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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各项工作制度

 

xx镇卫生院

 

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射技术,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摄影胶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3、重危或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4、X线诊断报告密切结合临床,进修和实习医师写和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审约签名。

5、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7、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级应制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一、所使用的辐射设备应有相关的许可证。

二、辐射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辐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及

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操作。

进修及实习人员应在有辐射设备操作资质人员的带领或指导下进行操作。

三、辐射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应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

辐射设备。

四、辐射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文明操作,如有异常情况

(异常响动、异常气味、异常光亮、烟雾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关闭电源及将情况及时报告给辐射负责人,等待维修人员处理。

 

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一、对使用科室提出的设备维修申请,维修人员应及时予以响应和处理。

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记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

二、无法解决的或疑难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三、急救设备,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扯皮,而应积极抢修保证临床第一线需要。

四、使用科室要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定情况。

五、定期深入科室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防维修(PM),降低设备发生的概率。

七、对保修期内或购置保修合同的设备,要掌握其使用情况。

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保修厂方联系,对维修结果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并检查保修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应做好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的维修值班,确保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均能处理突发的维修要求。

九、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与整洁。

保管好各种维修工具、仪器,防止丢失损坏。

十、定期召开业务碰头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维修中的疑难问题,交流维修心得。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3.射线装置作业时,工作人员要使用剂量监测设备监测辐射剂量。

剂量监测设备要定期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不合格的,应予以修理或报废。

4.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应当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态进行年度评估。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6.检测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应采取应急措施。

 

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储”等备案制度

1.医院需对放射源(放射设备)转移,转让,收储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备案,主要是报告辐射源(放射设备)的流向;

2.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转让和出租;

3.对将进行收储的放射设备,医院应安排专门的房间储存,储存房间也应按相应防护标准设置,并保证收储的放射设备的安全;

4.医院应对辐射源(放射设备)的转移,转让,收储有详细的纪录。

 

放射科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组织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

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

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

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辐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辐射工作人员证》

二、辐射人员上岗要求

1.辐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辐射工作人员证》。

2.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辐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辐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辐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个人计量计,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3个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如果发生突发辐射事故,被辐照人员应立即送往相关医院救治并检测吸收辐射剂量如果超出规定值则除在医院救治外应停止当前的辐射工作。

4.突发辐射事故中,被被辐照人员的吸收剂量应做重点记录与常规工作中的剂量记录分开。

5.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6.辐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7.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辐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卫生科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辐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辐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

辐射工作单位要安排保证休息。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二、从事辐射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辐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领取《培训合格证》,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三、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五、哺乳期妇女、孕妇应避免从事放射工作。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医院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本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和《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结合我院使用为Ⅲ类X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定性为一般辐射事故,即:

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本院发生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所致辐射事故适用本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五、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赵超

副组长:

韩俊华付兴

成员:

黄军涛程高攀韩高俊刘玉涛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4)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审定。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采取各种快速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

3、小组职责分工

组长:

全面负责小组工作,现场指挥工作。

副组长:

具体负责小组工作,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各科室之间的协调,管理全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成员:

负责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辐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六、预防事故措施

1、健全辐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机器旁悬挂或放置操作规程卡片;

2、加强辐射工作人员机器操作规程和辐射防护应急培训,持证上岗;

3、定期检查维修机器,使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加装应急开关或电源总开关。

七、应急处理措施

严格遵守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一但发现控制台上的监视器不能停止、按钮不能复位或其它辐射事故时:

1、立即按下应急开关或切断主控电源,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2、医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上报市环保部门,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如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要同时上报市卫生部门;如发生设备丢失、被盗,要同时报告市公安部门。

3、控制现场,积极主动协助环保、卫生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4、协助卫生专业人员对受照射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并进行身体检查和医学观察。

5、及时向公众发布消息,消除公众疑虑。

八、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科室,必须立即向医院值班报告。

医院值班室应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市卫计委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保存好受照人员的体检资料,做好医学跟踪观察;

2、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3、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九、预案管理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预案二年修订一次。

xx镇卫生院

20XX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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