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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汇编课件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对红旗三矿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

2.矿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

3.通防科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

(一)岗前告知

1.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四)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项目报送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报送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红旗三矿的所有从业人员。

三、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报送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报送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五、各部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30分钟内上报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六、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项目,报送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报送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报送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报送表》报送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报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报送机关报送变更内容。

八、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报送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九、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

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十、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科会同职业病管理领导小组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培训科会同职业病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各队部要利用班前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与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巩义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职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职新工人、新调入人员,由矿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培训科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矿培训科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报送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由矿培训科每年对矿属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项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点名册、签到表、教案、考试卷及成绩单。

五、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前将设备生产企业名称、型号、使用年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存档保存。

(主扇风机、局扇、洒水降尘设备等)

2、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效果检测。

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结果存入设备管理台帐。

按照规定的时间对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检测,检测结果存入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配备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查。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包括;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及时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

配发给员工使用的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依据《红旗公司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防护用品。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尘眼镜、绝缘防护用品、焊接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

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红旗三矿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三、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

四、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工作程序

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六、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七、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

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职工通报。

八、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申请立项进行整改。

九、在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生产部门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十、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

十二、生产部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十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矿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项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红旗三矿总工办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矿井各生产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安全科、通防科、技术科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矿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立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矿办公室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实施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2、采购部门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四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使用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由办公室验收后方可入库。

3、矿办公室负责劳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使用防护用品名称、发放标准、领用时间、使用者签名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4、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矿办公室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职业健康管理小组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5、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矿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职业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四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一)肥皂、浴液:

1、一线人员每月出勤15班,发肥皂1块,400ml浴液1瓶,出勤低于15班不予发放。

2、二线人员每月出勤18班,发肥皂1块,400ml浴液1瓶,出勤低于18班不予发放。

3、平地三线人员每月出勤20班,发肥皂1块,400ml浴液1瓶,出勤低于20班者不予发放。

(二)手套:

1、一线人员每月出勤15班,发羊皮手套3双,出勤低于15班者不予发放。

2、二线人员每月出勤18班,发羊皮手套2双,出勤低于18班者不予发放。

3、平地三线人员每月出勤20班,发线手套1双,出勤低于20班者不予发放。

(三)毛巾:

1、一线人员每月出勤15班,满3个月发毛巾1条,月均出勤低于15班者不予发放。

2、二线人员每月出勤18班,满3个月发毛巾1条,月均出勤低于18班者不予发放。

3、平地三线人员月均出勤20班,满3个月发毛巾1条,月均出勤低于20班者不予发放。

(四)矿帽:

1、一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5班,满30个月者发矿帽1顶,满10个月者发帽衬1个。

2、二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8班,满36个月者发矿帽1顶,满18个月者发帽衬1个。

(五)工作服、灯带:

1、一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5班,满6个月者发工作服1套、灯带1条。

2、二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8班,满12个月者发工作服1套、灯带1条。

3、煤场、澡堂工作人员每月出勤20班,满18个月者发工作服1套。

(六)工矿靴、绝缘靴:

1、一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5班,满6个月者发工矿靴1双。

2、二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8班,满12个月者发工矿靴1双。

3、外线工每月出勤18班,满6个月者发绝缘靴1双。

(七)防尘口罩:

1、一线人员井工、风选机工作人员每月出勤15班,满8个月者发3M口罩1个(每月发滤棉4个)。

2、二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8班,满14个月者发3M口罩1个(每月发滤棉2个)。

(八)棉坎、棉袄、绒衣、绒裤:

1、一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5班,满24个月者发棉坎1件;

满12个月者发绒衣、绒裤各1件。

2、二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8班,满36个月者发棉袄各1件;满12个月者发绒衣、绒裤各1件。

3、煤场工作人员每月出勤20班,满36个月者发棉袄1件。

(九)秋衣、秋裤:

1、一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5班,满6个月者发秋衣、秋裤各1件。

2、二线人员每月井工出勤18班,满9个月者发秋衣、秋裤各1件。

(十)矿灯、自救器

矿灯、自救器按产品使用期发放使用,使用期限内毁坏者按原价赔偿。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九、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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