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企业环保规范化管理自查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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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企业环保规范化管理自查表1

附件4

深圳市工业企业环保规范化管理自查表

 

企业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联系电话:

 

类别

内容

检查标准

是满足要求

备注

得分依据

企业得分

材料检查(10分)

必查资料

(10分)

1.环评文件及批复

环评文件完整,取得合法环评批复

是否

1分

该8项均为一票否决项,有一项不满足,直接判定不合格

2.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已经通过了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是否

1分

3.排污许可证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是否

1分

4.环境管理台账

材料完整。

主要包括:

(1)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管理信息(用药量、用电量、进水量、出水量、污泥量、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开启运行记录)

是否

1分

(2)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是否

1分

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是否

2分

(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满2分止)

6.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

危险废物类别完整,委托处置的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若企业自行处理危险废物,应经过环评审批,有合法手续的,可不提供危废处理协议。

是否

1分

7.重点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维护记录

近一年的记录完整,非重点排污单位不做要求。

是否

1分

8.环境安全档案资料

(1)企业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是否

1分

(2)建立了环境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是否

(3)建立了环境安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排查治理档案;

是否

(4)有环境安全和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资料;

是否

(5)能出示受限空间作业的许可和培训记录。

是否

辅助资料

1.原辅材料购买和消耗台账

近一年的材料完整

是否

2分

(此项为加分项)

全部提供得2分。

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满2分止

2.燃料及能源消耗情况记录

近一年的材料完整

是否

3.产品生产记录

近一年的材料完整

是否

4.水费水量单据

近一年的材料完整

是否

5.电费电量单据

近一年的材料完整

是否

生产车间检查(20分):

检查各生产设备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等的处理方式和排放去向。

检查生产现场环境综合管理(四明三清)

(1)车间应整洁、干净,地面防腐、防渗、无积液

是否

每单项不合格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多个车间的企业,任一车间检查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该企业生产现场得0分)。

(2)车间内不同类型废水、废气排污管道采用不同颜色标签进行标识

是否

(3)标识位置正确,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管道长度超过5m时,间隔5m设置一个标识。

是否

(4)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

是否

(5)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

是否

(6)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

是否

(7)车间内无废弃的排污管道及不明排放口

是否

(8)排污管道无跑、冒、滴、漏现象

是否

(9)企业车间应悬挂生产车间布局图、排水管网布置图

是否

污染防治设施(40分)

废水处理设施

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

(1)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和排污口标志(含一类污染物废水)

是否

每单项不合格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0分:

(1)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未单独收集、处理;

(2)出水中一类污染物超标。

(3)出现偷排废水、超标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

(2)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出水达标

是否

总体要求

(1)废水处理装置进口泵功率应与进口水量相匹配

是否

(2)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

是否

(3)各污水管线上不应设置可以连接活动软管的阀门或卡扣,在操作间附近不应有软管

是否

(4)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超标报警装置和应急回流阀,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

是否

(5)有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单元周边的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监测,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是否

(6)厂区平面布置图应按规范设置,通过平面布置图可以准确查找企业各类排污管道位置与污水站关系及排放去向,并及时更新平面布置图以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是否

(7)废水处理设施应做好防雨工程,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

是否

(8)定期对各处理构筑物中的设备、仪表进行校正和维修保养,并存档备查。

是否

(9)废水处理设施内各构筑物需在四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是否

(10)废水处理站区保持干净整洁,所有操作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是否

排污管道

(1)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

是否

(2)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

采用地下管沟的,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

是否

(3)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

是否

(4)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

是否

(5)初期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是否

(6)工业污染企业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

是否

(7)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

是否

(8)所有废弃排污管道应拆除。

是否

视频监控

(1)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主要操作单元、出水排放口进行监视,并能实施远程图像传输。

图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是否

污泥处理和贮存

(1)压滤场所应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

是否

(2)污泥的浓缩、固液分离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到废水调节池。

是否

(3)脱水后的污泥,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后,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

是否

(4)污泥装袋运往污泥贮存点集中存放,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

是否

回用水处理系统

回用水处理系统能实现稳定、持续运行,回用率达到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

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不得再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是否

分析化验室

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监测分析本企业所需要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的能力(监测条件要求高的指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是否

排放口

(1)各排污单位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标准分别执行GB18918、CJ343的相关要求。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是否

(2)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测量装置,并留有采样口

是否

(3)应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是否

(4)污水排放口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

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台阶或梯架。

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是否

(5)自动监测仪器显示的数据应齐全,并能显示历史数据

是否

(6)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总排口内不得有任何与自来水相关的管道接入

是否

(7)各排污单位独立厂区的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是否

(8)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

观察井应尽量设置在厂外。

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总出口处设置。

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便于采样检查。

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cm以上。

是否

(9)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是否

(10)污水排放口出水应清澈无异味,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现场用pH试纸监测废水排放口pH值,检查标准排放口出水情况,出水颜色有异常(如带蓝色说明铜离子超标,如红色可能铬还原不彻底,采样进一步监测氰化物、铬、镍等污染物)

是否

废气防治设施

收集系统

(1)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是否

(2)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

是否

(3)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

是否

(4)集气罩无破损,无堵塞

是否

(5)排气风机正常运转

是否

(6)车间内无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是否

(7)对易产生积水的管道应设置排水管,对易产生积灰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

是否

(8)对碱蒸汽及易结晶的气体的收集管应预设检修接口,便于定期维护清理。

是否

(9)对收集易燃有机废气的管道应满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换。

是否

排放口

(1)排放口高度符合要求

废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是否

(2)排放口排出的废气不明显

(若有浓重味道或颜色,可能超标)

是否

(3)采样检测结果应达标。

是否

固废防治设施

(1)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

是否

(2)企业应当严格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是否

(2)危险废物应全部妥善收集,不得随意弃置或进入废水收集系统

是否

(3)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不得露天堆放,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腐、防渗等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是否

(4)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

是否

(5)危险废物不得混入一般固体废物

是否

(6)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水处理污泥不得堆放在污水排放口附近

是否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是否

(8)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5年。

是否

(9)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是否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是否

噪声防治措施

(1)高噪声的设施或设备应采取有效阻隔、减振等降噪措施

是否

(2)厂界无明显噪声

是否

(3)现场检测,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是否

厂区检查(14分)

(1)厂区环境干净整洁,无废物、废水洒落。

是否

总分14分,每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

(2)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

采用地下管沟的,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

是否

(3)厂区管道无跑冒滴漏,无非法排放口

是否

(4)无雨时雨水渠应保持干燥

是否

(5)排污管道不存在三通管

是否

(6)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

是否

(7)生活污水排放管网应设置栅井盖,便于对水质进行快速监测

是否

(8)生活污水排放管网中污水的PH值、重金属含量在正常范围

是否

(9)现场检测雨水收集管道和雨水排口内pH值和重金属离子浓度应在正常范围

是否

(10)工业污染企业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在地面用白色标识标明走向。

是否

(11)废水排放口附近水体颜色、气味、生物生长情况正常

是否

环境管理和环境安全(16分)

(1)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是否

总分16分,每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

(2)设立“环保主任”岗位,明确岗位责任。

环保主任需具有一定的环保业务基础,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是否

(3)建立涉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以及噪声防治设施等的相关岗位,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染物管理计划、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是否

(4)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实施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是否

(5)严格执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因维修、维护致使处理设施部分或全部停运时,应停止废水外排,并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是否

(6)企业建有事故应急池,应急池的容量与位置能确保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全部收集,正常状态下应急池应空置

是否

(7)废水处理站、废气净化装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防护拦杆、操作平台、漏电保护装置充分、可靠

是否

(8)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动态数据库,及时检查、补充、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不变质、不移用。

是否

注:

各企业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http:

//183.62.232.40:

8899/ydzf_wry/login.jsp)下载本表格空白电子版。

企业“深圳市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登录账户及密码获取、系统使用、数据填报及上传自查表等过程中出现问题可通过加入QQ群(QQ群号:

117830390)进行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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