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经法规有关日期时间期限数量罚款金额的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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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有关日期时间期限数量罚款金额的知识要点

有关日期、时间、期限、数量、罚款金额的知识要点

1、《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现行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

4、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5、财政部以第26号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进行注册登记;离岗备案180天(6个月);调转登记90天。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第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接受继续教育后在90天内持相关证明及资格证书向主管部门输事项登记。

6、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7、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8、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9、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10、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通报;罚款: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金使用限额:

一般单位留存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可以放宽,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

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增加由中国人行总行确定后由国务院备案。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申请。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其他开户行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存款人收到通知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专用存款账户也是备案制

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与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程序相同。

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违反规定或伪造变造证明文件等行为,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账户存储这两种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30万元的罚款。

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出租、出借账户的行为,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3万元的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10日。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逾期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同一持卡了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免息还款期为60天。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 的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增值税基本税率一律为17%。

小规格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名税农产品13%,运输费用7%。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税目有14个:

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白酒税率20%,黄酒、啤酒等按单位重量确定单位税额。

营业税9个税目。

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行业3%;金融保险、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5%;娱乐业5%-20%。

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所得税:

企业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比例税率。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月按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

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依据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11个征税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冲余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租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20%, 并按应税额减征30%,实际14%

劳务报酬所得20%,一次收入畸高的,就是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加征十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得得,适用比例税率20%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起30日内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收到申报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证件每年验审一次,3年一换。

遗失税务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作废。

开立银行帐户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帐号,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变更同上。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名词解释(定义、基本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度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有《会计法》(层次最高,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有3个办法1个基本准则)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生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记帐本位币:

指日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

我国规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会币。

财务会计报告:

指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四表一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效率,面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注册会计师:

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机构:

是指单位内部设置的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会计机械负责人:

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

指一个单位内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

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代理记帐:

指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法律责任: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支付结算: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目、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基本存款帐户:

指存款人输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帐户。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一般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卡帐户:

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在开户时报中办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蔡经费等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

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狭义指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输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是一种委付票据,见票即付,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或规定区域)使用,没有金额限制,不能透支。

现金支票不能转让,国内不签发远期支票,提示付款期限10天。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商业汇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况汇票。

承兑:

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商业汇票的背书:

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

即标据便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汇票: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

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

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使用。

定额银行本票:

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

信用卡:

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以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贷记卡:

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

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汇兑:

是汇款兴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税收:

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流转税类:

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

所得税类:

也称收益税类,以纳科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科对象的一种税收。

财产税类:

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资源税类:

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

行为税类:

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工商税类:

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总称。

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关税类:

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总称。

中央税:

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策征收管理的税收。

1、关税;2、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3、消费税;4、铁道部门和各银行总行及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税:

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

如: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离的税收。

如: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税法: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税收程序法:

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

增值税: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实行是消费型增值税。

销项税额:

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到的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进项税额:

指部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消费税:

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营业税: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种税。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发票:

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 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能住址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等因素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查验征收:

指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

指税务机关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来征税。

适用于生产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预算法律制度:

指国家经过法宝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预算:

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五级。

决算:

指对牌匾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称,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政府采购法: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有

1)爱岗敬业。

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

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

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

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

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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