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金馆劳务合同范本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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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馆劳务合同范本修改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铂金馆商住楼
工程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67号
工程承包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作业分包人长沙桔子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作业分包人:
长沙桔子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作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施工作业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C1024043010412-2/2
发证机关:
湖南省建设厅
资质专业及等级:
壹级
证书有效期:
2058年8月30日
2、施工作业分包范围及内容
工程名称:
铂金馆商住楼建安工程
工程地点:
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67号
分包范围:
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图纸要求范围的基建项目
作业内容:
砌筑、水电、钢筋、木工、砼等
3、施工作业期限
开始施工作业日期:
2010年12月5日,完成施工作业日期:
2013年1月30日,总日历作业天数为:
780天。
4、施工作业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施工作业分包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相关约定外,本合同另有以下标准规范适用:
(1) 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及标准
(2) 及省市有关规定
7、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供施工作业分包人查阅。
当施工作业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及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作业的9天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图纸8套,以及与本合同施工作业有关的标准图1套。
9、项目经理及施工作业负责人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周万能,职务:
项目经理 ,职称:
工程师 。
9.2施工作业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为戴国军,职务:
技术负责人,职称:
助理工程师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分包人的施工作业前期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2010 年12月5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条件和场地,具备施工作业条件和场地的交付要求为:
符合开工条件 ;
(2)在 2010 年12月10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施工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2010 年12月12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2010 年12月15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2010 年12月15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不得损坏;(6)在 2010 年12月10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不得损坏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验检测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办理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负责办理竣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施工作业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供应施工作业所需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应保证施工作业需要;
10.7工程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负责按规定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解决在工地培训农民工的场地、设施、师资;
10.8负责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和环境,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生活条件;
10.9按本合同约定,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10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施工作业关系。
11、施工作业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岗位证书的熟练工人进场施工作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的前 3 天提交下月施工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应提交阶段施工作业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作业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作业计划相应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准规范、规程、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作业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施工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11.4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1.5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施工作业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6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随时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7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保管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8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服从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作业质量验收;
11.9协助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做好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责任发生的损坏,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罚款;
11.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对其施工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包括专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其施工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
11.12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作业,消除违章作业所导致的事故隐患。
由于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分包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作业班组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前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出书面记录;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因工程承包人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保护和保证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13.1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3.2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等部位施工作业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施工作业前应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工程承包人应提供防护和保证措施并承担费用,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13.3施工作业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施工作业分包人提出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14.2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双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施工作业分包人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投保的内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工程承包人租赁或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投保的内容为:
。
15.4施工作业分包人为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的内容为:
。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
16.1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10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要求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工程承包人对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的质量负责;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运输、卸车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由于材料、设备、构配件交付不及时,或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工程承包人应赔偿施工作业分包人发生的停窝工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2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妥善保管、节约使用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的责任发生丢失、损坏,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及运杂费)为:
,
采购总量为:
;
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及运杂费)为:
,
采购总量为:
;
17、施工作业分包价款
17.1按实物工程量承包,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量人工费单价进行结算,并计取相应的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赶工费及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用等按约定计取。
17.2工程量人工费单价为:
.+。
17.3赶工费是工程承包人为赶工期,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的作业人员节假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支付的费用,由双方自行约定,并及时办理现场签证。
17.4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采购费用是工程承包人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所需费用,为各项材料、机具的采购单价(包括采保费)×采购总量之和。
17.5规费以工程量人工费总价为计费基础,计费率为:
6%。
并不得违反“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规费标准”的规定。
17.6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工程量人工费总价为计费基础,企业管理费的计费率为:
7%;
利润的计费率为:
7%_。
17.7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规费、企业管理、利润标准详见附件。
17.8在下列情况下,施工作业分包价款可以调整:
(1)市场工日价的变化幅度超过 5 %,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按实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工人工资价格变化的,工程量人工费单价按实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返工或停工的,由劳务承包人二天内提交签证单,工程承包人应予以签证 。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在每月25日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承包人接到报告后3天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计量。
工程承包人应在进行计量前24小时通知施工作业分包人,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施工作业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承包人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依据。
18.2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再次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申请计量的书面通知,并附上已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附本。
施工作业分包人书面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申请计量通知后,工程承包人在7天内还未进行计量的,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依据。
18.3施工作业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能满足计量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施工作业分包人当期无支付要求。
18.4对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因施工作业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支付
19.1分包价款结算:
按本合同18条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5天内按本合同17条办理当月分包价款结算。
其中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用以当月采购总量为准。
19.2本合同确定的施工作业分包价款调整,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分包价款增减,其他合同约定的追加分包价款,应在同期分包价款结算时一并办理。
19.3分包价款支付:
当月分包价款中的工程量人工费、赶工费、低值易耗性材料、机具的采购费应在当月分包价款结算办理后5天内一次全部支付;分包价款中的其余部分支付双方自行约定,但在最终分包价款结算办理后14天内必须全部付清。
20、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应及时组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性能应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运行良好后向施工作业分包人交付。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性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施工作业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及时组织进场并交付施工作业分包人,保证施工作业需要。
如需要施工作业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应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机具一览表见附表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表三。
21、施工作业变更
21.1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发生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发出通知,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1.2施工作业分包人对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导致的以下施工作业应予服从: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中的工程量增减;
(3)有关施工作业时间和顺序的改变;
(4)因工程设计变更需要附加的作业。
21.3因变更导致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增加及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工程量减少,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4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因施工作业分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施工作业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5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施工作业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施工作业分包价款。
21.6施工作业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的,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2、施工作业验收
22.1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保证施工作业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作业分包人分段施工作业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分段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检查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分段完工报告后组织分段施工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作业分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自身损失,工期不延长,给工程承包人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作一定赔偿。
22.2根据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本合同施工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分段见附表四。
22.3因工程承包人组织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不及时,造成施工作业分包人停窝工或返工的,由工程承包人承担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2.4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应当立即签字确认,施工作业分包人对该段的施工作业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现场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施工作业分包人配合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必须的施工作业质量分段检查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时间之外,施工作业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施工作业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获得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现场第三方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配合或保证施工作业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施工作业分包价款最终支付
24.1全部施工作业完成,经工程承包人检查认可后14天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
24.2工程承包人应自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24.3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自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14天内未给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同工程承包人认可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生效。
24.4施工作业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5分包价款结算文件生效后14天内,工程承包人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的全部尾款。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施工作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按施工作业分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所拖欠的合同价款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每日 1 ‰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贰拾万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施工作业分包人的工期。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施工作业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伍佰 元的违约金;
(2)施工作业分包人施工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壹拾万元 的违约金;
(3)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施工作业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26.2施工作业中,如施工作业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工程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
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后,应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作业分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取得分包价款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施工作业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作业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施工作业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成果。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作业: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