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房屋买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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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房屋买卖

安居工程房屋买卖

  篇一:

张湾中学教师安居工程住房转让协议

  张湾中学教师安居工程住房转让协议

  经校行政会研究决定,教师安居工程住房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在本校教职工内部协议转让,现就转让事宜协议如下:

  校方:

  转出方:

(甲方)

  转入方:

(乙方)

  一、甲方因愿意将张湾中学教师安居工程原住(订)房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转让住房。

  二、甲乙双方已就该套住房的相关费用、设施等一切事宜协商妥当,双方不再产生任何纠纷,同时双方也不与校方产生纠纷。

  三、双方协商妥当后,乙方接受前必须与学校签订“东海县农村偏远教师安居工程协议书”;否则,协商视同无效。

  四、该协议一式三份。

三方签字(盖章)有效。

  校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0年月日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

  1.一、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

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殊情

  况,需出据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委托书。

  3.房屋地址要按照房产证件中的房屋地址严格填写,不得随意增改文字。

只有房地证

  或房产证中所属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认的房产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门口的门牌号或习惯称呼的小区名称填写。

  4.房屋面积要按照房地证或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填写。

这个面积是国家经过专业机构

  测量的面积,也就是法律上承认该房屋的权利面积。

因为,有部分房屋附有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这部分的面积可能不含在房地证或房产证的面积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该房屋交易附带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

5.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

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单

  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

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6.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的约定。

  有关金额约定时应顶格大写,字迹清晰。

如有小写,须注意前后一致。

明确付款金额和具体时间,保证总金额一致,前后时间不冲突。

过户贷款具体事项以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准。

在签署合同时买方应支付定金,卖方出具收款票据或收条,交付定金时应由正规中介经纪人或律师见证。

  7.三、附属设施可依据”三要三不要”的原则。

  煤气、暖气和一户一表要注明,并约定日期交接相关证件或变更证件。

因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历史欠费问题不好解决,并且电话还涉及卖方的隐私,所以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附属设施由卖方申请关闭,然后买方自行开通。

如果有家具或电器等等留给买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

并且约定附属设施相关证件及费用缴清凭证的交接日期。

  8.四、签字及联系方式。

  合同需要买卖双方本人签字,并尽量多留存电话,留存住址或可以邮寄到的联系地址,以保证买卖双方的正常联系。

  9.五、合同签署中不要留白和随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双方须全部在修改处签章确认。

  注意事项

  ?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

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

  ?

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区别与其他交易

  合同的特殊性:

  ?

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

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

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规定,

  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或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证件,经审

  查符合房屋买卖条件,办理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算转移,即出卖人才算将标的物交付。

未经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仍没有占有该标的物,这一点是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明显区别。

  确认房主:

核实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

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资信好、品牌响、专业强的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

前期费用:

是否结算清楚

  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

  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

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维修基金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

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

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生活费用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一定要认真办理,物业交验马虎不得。

这类纠纷在房屋交易中经常出现。

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原业主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

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这部分费用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

  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物业清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记录下水、电、气三表的具体数据,在交房当时,及时结清各项费用。

  附属设施:

验收不忘记录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

附赠的家电、家

  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抑或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付款过户:

明确操作方式

  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

买卖双方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为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也可选择某些银行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联合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可在费用最低的情况下解决上述问题。

  迁户延迟:

慎约时间责任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

有时由于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的时间,这时,双方应书面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鉴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买方对户口迁出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违约责任:

约定偿付时间

  这是买卖双方比较关心的合同条款之一。

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就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

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补充协议:

空白处不留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

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链接

  签约10要素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作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在合同中写明是否共用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标的

  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它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交费状况。

  价款

  重要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各种税费及其它费用如何分摊。

  篇三:

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

  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

非商品房主要包括:

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城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而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则是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优越,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众多二手房买主。

但因为我国对非商品房的买卖设置了许多限制,又没有很明确的对二手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致使在买卖发生后容易产生纠纷。

大多数的情况是一方在买卖后反悔,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这几种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1.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

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完全归个人;一种是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也归个人;一种是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价购买,产权由个人和单位共有。

2.1999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

比如:

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类似内容。

对于卖房款,办法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得所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3.实践当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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