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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

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

  摘要: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被定义为能够确定不基于违约责任的良事过错,进而为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法律。

其保护的不仅仅是指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任何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侵犯。

在学习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经典案例的基础上,尝试用简明的语言阐释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

  关键词: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辩护;侵权补偿

  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主要是在近20年内发展起来的,在此前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鉴于中国的侵权行为法研究大都是基于传统的大陆法系体系下的侵权行为法。

本文尝试用简明的语言阐释了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最早用于解决封建体制下的所有权争议、贵族间的权利纠纷以及土地争议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院拥有在受害人的请求下裁决民事侵权行为的司法权。

  在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首先被认定为民事过错(CivilWrongs),进而与刑事过错(CriminalWrongs)区别开来。

然而,这一认定对于准确定义侵权行为的帮助并不明显。

首先,很多刑事过错同时也可划分成为民事过错,如殴打和监禁;其次,不是所有的民事过错都能构成侵权行为,如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因此,今天侵权行为法在普通法系国家被定义为能够确定不基于违约责任的民事过错,进而为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法律。

  在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侵害”的定义十分宽泛。

侵害不仅仅指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任何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侵犯。

这包括被其他法律确认的权益,如妨扰行为(ActionsforNuisance)和领地侵入(TrespasstoLand)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侵害;财产转换行为(Conversion)和动产侵入(TrespasstoChattels)是对动产的侵害。

必须明确的是,而很多基于合同关系的侵害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受托责任侵害(Breach0fFiduciaryDuty)属于合同债权。

  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也用于补偿对其他没有被所有权和合同法认可的个体无形利益的侵害,如隐私侵权和名誉侵权等。

而其他受保护的个体利益还包括迁徙自由以及个体不应被非法监禁等。

  二、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变革

  今天,西方的学者和律师已经确定了不同侵权行为法的不同目的。

而法院裁定的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种类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一问题。

格兰维尔·威廉斯(Clan,villeWilliams)在其1951年出版的《侵权行为法的目的(TheAimsoftheLaw0fTort)》一书中指出不同的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均可归纳为

(1)缓和目的;

(2)制裁目的;(3)威慑目的;以及(4)补偿目的。

  而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一些法律经济学家则过分强调侵权行为法的“刺激(Incentive)”和“威慑(Deterrence)”作用,并且认定侵权行为的目的是有效地分配风险。

这些论断在当时被称为法律和经济学运动。

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在他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中指出“侵权法旨在尽可能准确反映责任的同时尽量降低交易的成本。

  而来自不同角度的对侵权行为法变革的呼声也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目的的不同理解。

一些声音强调侵权行为法很难迎合潜在的索赔人,这是因为几乎所有人都可能出现事故,然而只有少数可以遇到具有偿还法院裁定损害能力的被告人。

着名法学家律师帕垂克·阿蒂雅(Patrick)甚至指出侵权行为是“损害赔偿彩票”。

因此,上世纪60年代新西兰政府建立了无过失事故国家赔偿系统。

类似的建议已经被其他西方国家接受。

然而在美国,对改革的呼吁已经倾向于对侵权法范畴的严格限制,这是经济分析方式的一种减少程序。

反托拉斯危害已经在特殊的监督下显示出来,并且许多人认为惩罚性的危害的影响大致上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制约。

  三、侵权行为法的分类

  目前,普通法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大体上可分为故意行为(IntentionalActs)和过失行为(NegljgenceActs)…。

大多数的侵权行为由民事主体的过失或疏忽造成。

过失侵权行为保护旨在保护由个体过失造成的对其他个体合法权益的侵害,这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所有权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无形的经济利益。

法院通常会要求被告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或者针对被告行为出具强制令或禁止令来停止其对原告的侵害。

在普通法国家,过失行为主要来自汽车事故以及各种人身伤害包括临床疏忽。

产品责任也被视为过失行为,但是通常为其他的立法所覆盖。

  故意侵权行为大多出现在对土地的使用以及雇佣关系中。

如妨扰侵权意味着民事主体有严格的责任不能妨害和侵扰他人在自己房子里的合法权利。

又如非法侵入侵权允许业主可以起诉任何人的对其土地的入侵,这包括在其土地上空的悬垂建设。

此外还有非法监禁、殴打等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而诽谤、隐私侵权等则保护个体的人格权。

  

(一)过失侵权

  过失侵权(Negligence)行为的构成取决于是否民事主体对他人的行为违背了“注意义务(Duty0fCare)”这一原则。

在着名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DonoghuevStevenson)一案中,多诺霍女士在苏格兰的公共酒吧中发现她的酒中有一只腐烂的蜗牛,多诺霍声称她为此得病。

因此起诉啤酒的制造商史蒂文森先生过失伤害。

事实上,多诺霍女士所喝的姜汁啤酒是完全不透明的,包括帮她拿啤酒的朋友以及卖啤酒的人在法庭上都强调他们没有看到蜗牛,因此所谓的蜗牛根本是看不到的。

有趣的是大多数的上议院成员(三比二)认为多诺霍提起的诉讼是有效的,但是在为什么这样的诉讼要求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议。

麦克米兰(MacMiUan)认为诉讼有效的原因是因为这一案件应被视为一个全新的产品责任案件。

而阿特金(Atkin)则认为法律应当认定一个统一的原则,这就是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谨慎的义务来对待我们身边的人。

他引用圣经来支持他的观点,圣经的一般原则即为“你应该爱你身边的每一个人。

”基于这一案例,普通法确立了“注意义务”即

(1)侵权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

(2)其是否违反这一义务;(3)从法律意义上讲违反这一义务是否是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4)违反这一义务是否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

今天,在普通法系国家,“注意义务”已经成为个体应尽的法律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个体在行使任何可能伤害别人的行为之前必须考虑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这是判断是否诉讼为侵权行为诉讼的要素。

而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评判标准,西方称之为“注意标准(StandardofCare)”。

现在西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重点之一就是定义和划分“注意标准”。

“注意标准”将区分和决定是否被告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原告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而非自身引起的。

举例,假设A偶然把皮球扔到B的眼睛上致其失明,B可以依照过失侵权起诉A,进而要求A赔偿其如医药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然而B能不能胜诉要取决于是否B可以证明A的侵权行为基于没有行使“注意义务”。

如果A用球击打B是出于一定的目的,B可以起诉A故意伤害。

如果这确实是意外事件,那么B必须证明A行为过失。

也就是说B必须证明他遭受的伤害是A应该预见到的,而A并没有行使“注意标准”的要求,进而申请赔偿。

如果遭受伤害的一方不能证明责任人的伤害行为为过失,侵权行为法将不能对受害方提供赔偿。

  

(二)法定侵权行为

  法定侵权行为(StatutoryTorts)是由立法机关而不是法院产生的。

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中,企业如果生产有缺陷的产品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该企业就必须对造成的任何伤害进行支付和赔偿。

这是因为普通法认为制造商们应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来解决任何产品问题。

因此,由问题产品产生的对消费者的损害完全可以理解为是由制造商一手造成的。

再加上风险扩散理论在西方自由市场国家已经深人民心,因此西方各国对缺陷产品的责任的制裁十分严厉。

  法定侵权行为另一个例子是英国的《居住人责任法》。

该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例如商店店主邀请其他人来到他的店铺,必须承担最低的注意义务来照顾他人的安全。

另外,在库克诉爱尔兰米德兰西部铁路(CookevMidlandGreatWesternRailwayofIreland)一案中,法官麦克诺顿(Mac-Naughton)指出应该为在建筑地点找浆果而受伤的儿童提供补偿。

此外,法定侵权行为也包括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以及食物生产的健康和安全。

  必须明确的是,法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并没有被所有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所接受。

美国和加拿大法院已经否定了法定责任的概念可以成为私人诉讼原因的基础,这是因为目前其成文法中缺乏具体的条款规定何为诉讼原因。

  (三)妨扰行为

  在普通法系里妨扰行为可分为对个体的妨扰(PrivateNuisance)和对公共的妨扰(PublicNuisance)。

对个体的妨扰是指不合理地干扰了个体的合法享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对公共的妨扰是指干扰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权力。

  在着名案例哈格为诉高德曼(HargravevGoldman)一案中,大法官温德埃尔(Windeyer)定义对个体的妨扰为“非法干扰他人享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行为”,从而正式确定对个体的妨害骚扰侵权行为的判例。

从这一定义可知,在普通法系中对个体的妨扰是与私人房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

如果没有对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的干扰侵害,原告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此外,在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他人的干扰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

决定是否干扰不合理,法院必须平衡原告享有使用其财权的不受干扰的愿望与被告干扰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因此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针对对个体的妨扰的诉讼中,往往要考虑干扰发生的现场、干扰持续时间、干扰是否会扩展、原告的感受、被告干扰行为是否还有恶意等诸多情况。

今天,在普通法国家,任何侵犯滋扰邻居所有权的行为均不视为善意。

  对公共的妨扰行为通常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对公共利益有坏的影响或者不合理的干扰。

因此,对个体的妨扰与对公共的妨扰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受侵害主体不同。

因为公共妨扰行为针对的是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妨扰的案件大都由检察官基于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

公共妨扰通常保护公众拥有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的权利,以及公共交通道路没有障碍的权利等。

值得一提的是,妨扰行为的外延在赖兰兹诉弗莱彻案(RylandsvFletcher)一案中被扩展。

此案正式确立严格责任(stzictLiability)这一原则在普通法系的应用。

在此案中水坝决堤河水流入一煤矿中导致大量有害物质逸散。

本案因此创设以下原则:

“土地所有人非依自然方法使用其土地,即为自己之目的而在其土地上带入、收集或堆放非自然存在的危险物者,对因该危险物逸散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由此发展,任何被告均应对其造成的非寻常的和过度的危险情况或活动所导致的损害负有严格责任。

此外,西方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指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还应该包括污染和环境保护。

  (四)诽谤

  诽谤(Defamation)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因此对诽谤侵权的保护旨在保护个体的名誉。

因为诽谤别人的事实主张并不存在,所以诽谤侵权的构成并不影响或妨碍言论自由权。

而法院通常会确定诽谤侵权构成的基础上为原告提供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政府权力机构不具备起诉诽谤侵权的权利,此外个体也不能针对死者提出诉讼。

  今天,基于不断出现的判例,普通法系诽谤的外延还在不断扩张。

如在澳大利亚波爱得诉镜报(BoydvMirrorNewspapemLid)一案中确定对他人荒谬的见解和认识可能构成诽谤;在查克瓦提诉客户报(ChakravartivAdvertiserNewspaperLimited)一案中确定使受害人大吃一惊的陈述也可能构成诽谤。

此外,诽谤还包括不正确宣传、隐私侵权等。

程序滥用(AbuseofProcess)和恶意诉讼(MaliciousProsecution)往往列为名流侵权行为(DignitaryTorts)。

  (五)故意侵权行为

  故意侵权行为(IntentionalTorts)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类型,是指被告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将对个体造成伤害,却仍旧行使的侵权行为。

在故意侵权行为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伴随着特殊的犯罪意图(menstea),或者其行为由明显故意的精神状态所支配进而造成原告伤害。

故意侵权行为可以分成几类:

一是对人的侵权行为,如攻击、殴打、非法拘禁、故意造成情绪困扰。

以及欺诈行为等;二是对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涉及任何有意干扰的财产权利索赔。

西方国家普遍认可的故意侵权行为包括领地侵入、动产侵入、以及财产侵占和转换等。

  (六)经济侵权行为

  经济侵权行为(EconomicTorts)为人们在其贸易活动中遭受的纯粹的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法学的进步,这一领域已经被劳动法、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等法律所覆盖。

因此,直到现在普通法国家仍然没有任何统一的原则来汇集不同的经济侵权责任。

  两个案例能够清楚地表明经济侵权行为和竞争法以及劳动法的亲密关系。

在莫高轮船有限公司诉麦克乔治(MogulSteamshipMcGregor)一案中,原告称其竞争对手在“航运公会”上统一调低价格,他因此已经被赶出了中国茶市场。

然而法院指出这不过是针对贸易的价格战,并且这种企业联合在当时被认定为合法。

在今天,这实际上是违法的企业联合。

而劳动法中最有名的案例是塔夫谷铁路诉铁路员工联合会(TaftValeRailwaySocietyofRailwayServants)。

上议院认为,工会因为帮助工人举行争取工资待遇的罢工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一判决彻底激怒工人并导致设立了英国工党和1906年贸易争端法的出台。

其他反对工会的侵权行为法还包括用来对付工会包括共谋(Conspiracy)、干扰商业合同(InteffercncewithaCommercialContract)、以及胁迫和恐吓(Intimidation)等。

此外,1964年赫德利拜恩诉海尔(HedleyBymevHeller)一案中确定受害者因他人疏忽而引起的错误陈述而遭受损害的,其纯经济损失可接受补偿。

大法官布雷在霍华德海上挖掘有限公司诉奥格单桑斯有限公司(HowardMarineandDredgingCo,Lid,vAOgden&&Sons)一案中确定了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也是经济行为中的侵权行为。

  (七)竞争法中的侵权行为

  现代竞争法对于在市场经济下规范企业行为的十分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大都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反托拉斯”法、欧盟条约第8l和82条、以及美国的克莱顿和谢尔曼法案(ClaytonandShermanActs)都确定了公司和企业的责任去承诺不去扰乱市场竞争。

在美国企业联合已经被禁止。

当前西方存在的问题是是否欧盟要追随美国损害了私人行为的方法来防止反竞争行为。

  四、侵权责任、侵权辩护和侵权补偿

  

(一)替代责任

  在普通法系,“替代责任(VicariousLiability)”从属于严格责任,是严格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同时它与“共同责任(ContributoryLiability)”一样同属于“次级责任(SecondaryLiability)”。

“替代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指个体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必须承担由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普通法通说认为替代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雇主责任(Employers’Liability);

(2)委托人责任(Principals’Lia,bility);和(3)父母责任(ParentalLiability)。

例如,因为商店员工遗留在地板上的清洁剂而摔倒受害的个体就可以起诉员工或者店主。

普通法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任何雇员在其雇佣期间伤害了其他个体,雇主也要负责任。

这是因为雇员的雇佣和解雇由雇主支配控制,雇主应该清楚任何风险并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受害人大都选择起诉后者,这是一种非常实际的做法,因为后者往往要比其雇员富有。

目前,西方法学界正在讨论是否替代责任有较好的理论依据而不是仅仅为了向原告提供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以及是否替代责任很好的基于有效的风险分配理论。

  

(二)针对侵权行为的辩护

  一次成功的对侵权行为的辩护可以免除被告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有效的辩护除了必须证明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还有三个主要的免责原则:

  1 许可。

在侵权行为法中,许可(Consent)是指索赔人已经明示或默示对可能出现风险的许可。

例如冰球比赛的观众被比赛中运动员无意打出的球击中,运动员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大多普通法认可这是一个可预知的事件,而比赛观众被认定在购买门票时已经默认受伤风险的存在。

此外,侵权行为被告也可以依据其已经给予的警告而免除一定的责任,警告形式包括公告警示牌等。

是否被告应该不但提示已知危险并且还应采取积极步骤(如围栏设点),并采取其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已知的危险则因国而异。

此外,免责的程度也同样因国而异。

  2 共同过失。

在美国,根据辩护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缓和辩护(Mitigator/defense)和绝对辩护(Absolutedefense)。

在缓和辩护中,美国法院常常依据比较过失(ComparativeNegligence)这一原则来确定责任。

通常,依据比较过失原则,原告或者索赔人的索赔金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例如在评估两辆汽车相撞的事故中,美国法院不但要做出两个司机都有疏忽责任的裁定,还要分配两者责任的比例。

假设原告的责任为20%,被告的责任为80%,那么法院将统计损失并且减少被告20%的赔偿金。

虽然共同过失在法律意义上有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正在把共同过失演变为一种比较过失制度。

现在美国有四个州已经订立比较过失的成文法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共同过失这一标准在西方国家已被批评为过于严厉。

这是因为有些时候原告的过错比较起被告的过错十分得微小。

当然,比较过失原则也受到批评,这是因为如果原告的损失的98%是因为其自身鲁莽或者疏忽造成的,而提起诉讼仅仅是为得到2%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往往因为感到同情而支持诉讼而法院也会失去其公平原则。

此外,经济学家也指出比较过失原则的不足,这是因为依据林德汉德规则(LearnedHandRule)比较过失原则还未达到最理想的谨慎水平。

  3 违法行为。

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能取得诉因是针对对违法行为侵权的辩护。

如果原告或者索赔者在宣称过失侵权发生时正在做非法行为,这将减少被告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窃贼口头上挑衅所有权人并且从二楼脱逃时受伤,即使其受伤是因为所有权人干预的原因,也没有诉因存在。

  (三)侵权补偿

  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主要为赔偿金。

在特定的情况下,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会容忍自救,例如使用合理的方法驱逐侵入者以及对殴打等侵权行为的正当防卫。

此外,在持续的侵权行为过程中,或者仅仅是一种威胁的情况下,法院有时会裁定出具禁止令或者强制令来解除侵权。

通常来说禁止令不会对侵权行为人强加其他积极的义务,但是在澳大利亚,特别是在一些妨扰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作出要求被告执行他们法律义务的命令。

  五、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重叠

  侵权行为法与刑法有明显重叠的部分。

例如在英国法中,人身伤害即受刑法规范也受侵权行为法(是人身侵害TrespasstothePerson的一种表现形式)规范。

侵权行为法允许个体,通常为受害人,出于自己的目的接受补偿。

例如向车祸受害人提供赔偿金,或者法院向干扰他人生活工作的侵权行为人出具禁止令。

然而,刑法的目的却不是出于帮助受害者得到补偿,虽然刑法法院也有权利去授予被害人赔偿金,但是刑法的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国家行为消除罪犯自由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监禁通常是作为一种惩罚的严重罪行,而不是通常的侵权行为。

  比较起侵权行为法,刑事法律中严厉的处罚也意味着它必须要履行更高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辛普森谋杀案中,陪审团不相信“有合理怀疑”的辛普森曾犯有谋杀罪,但是在以后的民事审判中,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他没有满足必须证明关于非法死亡侵权死亡这一可能差额的门槛。

  普通法系的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还保留了惩罚性的成分,例如在反托拉斯和消费有关的侵权行为中模糊了侵权与犯罪行为。

也有情况下,特别是如果被告无视法院的命令,原告可以得到针对被告的惩罚性的赔偿和补救,包括监禁。

一些侵权行为还可能包含公共要素,如有时侵权行为是由政府公共机构行使的。

此外,虽然刑法主要是惩罚性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已制定了金钱补偿或赔偿的刑事法院可以直接以被告支付给受害者。

  六、结论

  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侵权行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的需要。

相信合理地处理侵权行为问题将成为中国法学领域不久将来的重要议法日程。

因此,我们必须学习掌握和借鉴吸收普通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的合理因素,此文能够为明确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帮助,从而决定中国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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