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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知识点全面总结

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收的实质:

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税法余税收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征税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2)纳税主体: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

属地兼属人)

(3)税法的重要特征: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即征税对象。

3.内容:

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权利:

①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

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检查;④约法缴纳税款等。

(二)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例如,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为消费者。

2.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

16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

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例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6.纳税期限:

注意区分几个概念:

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四、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②税收普通法: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

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

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六、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56条的规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本质区别)

③联系:

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区别在于:

情节是否严重

七、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例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有权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

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八、税法的实施

(一)执法: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二)守法:

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⑥关税:

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

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2.地方税务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

3.特殊管理: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口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

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

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6:

4

④个人所得税:

(除存款利息所得)为中央60%地方40%

⑤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

(注意增值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在会计核算中称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在税法有一部分归增值税征收范围,例如机器设备;一部分归营业税征收,例如房屋。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

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3.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交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增值税。

98年以后按4%征收。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增值税。

(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

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增值税的项目。

例如,购进货物200万元,付增值税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增值税;50%用于福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购进的时候已经抵扣,而后发生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则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转出。

②混合销售: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

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5.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①未经央行和对外贸易合作部(即商务部)批准的(税务不承认为融资租赁,按经营租租凭或销售对待)

——转移所有权的,交增值税;

——收回融资设备的,交营业税。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交增值税 ,按金融业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 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 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2001年1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2001年12月1 日起,对增值税一股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内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油站销售成品油的,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3.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各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

(3)未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行为:

①虚开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教材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的,必须达到应税销售额180万元,才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5.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①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②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③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④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电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⑤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 供应数量。

⑥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⑦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

四、税率的确定

1.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

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征。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两档征收率:

小规模商业企业4%

小规模非商业企业6%

注意:

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时,也会采用征收率。

五、销售额

1.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

换算时根据相应的货物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2.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判断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

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但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除外。

②小规模纳税人:

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③零售收入,无论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是含税的。

六、几种特殊销售行为

1.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

(购买多件,价格优惠)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

②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

(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3)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4)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退货证明),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

(1)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2)旧货不计算进项税,(因为消费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殊: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还本销售:

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即使价值不相等,也视作等价交易)

(1)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链接】视同购销两份合同,要按双份合同交印花税。

(2)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5.有关包装物押金

①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一年以上

——公式:

(比照价外费用)

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

③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方法处理。

(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包括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是否高于原值的,都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2)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售价低于原值的,不征税。

(3)个人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旧货,不纳税;

(4)纳税人销售满足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不纳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②确已使用过:

③售价低于原值。

除满足这些条件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7.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

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注意:

当应税消费品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时,此公式不考虑从量税部分。

七、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2.计算抵扣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

注意:

该处指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

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2)对烟叶税纳税人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抵扣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3)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   (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

运输发票开给哪一方,哪一方可以进行抵扣。

以下几项不可以抵扣运费:

购买固定资产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但不包括免税农产品、免税废旧物资)。

在用“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回的增值税的时候,在境内运输销售境外的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由于“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而可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注意:

发票的要求,还不包括定额运输货票,单据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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