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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电力工程技术规范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1~5章條文及第17-26條再研議

再研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1-7條(用詞定義)

五、回填物(backfill):

指用以充填開鑿洞穴、溝槽之物質,例如沙子、碎石子、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或泥土。

 

一、本款參考NESCSection2.backfill(noun).增訂。

二、由於現代技術進步,增訂目前常用之回填物為控制性低強度材質(ControlledLowStrengthMaterial,簡稱CLSM)。

CLSM係由水泥、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粒料及水按設定比例拌和而成,必要時得使用化學摻料,詳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第03377章V4.0。

十九、管路(conduit):

指一種內含一個以上導線管之構造物。

管路可區分為鐵管、牆磚、PVC、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管路等。

僅含一個導線管者,稱為單導線管管路;如內含超過一個導線管,則稱為複導線管管路,且通常會以導線管數量為其名稱之起頭,例如二導線管複式管路。

十二、管路:

供裝電纜之管道及人、手孔等。

一、本款參考NESCSection2.conduit.增訂,而用詞採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

二、鑑於導向鑽掘工法(HDDM)施設之高密度聚乙烯管(HighDensityPolyethylenePipes,簡稱HDPE),亦屬電纜管路之一,爰予以增訂。

有關HDPE之材質與檢驗,可參閱CNS2458K3013(82.7.15)、CNS2459K6198(82.2.20)。

HDPE一般適用於污水廠內化學用、試驗室排水、自來水及回收用水,詳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第15226章;另於69KV、161KV地下管路亦有採用此種管路,詳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第02551章地下輸電管路。

九十五、電壓(voltage):

指任何二導線間或導線與大地間之有效(均方根值:

rms)電位差。

電壓除另有規定外,係以標稱值表示。

系統或電路之標稱電壓,係針對系統或電路所指定之電壓等級數值,以方便稱呼。

系統之運轉電壓可能變動高於或低於此數值。

依其應用之情形及電壓高低之分類如下:

(二)電壓高低之分類:

電壓為線路之線間有效電壓。

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線與大地間有效電壓。

但電壓在七五○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則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

其分類如下:

1、低壓:

電壓在七五○伏特以下者。

2、高壓:

電壓超過七五○伏特,但未滿三十三仟伏者。

3、特高壓:

電壓在三十三仟伏以上者。

一、本款第一目NESCSection2.voltage.增訂。

二、本規則對於有需要按電壓等級分別規定之情形,原則上直接列出電壓範圍,而不以採用低壓或高壓等之統稱名詞,以避免與國際所稱之電壓不一致;惟考量我國目前仍有些材料或系統所參考之電壓係以現行外規所稱之低壓、高壓及特高壓區分作計算,故保留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十七款之規定,移列為本款第二目。

配合本規則前後用詞一致性,「實效電壓」修改為「有效電壓」,「三三、○○○伏」修改為「三十三仟伏」。

三、本規則所稱之「標稱電壓」即為國外所稱之NominalVoltage。

第2-12條(地下接地導體)

地下接地導體及其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電纜絕緣遮蔽之接地系統應與在人孔、手孔、洞道、共同管道及地下配電室中之所有其他易接近之被接地電源設備互相連接。

但有陰極防蝕保護或遮蔽層交錯搭接者,互相連接可省略。

第八條

三、電纜接頭遮蔽層之接地系統應與其他易接近之被接地供電設備在人孔、手孔、機器房內互相連接。

但採用陰極防蝕保護或遮蔽層換相連接之處所,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為本條,並參考NESC093E修訂。

三、為避免產生溫度升高,增訂環狀磁性元件之接地應與相導體一超不可分開。

第2-16條(設置電極)

若使用設置電極,則應儘量使其穿入永久潮濕層並位於土壤之霜侵線下方。

設置電極應為金屬或金屬之組合,在既存環境下,於預期使用壽命期間內不會有過度腐蝕,設置電極所有外表面均應為導電性,亦即其外表面無油漆、琺瑯或其他絕緣覆蓋物。

第十四條

接地極應儘量埋入地下深處且不易腐蝕之金屬合金,其外表面不得有油漆或其他絕緣物。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條本文納入本條,並參考NESC094B1修訂。

第4-15條(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之替代間隔)

四、替代間隔限制:

替代間隔不得小於表4-13-1或表4-13-2中以交流電壓九十八仟伏(相對地電壓)計算之間隔值。

一、本條新增。

二、電壓太高會有靜電效應影響,所以特高壓應有其特殊間隔,爰參考NESC232D增訂間隔距離計算方式。

三、為便於施工及設計,在已知系統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之替代間隔應依本條公式計算。

第4-21條(一般規定)

本節所規定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房屋、橋梁及其他構造物間隔係以政府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線為依據。

若原線路已符合間隔規定,後設之構造物及其他設備,應考慮其設備之安全間隔。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應盡量避免跨越房屋。

如技術上無法克服時,則得跨越之。

第三十一條

架空電線與房屋、煙囪、樓梯間、水槽、橋樑及其他架構建物間隔基本原則如下:

一、電線與建構物等之水平間隔合於規定時,不另受垂直間隔之限制,如垂直間隔合於規定時,亦不另受水平間隔之限制。

但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本條所規定之架空電線與房屋、橋樑及其他建構物間隔係以政府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線為依據。

若原線路已符合間隔規定,後設者之施設其他設備,應考慮其設備之安全間隔。

三、架空供電線路應盡量避免跨越房屋。

如技術上無法克服時,則得跨越之。

但其裝設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納入本款第一項,並參考NESC234A修訂。

三、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三款移至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予文字修正。

第4-26條(電壓超過二十二仟伏時之再增加間隔)

第三十一條

架空電線與房屋、煙囪、樓梯煎、水槽、橋樑及其他架構建物間隔基本原則如下:

支線礙子之有關規定如下: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納入本條,並參考NESC234G修訂。

三、增訂電壓層級二十二仟伏之規定,以期能與國際接軌,彌補現行規定之不足,使條文更加明確,達到安全防護之作用。

第4-27條(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之替代間隔)

一、線路導線之弛度條件:

線路導線在笫4-21條規定之導線溫度與荷重情況下,其垂直、水平及轉角間隔,仍應符合規定。

四、替代間隔限制:

替代間隔不得小於依第4-22條規定或表4-23、表4-24或表4-25中以交流電壓九十八仟伏(相對地電壓)計算之間隔值。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234H增訂電壓層級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之替代間隔規定,以期能與國際接軌,彌補現行規定之不足,使條文更加明確,達到安全防護之作用。

三、為便於施工及設計,在已知較高電壓電路最大開關突波因數,在已知系統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之替代間隔應依本條公式計算。

第4-30條(架空線路以固定支持物支撐之導線間水平間隔)

二、符合下列情況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裝置等級為第二級者,僅需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235B1增訂架空線路之水平間隔,考量導線視在弛度,由計算出適當間隔,補充現行規定不足,使條文更加明確,達到安全防護之作用。

第4-34條(再增加間隔)

二、依弛度大小,再增加間隔之情形如下:

(三)於跨距長度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五○英尺)之開放式供電導線與通訊電纜(不含非導電性光纖電纜)或導線間,在其支持物上之垂直間隔應調整於導線溫度攝氏十五度、無風位移,最終無荷重弛度狀況下,超過七五○伏特且低於五十仟伏之開放式供電導線,其跨距吊線最低點應不低於最高通訊電纜(不含非導電性光纖電纜)或導線在支持物上支持點間之連接直線。

但五十仟伏以下之有效被接地供電導線,僅需符合第一目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納入本條,並參考NESC235C2修訂。

第5-3-1條(建設等級之種類及順序)

供電導線、通訊導線及支持物之建設等級按其強度分特級、一級及二級三種。

其順序依次為特級、一級及二級,而以特級為最高等級。

第三十六條

架空線路之建設按其安全強度需要分特級、一級及二級三種。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為本條,特級、一級、二級配合並列英文B級、C級、N級,以供對照。

第5-5條(建設等級之適用範圍)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特級線路適用於跨越特殊場所,如高速公路、電化鐵路及幹線鐵路等需要高強度設計之處。

二、一級線路適用於一般場所,如跨越道路、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等或沿道路興建及接近民房等處。

三、二級線路適用於其他不需以特級或一級強度裝置之處及高低壓線之設施於空曠地區者。

第三十七條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特級線路適用於跨越特殊場所,如高速公路及幹線鐵路等需要高強度設計之處。

一級線路適用於一般場所如跨越道路、供電線路、電訊線路等或沿道路興建及接近民房等處。

二級線路適用於其他不需以特級或一級強度建設之處及高低壓線之設施於空曠地區者。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移列為本條,分列為三款。

三、為能與國際規範接軌,特級、一級、二級線路分別並列英文B級、C級、N級,以供對照。

四、配合現代交通工具進步,第一款特級線路之列舉增訂「電化鐵路」,包含高速鐵路。

第17-26條(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輕易可及處所之間隔,不得小於表4-23所示值。

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制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公尺。

一、本條新增。

二、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已於本規則第四章表4-23已規定,故僅規定指示條款,而不再重複規定其內容。

表4-15-1支持物上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架空線路之基準高度

線下地面性質

(公尺)

1

街道、巷道、道路、車道及停車場

4.3

2

僅供行人或特定交通工具通行之空間及道路註1

3.0

3

其他供車輛橫越之土地,如耕地、牧場、森林、果園等

4.3

4

不適合帆船航行或禁止帆船航行之水域

3.8

5

適宜帆船航行之水域,包括湖泊、水塘、水庫、受潮水漲落影響之水域、河川、溪流及無障礙水面之運河註2,3

(1)面積小於0.08平方公里(km2)

4.9

(2)面積超過0.08至0.8平方公里(km2)

7.3

(3)面積超過0.8至8平方公里(km2)

9.0

(4)面積超過8平方公里(km2)

11.0

6

在公有或私有土地及水域,有帆船索具或起航標誌之場所,其垂直間隔應比上述5各型水域所示值大1.5公尺以上

圖例

禁止導線通過地區

限制間隔

H

水平

V

垂直

T

轉角=垂直(弧度)

圖4-21-1建築物之間隔圖

 

 

圖4-21-3水平間隔(H)大於垂直間隔(V)時之轉角間隔

表4-23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請台電公司提供未來施工執行困難之具體根據。

是否已無其他施工方法可解決,例如不能採用地下電纜方式。

※蒐集JEAC、大陸規範

 

表4-27-1基準距離

基準距離

垂直(公尺)

水平(公尺)

1.建築物

2.70

0.90

2.號誌、煙囪、無線電與電視天線、桶槽,及不屬於橋梁或建築物之其他裝置

2.70

0.90

3.雙層結構之橋梁註1,2

2.70

0.90

4.其他線路之支持物

1.80

1.50

5.圖4-25之A尺寸

5.5

6.圖4-25之B尺寸

4.3

4.3

註:

1、橋梁上或橋梁附近之車道亦適用第三節規定所列之間隔。

2、如橋梁有活動部分,例如吊橋,則所需間隔,應能維持橋梁或橋上任何附屬物之全部整個活動範圍。

表4-30-1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

(本表所列電壓係指線路線間電壓。

線路類別

間隔

(毫米)

備註

1.開放式通訊導線

150

在導線換位點不適用。

75

如正常使用之插梢(管腳)空間小於150毫米者,則適用。

在導線換位點不適用。

2.同一回路之供電導線:

超過50仟伏以系統之最大運轉電壓計算之。

(1)8.7仟伏以下

300

(2)超過8.7仟伏至50仟伏

300,超過8.7仟伏部分,

每仟伏再加10

(3)超過50仟伏

不適用本表規定

3.不同回路之供電導線:

電壓超過50仟伏者,於海拔超過1000公尺部分,每超過300公尺,其間隔應增加3%。

超過50仟伏之線路,其所有間隔,應以最大運轉電壓為準。

(1)8.7仟伏以下

300

(2)超過8.7仟伏至50仟伏

300,超過8.7仟伏部分,

每仟伏再加10

(3)超過50仟伏至814仟伏

725,超過50仟伏部分,

每仟伏再加10

表4-30-2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小於30平方毫米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

 

表4-30-3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30平方毫米以上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

 

表4-37-1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

註:

13、此間隔適用於3仟赫(kHZ)至300吉赫(GHZ)射頻之通訊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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