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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浅谈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浅谈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客观社会背景下萌发出了一群极其特别的人,这一庞大的特殊群体在从事社会生产时遇到了一些待遇上的不平等现象农民工作为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兴群体,对我国的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其合法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重视和保障。

然而在我国的实际中,农民工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目录

引言4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不良现状4

(一)职业安全被忽视4

(二)工资被拖欠,劳动标准不落实4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5

(四)劳动保险没保障5

(五)教育权得不到保障5

二、影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因素5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5

(二)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6

(三)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6

(四)农民工自身文化化素质低、盲目择业7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7

(一)完善监察管理机制7

(二)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8

(三)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

8

(四)构建法律保护体系8

(五)积极推动制度创新9

结论9

引言

农民工.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在城市以工资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各行各业的产业人员。

农民工始发于改革开放初期,壮大于市场经济的兴盛,而今成为工人队伍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它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不良现状

(一)职业安全被忽视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准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辅助用品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劳动的安全防护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要求。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他们多在城里人不愿触及的建筑施工、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等岗位工作。

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无视《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节省成本,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千方百计克扣农民工的劳防用品。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我国每年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工。

(二)工资被拖欠,劳动标准不落实

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企业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

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不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主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不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等等。

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一些开发商大搞房地产开发,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在建筑行业,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建设单位招投标审批不严,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等管理环节的漏洞形成一个个民工工资的“拖欠链”。

而在此链条中农民工是最弱的一环,其合法权益首当其冲受到伤害。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40条规定:

节假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采取让农民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无条件地逼迫农民工延长劳动时间,榨取非法利益。

(四)劳动保险没保障

农民工季节性、流动性较强,一旦参加社会保险。

则今后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需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比较麻烦。

用人单位为了压缩用工成本,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拒绝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到农民工,它往往与其他社会保险紧密联系,其参加对象是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而农民工在这些单位中并不能被算作职工,因而不能参加。

(五)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法》第6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绝大多数没有接受任何职业教育,缺乏安全防护知识,造成劳防用品不能正确使用,达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致使农民工成为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

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用人单位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

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

二、影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

现行的《劳动法》虽然对依法调整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主要是以保护城市劳动者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6年、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解释三。

其中2006年出台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往往就是农民工。

司法解释将这些人员的纠纷排除在劳动纠纷之外,致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工被排斥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维权处境艰难而且尴尬。

同时,《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文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些规定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导致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

比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了经济补偿却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适用的范围和具体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就削弱了法律指导行为的职能。

(二)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工作滞后,层次不高,效率较低,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在199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保证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4年国务院《进一步的通知》要求“将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缺陷、用人单位逃避等原因,这些规定根本得不到落实,绝大多数农民工还是游离于“安全网”之外。

社会保障方面的全方位法律还没有出台,现有的立法都是一些法规、规章,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效力。

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的疏漏,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客观原因。

(三)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

城乡二元户籍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户口分类制,它将每个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其实在客观上对人的身份进行了归类,使得农民工在城市找工作时得不到平等的待遇,因为城里人经常会把他们视作另类,他们的社会权益也就随着身份的与众不同而得不到保障,这也是农民工所有劳动权益受损的本质因素。

这种将公民划分归类的户籍制度拉伸了城乡的权益距离,时间久了,这种二元制格局就更难改变了,致使农民工始终得不到像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劳动权益。

(四)农民工自身文化化素质低、盲目择业

大多数农民工进城打工的初衷都是为了赚钱,都不是长期的扎根立足。

由于他们低学历、低技能,使得他们难以找到高阶层的职务,也就很少有机会从事管理类的工作,再加上他们从小生活在农村,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使得他们缺乏专业的知识储备、综合素质不高,这就从主观上减少了就业机会、缩小了择业范围,往往只能在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这几个区域里选择工作,而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的工作。

他们所做的工作在城里人眼里也都是些不体面的工作,常常被世人贴上“没有技术含量“的标签。

农民工决定进城打工、选择职业时,往往显得比较盲目,常常是跟风而行,像是投奔亲友、看哪里人多就往哪凑热闹、觉得哪个地方好就去哪,全然不顾自己的职业理想,也没有长远的组织规划。

而且,农民工进城务工多半是各自为营,缺少组织性、纪律性,单枪匹马的独自奋战,导致出了问题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解决、想不出很好的方法去面对,在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时也无法为自己辩护,更想不到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致使他们每每遇挫时只能吃闷亏。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监察管理机制

劳动执法的关键在于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前提下,加强和完善劳动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设立独立劳动监察机关,从目前的从属于劳动何社会保障部门状态下独立出来,在各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政府应保证劳动监察部门有足够的经费和从业人员,促使劳动监察部门能真正履行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农民工问题上的工作力度,健全举报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对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加强巡视和定期检查,从而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应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完善农民工教育机制。

鼓励有关大学、培训机构尝试开展以农民工为主要教育和培训对象、能够向他们提供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活动。

其次,建立完善的农民工职业资格评定体系。

输入地城市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些重要工种,研究制定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可以考虑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择合适企业进行试点,将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权下放到企业,并形成社会认可的认证制度。

(三)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

农民工需要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和合理有效的维权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为方便农民工入会,工会组织部门可以采取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等措施。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大力推行农民工输出地源头入会、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多种入会形式,建立和完善“一次入会、持证流动、务工享用、进出登记”制,使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

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

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没外。

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四)构建法律保护体系

应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规,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加慢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

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引导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积极推动制度创新

在企业及职业介绍机构当中建立劳动保障信用机制,明确道德规范建设,发挥诚信机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企业的诚信机制和信用建设应该成为整个诚信机制和信用建设的重点,要加强对劳务输出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通过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劳务输出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搞好就业服务指导,坚决打击违法中介组织,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从两个方面着手推动制度的创新,一方面,要革新城乡的二元户籍制,放松对户籍迁移制度的要求,允许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劳动者一样的福利待遇,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都可以将他们视作是城市劳动者。

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工作,增加农民工因公受伤而获得的补助,充实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项目与内容,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这块的实施力度。

结论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受损存在多种原因,有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制度的等等,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和社会已经认识到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法律、教育规定等都涉及到了这一特殊全体,可是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农民工群体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使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能够平等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就要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利益,让农民工获得社会认同感,农民工的权利得到正常行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良好保护,从而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才能使他们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促进国家的繁荣稳定。

 

致谢

本科学习生涯就要结束了,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心中怀着无限的感激之情,感谢辅导员及各位老师在我大学学习生活中给予的悉心教导和帮助!

在此论文撰写过程当中,最要感谢是我的导师。

我的论文从提纲的逻辑、词句的准确、格式的排版都是在老师细心指导下完成的,他很多戏审阅我的论文,对其提成了详细的修改意见。

他宽容的态度以及严谨的治学态度,都深深感染着我。

可以说论文从选题、构思到定稿,每一步都凝结着他的迫切希望以及精心指导。

所以在此,谨向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还要感谢同学、朋友给了我不少的帮助。

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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