹商业发票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16.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

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原因如下:

(1)一家银行不能在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

(2)国际结算不可能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收款人;

(3)所有收付都要通过银行间清算来完成;

(4)外汇管制的原因。

1、试述票据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发展,各国纷纷制订票据法。

(1)英美法系:

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票据法》,起草人查尔姆。

美国于1898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

美国的票据法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加以发展而成的。

英国、美国及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的票据法均属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票据法的参加国大部分为欧洲大陆国家,故我们又习惯将其称为大陆法系。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

现在世界各国票据法基本上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受德、法两国影响较深的欧洲大陆法系;另一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英美法

大陆法

票据分类

票据法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一类

持票人权利

对价持票人:

受前者权利限制

正当持票人:

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是连续的都是合法的持票人。

融通汇票

可以开立

无此规定

伪造背书

从伪造背书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

在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

伪造签名的背书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有时能看到要因的痕迹。

(4)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想消除两个法系的差异,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1987年正式通过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

非现金结算是现金结算的票据化,票据法是票据的理论,它具体指导和推动票据的自由流动和货币结算。

票据的原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商业、贸易方面。

(5)中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比较汇票、支票、本票的异同点?

2、比较汇票、支票、本票的异同点?

 

汇票

本票

支票

性质

书面债券,写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时间,持票人或指定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凭证

同左

同左

作用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信用手段

同左

同左

无条件性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后者付款给第三者或本人的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约定自己付款给后者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银行客户对银行签发的付给第三者的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制票人、收款人

银行客户、收款人、银行

主债务人

承兑前:

出票人

承兑后:

承兑人

出票人

客户如果保付支票是保付银行

债权人

持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

同左

同左

出票人责任

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自负付款责任

担保银行一定付款

持票人权利

要求付款的权利和追索权

同左

同左

期限

即期、定期、板期、延期

即期、远期

即期

张数

一套

一张

一张

3、试述托收项下的资金融通方式?

在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对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出口押汇也称议付。

按照票面金额扣减从付款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银行手续费,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

俟代收行收到进口商付款汇回归还托收行的垫款。

(2)贷款,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货款作押汇,但与押汇还有不同,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俟其到期日还贷。

(3)出口承兑信用额度

用带有质押融通汇票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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