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行政法课件第三编:9-1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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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行政法课件第三编:9-14章.ppt

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第十章行政立法、行政规定与行政规划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与行政允诺行为第十二章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行为第十三章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行为第十四章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为,第九章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职权性单方性法律性,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二、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秩序行政行为与服务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与非强制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三、本课程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立法、行政规定与行政规划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与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行为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行为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为,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必须行使行政职权(三)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发生法律效果,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先定力(单方意志力、支配力)公定力(推定有效)确定力(不可变更力)拘束力(约束、限制力)执行力(实现力)不可争力(诉权丧失后),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失效、有效、无效以及撤销1.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失效行政行为的生效是行政行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生效方式:

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附款生效。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行政行为的失效是已生效了的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行政行为可因下列情况而失效:

客观失效。

主观失效。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2.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的有效,是指行政行为自生效之时起到失效之时止,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效的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而合法的行政行为一定是有效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般情况下一经作出即推定临时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而不能拒绝,但可以通过法定救济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当法定救济失效届满而行政相对人并未提出救济请求时,行政行为从“临时”有效转化为有效。

对某些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经过补正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时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至终不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无效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绝对无效。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主体方面。

非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行政主体明显超过其职权的行为。

内容方面。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的履行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是不可能实施的、实现的。

形式方面。

要式行政行为的作出欠缺法定形式或欠缺核心要素。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3.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因重大、明显的违法而自始至终无效,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行政行为具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它是行政行为失效的一种方式。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政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一、什么是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以规范行政权以促其公正、高效地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目标为目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的行为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规则,实现行政权的过程。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二、行政信息公开程序制度

(一)情报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范围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范围4.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范围,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四)行政信息的公开方式与提供方式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五)行政信息公开的程序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

书面、口头处理:

应当公开、不予公开、无权公开、信息不存在、申请不明确、应当公开与不应当公开内容混杂、涉及第三方利益。

答复:

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年度报告:

3月31日前监督与救济:

举报、复议、诉讼,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六)信息公开与个人情报保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对个人情报保护作了一些规定。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三、行政听证程序制度

(一)什么是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指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行政主体将拟决定作出之行政行为,向利害关系人说明和解释拟决定之理由,并听取和记录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主张、意见和要求,接受其所提出的证据的行政程序制度。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

(二)我国的听证程序立法1.行政处罚法第42条、43条2.价格法第23条3.立法法第58条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5.行政许可法第19、46、47条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7.城乡规划法第26、46、50、60条,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三)行政听证基本程序1.听证程序的提出2.听证的组织3.听证会4.提交听政报告,作出行政决定,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四)其他行政程序制度

(一)告知与说明理由程序制度

(二)职能分离程序制度(三)不单方接触与回避程序制度(四)记录(案卷)和决定程序制度,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程序,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不仅仅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执行,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强制手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政上的确保义务履行的制度。

(教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前提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三)目的实现行政法上义务的履行,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四、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1、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2、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4、执行协议: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5、限期自行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6、执行的限制: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7、执行中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8、执行终结: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9、执行责任: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10、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与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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