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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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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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月单位:
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
卷烟类型
销售价格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填表说明明
1.本表由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填报,作为《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的附报资料,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名称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4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其他。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
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销量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
计量单位为“万支”。
6.本表第7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为A4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8.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表2: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
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月单位:
万支、元、元/条(200支)
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
卷烟类型
销售价格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批发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名称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第5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其他。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
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销量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
计量单位为“万支”。
7.本表第8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计量单位为“元”。
8.本表为A4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9.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表3: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度
企业名称: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3栏、第4栏“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4: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所属期:
年度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200支)
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第4栏、第5栏“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7.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9.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10.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1.本表第9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2.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