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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合同

 

XX文化科技园C、D座

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合同

合同双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受托方:

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委托人):

指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规定,拥有上述物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为【XX文化科技园C、D座楼宇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该物业或该项目”)的投资方和所有权人。

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该物业委托给乙方进行招商和运营管理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2.乙方(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物业的经营方——已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拟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招商和运营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招商和运营管理服务,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资格及承诺

1.1双方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

双方均符合本合同标的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和经营此合同标的所需的工商核准经营范围。

1.2双方均拥有合法权利、许可【为本合同之目的,“许可”系指任何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如有)颁发的任何执照、许可、登记注册、证书、同意、批准、批复、确认、备案及/或授权】和授权签订、履行本合同,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该方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

1.3双方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动获得签订和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且前述行动应持续有效。

本合同之签字页上双方名称一栏中的签字均系分别由获双方正式授权的签字人有效签署。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均不会与双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或其他合同或文件的条款冲突和不履行,或者据此任何一方的财产可能受到限制。

第二条委托管理物业概况

2.1委托物业名称:

【XX文化科技园C、D座楼宇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地址:

【XXXXXXX】。

2.2委托管理物业面积或范围:

(1)C座:

XX路455号3幢【产权证编号:

XXXXXX】,产权面积16717.99平方米,层数:

14层,标准层高:

4.1米(首层层高4.5米);

(2)D座:

XX路455号4幢【产权证编号:

XXXXXX】,产权面积16745.42平方米,层数:

14层,标准层高:

4.1米(首层层高4.5米);

(3)2号地库:

XX路455号6幢【产权证编号:

XXXXXX】,产权面积7183.8平方米,层数:

地下1层;

(4)总计产权面积:

40647.21平方米,

其中:

地上产权面积:

33463.41平方米,使用用途:

科研办公用房

地下产权面积:

7183.8平方米,使用用途:

机动车停车

2.3委托装修物业装修和附属设备设施:

(1)外立面装修:

陶土板玻璃幕墙结构,外墙泛光照明系统;

(2)公共部位装修:

现状楼宇大厅、走廊、卫生间精装修;

(3)办公区域装修:

现状精装修;

(4)电梯:

C/D座各3部通力电梯(载重量1250Kg/台),其中1部消防梯;

(5)空调:

“特灵”风冷模块中央空调系统;

(6)供水:

生活水泵房+高位水箱供水方式;

(7)供电:

用户站方式供电,总容量4800KVa,与园区其他楼宇共用;

(8)消防:

消防泵房+消化栓系统+喷淋系统+弱电报警系统,消防监控室与园区其他楼宇共用;

(9)安保系统:

园区周界监控+楼宇安保系统,安保监控室与园区其他楼宇共用;

(10)停车管理:

2号地库主要作为地下机动车停车使用,地面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2.4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服务区域及构成详见“附件一:

委托管理服务区域平面分布图”。

第三条委托管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服务的事项包括:

该项目的招商及推广策划、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及物业管理,乙方具体服务内容为:

3.1招商及推广策划:

(1)该项目的整体市场招商计划及方案,包括项目宣传推广、活动举办、媒体及广告等;

(2)与第三方(政府、园区或第三方机构)共同或单独举办的项目招商、推介等活动的策划和执行。

3.2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及物业管理:

(1)对意向入驻客户自洽谈至签约期间的商务谈判和客户需求的落实和解决工作;

(2)客户签约后物业管理手续办理、客户装修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客户正式入驻后的服务工作,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法务咨询等,以及地方政府和园区扶植政策的衔接服务工作。

(3)根据租赁合同,定期向租户收缴租金、对延期支付款项的租户催讨相关费用;

(4)督促及协助物业对楼宇的保安、保洁以及设备设施的维护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客户向物业的报修和维修服务进行跟踪和回访。

(5)对违反租赁合同、管理规定及其他约定的租户,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约束措施或收取违约金;定期进行租户绩效考核,及时清退、劝退业绩不佳的租户,处理退租租户的撤场事宜;

(6)维护与各租户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定期进行租户满意度调查、租户联谊活动,定期为租户提供各种行业信息;进行政府及园区相关部门、媒体、社区、行业协会的关系维护;

(7)以月报的形式向甲方汇报收款及运营情况,月报必须每月提交一次。

第四条委托招商和运营管理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对该物业的招商和运营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其中:

预招商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委托管理期限届满1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4.2在本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前,乙方须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义务,不得无故擅自提前终止、离岗或撤场等,否则因为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委托招商和运营管理费用

5.1项目预招商期费用

(1)预招商期主要针对D座空置部分房屋的招商,鉴于此期间甲方公司尚处于股权转让交接阶段,可委托乙方与意向入驻企业签署《预租合同》,《预租合同》内容格式与《订租合同》一致,意向入驻企业押金暂由乙方代收,待甲方公司股权变更完毕再由入驻企业与甲方签订正式《订租合同》。

(2)《预、订租合同》格式版本详见“附件二:

《预、订租合同》标准文本”;

(3)D座空置部分房屋的日租金平均价格不低于2.4元/每平方米,具体详见“附件三:

D座空置部分房屋日租金价格租控表”;

(4)预招商期间D座空置部分房屋免租期限约定如下:

整层及以上客户(订租面积>1000平方米):

免租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半层以上客户(1000平方米>订租面积>500平方米):

免租期最多不超过4个月;

半层以下客户(订租面积<500平方米):

免租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

(5)客户租赁期限暂定3年(截止日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如遇特殊客户要求超期,可书面报甲方批准后签署。

(6)预招商期间的乙方招商费用标准:

甲方按乙方招商入驻客户三个月的租金标准作为薪酬支付乙方。

(7)预招商期间乙方的招商费用的支付:

待甲方股权转让完成且甲方与入驻企业签订正式《订租合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预招商期间的薪酬。

(8)预招商期间的招商执行计划详见“附件四:

D座空置部分房屋预招商执行计划”。

5.2项目正式招商费用

(1)该项目预招商期满前10个工作日(即:

2017年12月15日前),乙方依据本合同上述第5.1(8)条款“D座预招商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重新向甲方申报正式的“D座空置部分房屋招商执行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

(2)正式招商阶段的租金、租期、免租期以及支付乙方的招商费用的标准按本合同上述5.1

(2)至(6)条款执行。

(3)正式招商期间的招商费用的支付:

按自然季度结算并支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乙方将本季度已签约客户的薪酬结算单报送甲方,甲方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支付乙方费用。

5.3委托运营管理费用:

(1)该项目的正常运营管理期的开始时间暂定2018年7月1日,在此期限之前乙方应完成C、D座的累计出租率达到95%。

(2)该项目C、D座累计出租率达到95%时,项目进入正常运营管理期,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甲方按季度应收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

(3)该项目正式招商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运营管理,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甲方按季度应收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

(4)自2018年7月1日至本合同约定委托期满前,此期间该项因已入驻客户退租而发生的重新招商,以及超出C、D座累计95%部分的招商,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招商费用。

(5)委托运营管理费的季度结算和支付方式:

按自然季度结算并支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乙方将本季度的运营管理结算单报送甲方,甲方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支付乙方费用。

(6)在履行本合同中,合同双方均各自承担应支付有关政府部门税金等费用。

(7)车库停车费:

停车费收入全部归物业管理公司,车库所需人工、能耗、设施设备保养、保洁等成本支出均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8)物业维修:

物业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大修、设施设备改造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9)依据本合同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委托管理费及其他约定费用,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六条招商、运营管理人员配置

6.1乙方应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具有相应资历的招商及运营管理人员,人员配置详见“附件五:

项目招商、运营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表”。

6.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变更附件五所配置人员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资历进行审查,对其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乙方应在甲方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调配或更换。

6.4乙方工作人员的劳资及相关劳动保障关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产生的意外伤害事件,或其他任何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5因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同意甲方从委托管理费用中扣除,委托管理费用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6.6甲方有权向该物业派遣甲方代表,甲方代表详见“附件六:

甲方代表人员及职责表”。

6.7双方同意,甲方代表的主要作用是充当联络人,经甲方适当授权其可代表甲方监督乙方履行职责、与乙方定期进行例会商讨招商、运营管理策略、出席管理层会议、检查账簿和记录。

甲方代表不应影响该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运营,且不在乙方担任任何行政职位。

甲方代表不是乙方雇员,且甲方应对该甲方代表所有及任何责任负责并独自承担费用。

甲方有权更换甲方代表人员,甲方应在更换甲方代表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条委托管理程序

7.1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与甲方办理进场手续,双方签署《进场交接确认书》。

甲、乙双方签署《进场确认书》之日即为甲方将该物业交由乙方正式招商、运营管理起始日。

7.2乙方对该物业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承重、防水、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电梯、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可适合于乙方运营管理所需,并认可甲方交付的该物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如该物业不符合乙方的运营管理需要和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到位,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8.1【管理权】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招商、运营管理期限内,由于市场变化或政府及园区政策变化等因素,甲方有权重新制定或更改该物业的招商和运营管理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予以遵照执行。

8.2【监督检查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招商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享受该物业的租金收益,指派财务人员收取款项等。

乙方对于该物业的运营管理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均归属于甲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3【特惠权】委托招商、运营管理期限内,甲方可享受该物业的客户优惠权,但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8.4【物业交付】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该物业委托交接给乙方运营管理。

甲方应保证对该物业的权属完整合法,具有将该物业委托运营管理的合法权限。

8.5【处置与通知】)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期限内,甲方有权对物业进行处置,乙方对此放弃优先购买权。

甲方处置该物业时,需要提前6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甲方在出售该物业时可通过在出售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承受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方式,或通过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给予乙方合同解除时点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的方式保障乙方权益。

8.6甲方对该物业设定抵押或担保时须告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管理。

8.7甲方对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和停车位管理权交予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

8.8甲方对于乙方招商和经营管理需要甲方配合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协助提供;。

8.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委托招商、运营管理费,以及物业大修和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等。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9.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营管理该物业并获取委托管理费用。

乙方有权排除不正当的干涉与妨碍运营管理的权利,甲方应提供配合与协助。

9.2乙方代为行使甲方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享有的权利。

9.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物业的运营管理方案,运营方案包括人员架构、各岗位职责、运营管理内容及标准以及相应阶段的招商方案。

9.4在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应维护该物业的所有硬件及软件等设施设备,如有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坏应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

9.5在运营管理活动中,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检查。

9.6乙方应遵守并履行甲方在不违反本合同条款情况下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并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为该物业的运营管理创造最大的收益。

第十条物业交还

10.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次日起5日内迁出该物业,包括撤出在该物业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搬走该物业内乙方所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并将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以正常状态返还给甲方(委托管理期间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

10.2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运营管理所需资料的全部原件和复印件。

10.3如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将该物业交还甲方的,乙方应按每天一万元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物业的财务收益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还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物业为止。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如果发生签约时不能预见的事故,而双方又不能避免或克服其影响,该事故即构成不可抗力。

这些事故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失火、洪水等恶劣天气)和战争。

11.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由于各方面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约。

11.3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害方应在3天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而且在所有情况下,均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11.4当不可抗力终止时,受害方须在3天内通知对方。

11.5除上述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任何其他情况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送达、保密

12.1本合同上注明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甲乙双方行使解除权应当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五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快递(EMS)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三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

12.2合同各方对于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当事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2.3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2.4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12.5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12.6未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复制、修改保密信息。

12.7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其他当事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资料,仅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2.8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返还给提供方,并仍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解除

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书面终止本合同。

13.2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内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物业的运营管理服务转包给第三人的,但是对于运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广告、招商、营运管理推广等内容除外。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不予改正,影响乙方继续运营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14.2因甲方配合、协调等原因阻碍及导致乙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4.3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构成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4.5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对外恶意代表甲方出具承诺或以乙方名义承担但最终由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全额向乙方追责。

但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为了甲方利益而采取的无权代理行为除外。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5.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5.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15.3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该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15.4本合同的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附件清单

附件一:

委托管理服务区域平面分布图

附件二:

《预、订租合同》标准文本

附件三:

D座空置部分房屋日租金价格租控表

附件四:

D座空置部分房屋预招商执行计划

附件五:

项目招商、运营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表

附件六:

甲方代表人员及职责表

 

【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中国上海市松江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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