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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篇一: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春风集团有限公司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制定、修改、废止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

下属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总裁办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五)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六)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七)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八)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章程”是指对集团公司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规定。

“规则”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七条规章制度按集团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项目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市场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裁批准,作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集团公司管控中心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呈总裁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集团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

(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

明确。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送交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含电子版):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评审意见书、会签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集团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草案初步审查后,将草案原件(含电子版)和审查修改草案(含电子版)送集团公司总裁审阅,并协助总裁召集总裁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集团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

【篇二: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

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

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

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

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

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

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

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

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条的序

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篇三: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制度、规定、办法、须知、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包括:

立项、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

其中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条管理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业务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主要是指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综合管理类主要是指行政人事管理类和财务管理类等。

第五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拟完成的时间;

(四)承办人。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工作、组织起草。

涉及其它部门的,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或承办部门。

第八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第九条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管理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二条现行管理规章制度将被新的管理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征集意见

第十三条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完毕,承办部门应通过公告(公司主页或信息栏等)、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各部门乃至全体职工征集意见。

第十四条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五章协商

第十六条经归纳,多数意见与管理规章制度草案某规定不一致时,承办部门应当就该规定与各部门进行协商。

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管理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审核

第十七条管理规章制度经征集意见并协商后,承办部门应将管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务部,并附关于制订xxxx管理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法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管理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经过法务部审查的管理规章制度,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办公室签发。

第七章签发

第二十条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的管理规章制度,报请总经理或分管领导以公司名义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签发的管理规章制度,总经理办公室应统一编号,并转交人力资源部办理印发事宜。

第二十二条经签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八章公布

第二十三条经签发的管理规章制度,人力资源部应当在签发之日两日内在公司内部主页或信息栏公布。

第二十四条管理规章制度未经公布不生效。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当自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之日起一周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并签字确认。

第九章备案

第二十六条签发后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七条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或人力资源部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发现管理规章制度有不完善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按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工会或者职工或其他部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本办法有不完善之处,人力资源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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