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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技术措施

规划专业技术措施

一、总平面

1.一般规定

1.1现状地形图应保证准确,坐标系应为大地坐标系。

1.2建筑退红线应当首先明确。

1.3建筑定位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应标注圆心及半径。

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

建筑间距应考虑到外墙保温层与装饰层的厚度,适当留出余地。

2.图纸深度(见总平面图设计内容)

二、建筑物

1.一般规定

1.1建筑物的台阶,散水,无障碍坡道,阳台,檐口,抹灰层,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1.2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不得小于5m。

同时应注意各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例如:

临沂规定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

2.建筑高度

2.1重点文物,风景区,及航空限高是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楼梯间,女儿墙等。

2.2上述以外的建筑高度,平屋顶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规划设计阶段,高层住宅层高按3.0,机房4.5米,女儿墙1.5米计算;多层住宅层高2.9米(青岛地区按2.8米),屋顶起坡高度0.6m;高层底部网点一层4.5m,二层4.2m,女儿墙0.9m。

其他公建建筑层高3.6m。

2.4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5考虑到消防要求,两层网点加9层或者16层住宅一般会超高,建议在底层两层网点的情况下,上部住宅做到8层或者15层。

3.日照间距

3.1住宅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3.2住侧面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不开窗不小于8m,侧面开窗不小于10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与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3当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法进行日照分析与测算。

以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为准。

三、竖向设计

1.设计原则

(1)采用统一的坐标与高程系统,对起控制作用的城市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2)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3)合理排除场地与路面雨水。

(4)满足各种工程管线的埋深要求。

2.设计要求

(1)场地设计标高高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

(2)场地设计标高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出0.2m。

(4)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

3.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

(1)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布置。

(3)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台地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与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与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最大坡度(%)

备注

密实性地面与广场

0.3-3.0

3.0

一般平坦地区,广场最大坡度应为≤1%,最小坡度>0.3%

停车场

0.25-0.5

1.0-2.0

停车场一般坡度为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

4.一般场地

0.3-0.25

0.2-0.5

0.3-3.0

0.2

-----

-----

绿地

0.5-5.0

10.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7-7.0

8.0

4.标高标注

(1)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2)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3)建筑总图阶段,地下车库应标注车库地面标高与车库顶板标高。

(4)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5)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6)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7)挡土墙标注墙顶与墙脚标高。

(8)自然水体应标注常年水位标高与水底标高。

(9)人工水体应标注设计水面标高与设计水底标高。

四、道路

1.一般规定

1.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与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无供热管线的不小于8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多层3米,高层4米。

1.2.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1.3.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空间。

1.4.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1.5.在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地段人行宽度不宜小于1m。

1.6.基地内人行道路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1.7.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1.8.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5.0

L≤6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2.0

L≤100m

步行道

≥0.2

≤8.0

≤4.0

1.9.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1.10.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应符合一下规定:

(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º。

(2)距相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70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小于5m。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有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1.11.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等级及通行车辆不同而定。

小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6m,大型车最小转弯半径为10m。

1.12.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下表: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9m

6—9m

<6m

建筑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0

多层3.0

3.0

3.0

2.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0

多层2.0

2.0

2.0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1.13.居住小区采用沿围墙的外环停车时,外环停车带与道路总宽度宜为12m(垂直停车)。

2.消防车道

2.1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2.2尽端式消防车道设有不小于15X15m的回车场。

(一般认为长度超过35米的为尽端式)

2.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不大于25米。

2.4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6沿街建筑应设有连接内院与街道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部设置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可兼作人行通道。

2.7大型民用建筑、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与超过3000m²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2.8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m。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消防车回车场,面积最小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2.9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五、停车场(库)

1.停车场规模:

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采用双车道;50—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5m。

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2.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0.5%,以免发生滑溜。

停车场地距离住宅应不小于6米。

3.居住区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位置应靠近出入口处,尺寸不应小于4.2mX6.0m。

4.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6.为满足管线及绿化种植要求,居住区内地下车库顶板不小于1.5米的覆土层。

建筑总图阶段,竖向图中应标注车库顶板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

7.居住区的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按40--45m²计算。

8.青岛市配建停车场参照标准

类型

单位

调整指标

技术规定指标

01

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0

02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2.0

2.0-3.0

03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1.5

04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1.0

05

商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0

0.6-1.0

06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0

0.6-0.9

07

展览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1.0

08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1.5

09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3.0

1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0-1.5

11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2.0-3.5

12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0.8-1.0

13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3.0-3.5

14

幼儿园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15-0.2

15

中小学校

车位/100学生

0.5-0.6

16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6-0.8

17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20.0

18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2.0-5.0

19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0

20

休、疗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0.8

21

饭(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3.0

22

高中档宾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7

23

普通宾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0.6

24

车站、客运码头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4.0

25

客运航空港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5.0-8.0

26

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0-18.0

27

工业厂区、仓储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6

六、绿地及室外活动场地

1.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²/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²/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²/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与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4.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

5.居住区室外活动场地与运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10m隔离带。

6.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基本为南北向,根据地理纬度与主导风向可略偏南北向。

北纬

16-25

26-35

36-45

46-55

北偏东

0

0

5

10

北偏南

15

15

10

5

七、管线综合

1.基地内各种管线需与城市管线衔接,其中,雨水、污水管线标高要与城市相关管线标高协调。

2.管线走向宜与主体建筑、道路及相邻管线平行。

3.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4.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5.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网管道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应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

6.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序号

1

2

3

4

5

6

7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雨水排水

管线

污水排水

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m)

人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车行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注:

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7.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与可燃、易燃与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8.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与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

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9.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燃气管③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排水管

1.5

1.5

--

--

--

--

--

--

--

低压

0.5

1.0

--

--

--

--

--

--

--

中压

1.0

1.5

--

--

--

--

--

--

--

高压

1.5

2.0

--

--

--

--

--

--

--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

--

--

--

--

电力电缆

0.5

0.5

0.5

1.0

1.5

2.0

--

--

--

电信电缆

1.0

1.0

0.5

1.0

1.5

1.0

0.5

--

--

电信管道

1.0

1.0

1.0

1.0

2.0

1.0

1.2

0.2

--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给水管

0.15

 

 

 

 

 

 

排水管

0.4

0.15

 

 

 

 

 

燃气管

0.15

0.15

0.15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电缆

0.15

0.5

0.5

0.5

0.5

 

 

电信电缆

0.2

0.5

0.5

0.15

0.5

0.25

0.25

电信管道

0.1

0.15

0.15

0.15

0.5

0.25

0.25

明沟沟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15

0.5

0.2

0.25

铁路轨底

1.0

1.2

1.0

1.2

1.0

1.0

1.0

11.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管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地上杆柱(中心)

铁路(中心)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边缘

通信照明及<10kv

小于或等于35kv

>35kv

给水管

3.0

0.5

3.0

5.0

1.5

1.0

排水管

2.5

0.5

1.5

5.0

1.5

1.0

低压

1.5

1.0

1.0

5.0

3.75

1.5

1.0

中压

2.0

3.75

1.5

1.0

高压

4.0

5.00

2.5

1.0

热力管

直埋2.5

1.0

2.0

3.0

3.75

1.5

1.0

地沟0.5

电力电缆

0.6

0.6

0.6

0.6

3.75

1.5

1.0

电信电缆

0.6

0.5

0.6

0.6

3.75

1.5

1.0

电信管道

1.5

1.0

1.0

1.0

3.75

1.5

1.0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2.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还应当满足当地的要求)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八、公共配套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与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2.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与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与减少干扰;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与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3.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与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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