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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60项。

第三章推荐

第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四)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二条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别由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初评。

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复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30日。

第三十二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各奖项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并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八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6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科技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

院,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2日印发

(共印29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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