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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专享软件开发服务框架合同

软件开发服务(XX公司)框架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

卖方合同编号:

【】

 

 

 

买方(甲方):

【XX】(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

 

卖方(乙方):

【XX】(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

 

甲方:

【XX】

法定地址:

【XX】

 

乙方:

 【XX】

法定地址:

【XX】

 

鉴于:

1.买方:

【XX】,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XXXX】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

【XX】,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XX】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

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约定条款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约定条款

一、有效期

1、本框架合同的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因累计交易额达到最高交易限额终止后,在甲方关于本合同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新一轮供应商选择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如果甲方仍有采购需求的,乙方同意以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不低于本合同服务标准、不劣于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与甲方续签合同。

在本合同或续签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前,如果新一轮的供应商选择结果确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或停止向乙方发送新的需求订单。

二、订单确认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1.1】种方式确认订单:

1.1双方签字盖章;

1.2其他方式:

【/】(如果约定是电子邮件,请进一步明确电子邮箱)。

2、甲乙双方同意,在采取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确认订单的,除非该种方式是基于双方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否则双方在通过该种非纸质方式确认订单后,应当以签字盖章的纸质订单的方式对订单进行二次确认。

3、甲方下达订单后,乙方应对订单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收到订单后【7】日内将确认后的订单原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经乙方确认的订单一旦送达回甲方,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三、最高交易限额

1、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最高限额为【X】元人民币。

2、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交易限额是甲方根据采购需求可能发生的最高交易限额,甲方不在该最高限额内做出任何受约束的采购承诺。

3、甲方累计采购金额达到最高交易限额时,或剩余额度不足以满足甲方一个需求订单时,本合同终止。

四、价款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1.1】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结算周期:

(此处可以选择1中或不冲突的多种方式)

1.1每【3】个月定期结算一次,乙方应于【10】日前向甲方提供项目验收报告(格式详见附件),双方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对该表进行核对并确认。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初验报告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1.2待结算的交易金额超过【/】元时发起结算;

1.3每一份订单单独结算;

1.4其他结算方式:

【/】。

2、按照上述约定具备结算条件的,乙方汇总已经完成供货或服务的订单,制作结算汇总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结算合同作为付款依据。

3、结算合同签订后,买方将按如下方式及比例向卖方支付:

(A)第一笔付款:

即当期结算价格的【85】%,由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商业】发票及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

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3.1付款申请书;

3.2【项目初验】验收证明;

3.3结算汇总单;

3.4结算合同金额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B)余款即当期结算价格的【15】%,由买方做为质量保证金暂扣,在满12个月的质保期后,由买方扣除应由卖方承担的保修费和或赔偿费用后以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

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3.5付款申请书;

3.6【项目终验】验收证明;

4、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X】

开户行:

【X】

帐 号:

【X】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确认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6、对于本合同涉及的所有税费,均应按照有关税收的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7、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拒绝支付合同未付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处理虚假发票时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等;如果相应的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者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其他双方已签订合同所需支付的合同款项,且有权直接从前述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已遭受损失。

五、乙方信息变更

1、鉴于乙方某些信息的变更会对双方业务合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乙方某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本款所称的乙方某些信息包括:

1.1公司架构的变化(公司的分立、合并、收购等);

1.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

1.3场地变化(办公场地变更、地区办事处新建与撤除、子公司设立和撤除等);

1.4人员变更(与和甲方业务合作有关的联系人、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1.5其他可能对双方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信息。

2、在涉及前款事项变更时,乙方应当在变更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通知甲方、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但存在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重新评估双方的合作关系,并在供应商管理当中,扣除乙方的资信分数,情节严重或屡次出现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双方的具体采购合同。

六合同标的及价格

1、合同标的、价格如下:

品名

不含税单价(元/人/天)

税率

税后单价

(元/人/天)

软件开发服务

226

6%

240.43

2、上述软件开发服务厂商为【X】,以下简称“服务”。

3、 乙方提供的服务按照双方确认的【软件开发服务交付表】(见附件1)实行。

4、 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主要依据:

【4.3】

4.1国家标准;

4.2部颁标准;

4.3行业标准;

5 在合同执行中,乙方为完成服务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车辆等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触及和知晓的有关甲方的设备、网络情况、业务程序及方式、管理的方法制度和专有技术等,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上述信息。

3、 其他双方关于保密的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保密协议。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不得对甲方的通信网络、信息网络发起任何形式的攻击、预留软件后门、或内置黑客软件等,且乙方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工号、权限管理和教育,以避免前述攻击的发生。

在发现乙方或乙方人员对甲方或甲方网管网络的前述攻击时,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合同,终止和乙方的任何合作,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此处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处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的全部费用等。

八、通知与送达

1、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买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件:

【】

邮政编码:

【】

如致卖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件:

【】

九、验收标准和方式

1、交付时间为:

【以委托确认书约定时间为准】。

2、买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及收货人:

【以委托确认书约定地点为准】。

3、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卖方。

4、软件安装运行满【10】天,买方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使用检验。

十、 保修与维修

1、卖方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1】年,自【自初验合格第二日】起算。

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优质的技术服务,使用优质的服务材料与部件,这种服务都是由富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工程师来完成的。

3、乙方设立技术服务热线:

【】,承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技术服务。

4、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技术人员应保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到达甲方现场。

当合同系统提供的服务中断时,乙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5、乙方承诺在甲方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工程或成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受乙方中标与否,乙方均承诺按甲方要求进行相应系统改造;1)在本合同系统被其他系统替换的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将合同系统中全部用户数据倒换位通用的可识别的文件;为实现前述目的,乙方应主动进行合同系统的改造及相关配合工作,以满足甲方的要求;2)在甲方的与本合同系统相关的其它工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的联网调测工作。

6、甲方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内部关系的协调,并积极配合乙方现场工作。

甲方负责组织系统的实用化验收。

乙方负责应用系统的软件开发、调试、安装、相关的系统集成,配合甲方试运行和实用化验收。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系统管理员和维护人员的系统管理和维护培训,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应用软件的操作培训,并向甲方提供培训材料。

十一、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   若甲方或最终用户因故未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每延误一周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0.05】%的逾期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期执行合同,每延误一周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0.05】%的逾期违约金。

若延误时间达三个月,则视为乙方不能执行本合同。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3、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设计上的缺陷或隐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4、   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了影响正常通信的重大通信故障或导致甲方有关设备受损、数据丢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合同违约方应将索赔金额及事由书面通知违约方,若违约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守约方,再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违约方收到通知后一周内未予答复守约方,即视为认可。

十二、争议解决

1、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软件开发服务技术规范书》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开发服务技术规范书》详见附件5。

4、合同期内采用动态考核办法,每个项目由3家及以上供应商共同出具方案和报价,依据评审办法确定最佳方案。

对于方案不合格者,不分配工作量;对于方案多次都是最佳者,合同期内达到最高限额后,签订补充协议动态调整其合同份额。

项目评审和供应商考核办法详见附件6

3、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十四、附件:

附件1:

软件开发服务交付表

附件2:

初验证书

附件3:

终验证书

附件4:

软件开发服务技术规范书

附件5:

项目评审和供应商考核办法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

1.1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供应的合同标的除了应当符合约定条款中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买方的使用要求,以保证买方本合同目的的实现。

为此,卖方应当认真研读买方的招标文件,或从专业的角度主动向买方征询、澄清相关问题。

1.2如无特殊约定,约定条款中的产品报价包含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在卖方完全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

2.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3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前,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和约定条款要求的发票种类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票。

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4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2.5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拒绝支付合同未付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处理虚假发票时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等;如果相应的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者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其他双方已签订合同所需支付的合同款项,且有权直接从前述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已遭受损失。

第三条运输与包装

3.1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3.2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

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

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3.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4.1卖方按照约定条款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履行交货义务。

4.2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按照约定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卖方。

4.3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4.4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卖方、买方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

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

卖方在约定的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有权单独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4.5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

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

买方有权选择拒收货物,或要求卖方对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不足,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约定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货物。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

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6买方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4.7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4.8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约定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

4.9买方根据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有权在货物到货并安装运行一段时间后,按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行使用检验。

验收合格的,买方签署使用检验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在在约定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逾期应按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货款,直至货物通过使用检验为止。

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保修与维修

5.1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

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

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货物正常运行,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

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

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

5.2若卖方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排除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卖方应于约定期限内免费提供相关产品供买方临时使用。

5.3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5.4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

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

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

5.5保修期满,卖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

对维修所需费用,卖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6.1卖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6.2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卖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6.3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

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密责任

7.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7.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7.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8.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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