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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矿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准备

矿井目前施工情况:

该矿一期工程已完成,二期工程已施工2000多米。

井底车场大部已施工完。

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均为临时系统。

两条集中运输巷,回风大巷分别已施工600米。

1、施工前,由区(队)长负责组织,由技术人员(编写人员)负责传达批准的《掘进作业规程》。

传达后进行考试、签字,成绩合格方可下井作业。

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补考,补考合格后再下井作业。

轮休或请假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

干部工人学习、考试成绩分别登记在《掘进作业规程》学习考试记录表上。

2、施工前必须由测量人员挂好中线、腰线,标清开门位置,无线不准开工。

巷道必须严格按线施工,工区要及时要线,测量要及时放线、延线、测导线,确保施工正确,防止错线造成工程事故。

3、施工前,严格按《安全质量规范化管理规定》的标准接好风水管路,悬挂好电缆,安装好通风、防尘设施及电器设备,清理好后路卫生。

所有物料全部集中分类码放在专用料场,并挂牌管理。

二、“一通三防”管理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各可采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危险,以及水患等不安全因素。

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防范瓦斯、煤尘、水、火的威胁以及热害的治理,设计选用井下环境安全监测系统和束管自动监测系统等综合治理装备和措施,切实防止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灾害发生。

由于矿井为深部开采,煤层大部分为二级高温区,从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出发,设计还考虑了矿井降温系统。

〈一〉、瓦斯灾害的预防

(1)建立瓦斯的个体巡回检测和连续检测的双重监测系统,可靠地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2)严格掌握风量分配,加强通风管理,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生产中严格管理制度,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地点经常进行各种有害气体和风量测定。

(3)在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及与其相互连接的上、下顺槽中设置瓦斯超限警报仪,监测风流中的瓦斯含量,并将信息及时传送到地面控制室。

在工作地点设置瓦斯断电仪,当瓦斯含量超限时及时自动切断电源。

(4)加强对各种通风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

(5)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

(6)按井下在册人员配备过滤式自救器。

〈二〉、粉尘的防治

(1)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配备有效可靠的内外喷雾降尘装置;掘进工作面要设置除尘风机。

(2)胶带输送机设在回风巷道内,使风流和煤流顺向通行,并按规程规定控制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3)利用环境安全监测系统,及时测定风流中的粉尘浓度。

(4)建立完善防尘、洒水降尘管理系统。

对于煤流各转载地点必须经常喷雾洒水。

(5)对于容易积存煤尘之处,应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

(6)井下煤仓和溜煤眼应经常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防止煤仓和溜煤眼进风。

(7)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及所有运输机巷道和回风巷道,必须设置隔爆水棚隔开或清洗巷道。

(8)煤壁注水是防止煤尘的有效方式,在开采前需进行煤壁注水。

(9)采、掘工作面的工人应按规程规定配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三〉、防火措施

(1)加快综放面的推进速度,防止采空区自燃。

(2)实施区域性的均压通风,减少漏风。

(3)利用井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机进行采空区连续注氮防火。

(4)对采煤工作面及顺槽喷洒和灌注阻化剂,尤其是“两道两线”处。

(5)利用XK系列胶体压注机,向煤层高温区域压注复合凝胶胶体,防止其自燃。

(6)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利用风井的防火灌浆管路,随采随灌,采后封闭,集中灌浆和洒浆相结合,防止自然发火。

(7)搞好沿空顺槽的喷涂堵漏处理。

(8)在开拓部署方面仍要坚持无煤柱区段顺序开采,避免过多地切割煤层,为快速推进和实施均压通风创造条件。

(9)加强矿井的监测工作,经常测定可能发火地点的风量和温度,定期检查废弃巷道的密闭情况,分析掌握发火动态。

〈四〉、水灾防治

(1)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认真做好水文地质工作,切实掌握水文情况,保证矿井安全施工和生产。

(2)为了防止钻孔沟通第三系和第四系含水层,采区准备施工前,应严格检查封孔质量,不合乎要求的必须重新启封。

(3)在落差较大的断层两侧必须留有足够的防水煤柱。

当掘进工作面接近断层时,必须打超前钻孔探水。

(4)从建井阶段到生产初期还没有充分掌握水文情况并建立相应可靠的排水设施之前,应尽量避免穿过深部石灰岩和断层,以保证矿井安全。

(5)在灌浆区附近掘进时,必须先探放水在确认无水时,方能掘进。

(6)为了防止第三系底部砾岩含水层溃入井下,在开采张庄断层附近煤层时,要对上覆岩层和第三系下部砾岩含水层、隔水层进行研究,不要盲目地提高开采上限。

要限制采高或采取其它采煤方法,确保裂隙带的高度不使第三系底部砾岩水溃入井下。

开采下组煤时,应进一步搞清奥灰的水文情况及其对开采的影响,并制定包括设置防水闸门硐室和排水能力在内的专门防水措施。

〈五〉、顶板灾害防治

本矿煤层埋藏深度大部分在800m以上,预计地压偏大,根据国内外深井开采经验,煤层埋藏在500m以上时就有冲击地压的征兆,因此矿井在生产时应加强顶板管理。

(1)巷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有效地支护顶板,防止其早期离层,保证顶板完好。

(2)回采前用钻屑法或钻孔应力计检测法对工作面进行冲击倾向性及危险性探测。

(3)用超前放震动炮的方法对冲击倾向实施超前防治。

(4)为降低煤体的弹性和强度,在工作面超前煤体中实行高压注水。

(5)巷道施工过断层时,应加强支护,防止其冒顶。

〈六〉、通风管理

1、加强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要有专人负责,并挂牌管理,严禁随意停开。

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保证正常运转。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

2、通风系统必须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3、严禁随意停风,严禁无计划停风。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时,严禁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4、风筒要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吊挂平直,无脱节、无破口,矿车和大件不得磨擦挤压风筒,风筒口距迎头不大于10m,以保证迎头有足够的风量,风筒百米漏风率不超过8%。

5、管理好本掘进迎头沿途的风门、风窗等设施,不准随意同时打开风门和挪动风窗位置,并保护好瓦斯牌板。

爱护好风门,两道风门不得同时打开,严禁损坏通防设施。

6、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7、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8、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要把人员撤至进风巷内,并在巷道门口位置设置"严禁人员入内"的警戒牌,迎头禁止爆破。

自动停电时,要撤出人员,待查明原因,确认安全后再启动。

9、掘进工作面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超过时严禁爆破。

11、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作业。

16、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由矿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由救护队进行排放,严禁工区私自排放。

17、坚持“一炮三检”制度,加强气体检测,瓦斯便携仪必须挂在迎头风袋对侧、距迎头2m以内的位置,并坚持正常使用。

每一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分别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若气体超限,严禁装药放炮。

放炮时,移至耙装机后保护好,防止放炮崩坏;放炮结束后,再重新挂好。

18、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和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七〉、安全监测管理

1、采用KJ66型安全监控系统。

安装KJF23B型分站和KDG7型断电器各一台;在迎头风袋对侧、距迎头5m以内、距顶板≯300mm、距帮≮200mm的位置安装KGJ15型甲烷传感器一台,在局扇上安装KGT10型设备开停传感器一台。

当掘进迎头瓦斯浓度达到0.8%时,甲烷传感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当掘进迎头瓦斯浓度达到1.0%时,断电器对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断电。

当掘进迎头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掘进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

2、瓦斯便携仪应垂直悬挂在距迎头2m以内的位置。

3、工组长负责每班挪移甲烷传感器,确保甲烷传感器的位置符合规定;爆破时,移至耙装机后保护好,防止爆破崩坏;爆破结束后,再重新挂好。

4、掘进工作面冲尘及喷浆时必须保护好甲烷传感器、瓦斯便携仪,严禁落地、被水冲刷或喷上浆。

5、监测系统必须由专人进行维护,确保灵敏可靠。

6、当瓦斯超限监测系统报警时,必须按规定撤人并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打眼管理

1、打眼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打眼前必须做到先检查后工作。

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净顶帮悬矸危岩。

找顶时必须两人进行,一人作业,一人观察,并采用长柄工具找顶。

找顶及观察人员应处于有可靠支护保护的安全地点,严禁进入空顶区作业,其他人员必须离开找顶区,躲至有可靠支护保护的安全地点,防止掉矸伤人。

3、打眼前,要清理干净浮煤、矸石及杂物。

4、打眼前,衣袖要扎紧,要整理好钻具,联结扎牢风水管路。

各风动工具连接头必须绑扎牢固,防止脱节跳动伤人。

5、打眼前应查明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处理拒爆(残爆)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执行。

6、打眼前要先检查施工中腰线,画好施工中腰线和轮廓线,严格按线施工,防止错线,偏离设计方位。

7、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小或过大,要均匀适当。

更换钻杆或停转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8、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区段,做到定人、定钻、定眼、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严禁重叠设钻,

9、炮眼必须严格按炮眼布置图布置。

点眼要准确,眼底要落在一个平面上。

点眼人员定好眼位后要撤到钻后一侧。

钻具前方、钎子下方不得有人。

掌钻人员用力要均匀,不可用力过猛,防止断钎伤人。

10、严格按光爆要求施工,打眼要准、平、圆、直、齐,要掌握好角度.

11、打眼严禁套打老眼,严禁加深残眼。

严禁预留生根眼。

12、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

13、打顶板眼前,要先支设好临时支护,打眼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察顶帮安全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悬矸危岩,人员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及时找掉,且保证后路畅通。

14、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打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⑴掘进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⑵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迎头超过10m时。

⑶顶帮支架松动、损坏或空顶距超过规定范围。

⑷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⑸拒爆(残爆)没处理或没处理完(处理瞎炮除外)。

 ⑹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⑺迎头气味特殊、温度骤变、声音异常、有害气体超限、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⑻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超过规定没有排除时。

  ⑼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四、爆破管理

1、装药、联线、爆破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346条中的有关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⑴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一个迎头,严禁一人多头。

⑵专职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依法培训合格的,并持有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给的爆破工资格证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专职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⑶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包括送药、装药、爆破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

3、爆破器材及其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⑴炸药必须使用二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规格:

φ27×230mm,质量160g/块)。

⑵雷管必须使用8#铜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且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前1~5段)。

⑶发爆器的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①起爆所使用的FD100-200D型电容式发爆器必须检修完好,配件齐全,杜绝失爆;严禁使用失爆的发爆器。

②发爆器必须由矿仪器室负责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③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④专职爆破工负责每班领用,完成爆破作业后,必须交有关部门集中保养维修,井下严禁存放发爆器。

⑷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使用铜芯、双股绞线,长度在100m以上,且不得有明接头,接头处不得超过一处。

⑸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亲自在井下炸药库按当班掘进所需领取使用。

严禁代领,严禁借与他人使用。

当班剩余的炸药、未爆雷管及剩余雷管必须及时交回井下药库,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并在领退记录上签字。

严禁私自存放炸药雷管。

⑹炸药、雷管的运送:

炸药、雷管必须采用人力背送,严禁使用矿车运输炸药、雷管。

严禁背送炸药、雷管人员乘坐人行车。

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背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的经过培训熟悉炸药性能的人员背送;行走时,背送雷管的人员与背送炸药的人员相距不得少于5m。

严禁不使用专用容器运送炸药、雷管,严禁将炸药、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一人同时背送炸药、雷管。

⑺背送至工作地点后,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无积尘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将爆炸材料箱、雷管箱撤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炸材料箱、雷管箱必须保持1m以上的安全距离。

发爆器钥匙及爆炸材料箱、雷管箱钥匙和哨子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或转交他人。

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的安全硐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或在绞车眼内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6、井下爆破工作,必须在现场执行好“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警戒”制度和“三级警号”制度。

爆破警戒使用好“三保险”(站岗、设置警标、吹哨),爆破用好“三小件”(发爆器钥匙、竹签、爆炸材料箱钥匙)。

7、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完毕。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8、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一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

9、装药前,首先必须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1、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⑵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⑶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⑹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12、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⑴掘进工作面空顶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不牢、不齐全,伞檐超过规定;

⑵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浓度超过1%;

⑶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⑷装药地点20m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⑸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⑹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⑺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⑻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⑼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⑽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严禁短母线、固定母线爆破;严禁停风或风量不足爆破;严禁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爆破;严禁明电爆破、放糊炮(糊炮指不打炮眼,在被爆破物体的表面上放置炸药直接爆破的方法);严禁不使用水炮泥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3、水炮泥的使用:

⑴装完炸药后,在药卷外侧装一长度30~50mm的炮泥作为垫泥;

⑵然后装上一个水炮泥;

⑶最后用炮泥将炮眼装满。

14、采用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采用分次装药分次起爆必须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规定的顺序进行作业。

每次最大装药量不大于一次爆破的规定装药量。

⑵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一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进行处理,严禁进行其它作业。

⑶每一次爆破必须严格“三人联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⑷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严禁短母线、固定母线爆破。

⑸分次装药爆破要重点加强顶板管理,爆破后进入爆破地点,必须由外向里及时找净顶帮悬矸危岩,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分次装药时要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

⑹每次爆破后必须等炮烟被吹散后方可进入迎头。

⑺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和工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允许进行下一步爆破工作。

⑻每一次爆破前后,爆破地点30m内的巷道都必须洒水降尘。

且爆破前必须开启所有的喷雾帘。

⑼每次装药期间,除进行接风带、气体监测、防尘外,不得进行与装药爆破无关的其它工作。

⑽每次装药后都必须将药、管全部放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且按规定分别存放在专用药、管箱内,严禁放在警戒线以里。

⑾分次装药、连线时只允许工组长协助爆破员进入迎头作业,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迎头。

⑿每次装药前必须将一次爆破使用的炮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备足并坚持正常使用。

⒀当装药、爆破期间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或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爆破,必须立即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恢复通风后必须再次检查爆破地点的瓦斯浓度,只有符合要求时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装药、爆破。

⒁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⒂每次爆破后必须加强风带管理,崩坏的风带必须先行恢复到正常通风后再进行其它工作。

⒃在爆破作业未全部完成之前,严禁撤除警戒,严禁放人进入警戒区域。

15、每次爆破前,工组长必须亲自带领专人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距放炮地点100m以外的安全地点设立警戒线,并设专人在警戒线处担任警戒任务。

警戒人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警戒绳必须全断面拉好,距离底板0.8~1.3m;警戒牌挂在警戒绳上醒目的位置)。

警戒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打盹睡觉,严禁擅自撤离或放人进入警戒区内。

必须严格执行“谁派岗,谁撤岗”制度,严禁听响查数,只有派岗的工组长亲自撤岗方可撤离。

爆破前,工组长必须确保将警戒区域内所有人员全部撤出警戒区域,并核实无误后,方可下达爆破命令。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必须使用双股铜芯绞线。

接头数不得超过一个,不得有明接头。

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100m。

严禁破皮漏电。

⑵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⑶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母线爆破。

⑷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⑸只准采用绝缘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⑹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7、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工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18、爆破前后,爆破地点30m内的巷道都必须洒水降尘。

且爆破前必须开启所有的喷雾帘。

19、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警戒线以外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严禁在警戒线以里起爆。

20、爆破前,工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爆破命令。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告,至少再等5秒,方可爆破。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

毕,如当班留下尚未起爆的装药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下一班接班后,必须先行处理未爆药卷,然后才允许进行其他工作。

21、发爆器钥匙、爆破材料箱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起爆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和工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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