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与标准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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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与标准修改稿
各位领导:
各生产车间人员在落实设备点检工作中,反映出对氧气、乙炔皮管的试验标准及钢丝绳的报废标准不太明确的问题,经查阅公司的相关安全体系文件,仅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规定》及《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及标准》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要求,但欠缺更为具体、更为明确的量化标准要求。
现经查阅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同行业船厂中的操作经验,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从明确性、具体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将氧气、乙炔皮管的试验要求、现场使用要求以及钢丝绳的报废要求作进一步的补充。
现将修改稿件呈报各位领导,请审阅,并敬请批示!
(注:
红色字体为修改补充内容)
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与标准(修改稿)
1.内容与使用范围
1.1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交通部、公安部相关安全规定,结合我司特点,规范修船施工中明火作业、高空作业、油船作业、吊运作业等高危作业的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1.2本规定适用于在友联船厂修理范围内的作业。
1.3本条例解释权在安全管理部。
2.定义
2.1热工作业:
伴有裸露的火焰/炽热工件的作业和操作中可能出现火星或其它可能引燃可燃物的作业统称热工作业。
如使用气割、电焊、带电作业,喷沙、敲锈等。
2.2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3可燃气体:
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汽。
2.4可燃物:
通常状态下,不论是液体、固体或气体,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同时发光放热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质。
2.5火源:
凡能引起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热源,叫火源,火源有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如明火、电焊、电火花、烟头、自身放热自燃等。
2.6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粉尘在空气中混合达到一定的体积百分比,其遇到火源能够发生爆炸的体积百分数范围,叫爆炸极限,其最高值叫爆炸上限,最低值叫爆炸下限。
2.7危险区域、危险因素:
危险区域是指存在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因素的场所和经常产生聚集可燃气体、粉尘或装放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伤害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安全施工标准
3.1明火作业标准
3.1.1任何部位需明火作业都必须提前填写《作业许可证》按程序申请、审批。
3.1.2施工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设备和施工作业环境,确认安全方可操作。
a对所用工具进行检查:
氧气、乙炔管安全使用标准:
①必须使用经点检合格的皮管,皮管点检试验的参考工作压力一般为氧气胶管1.5MPa,乙炔管0.3MPa;②氧气管与乙炔管不能互换使用,更不得用其他胶管替代;不允许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③胶管与割具连接处以及胶管与氧、乙炔阀连接处,用铁丝或卡子扎牢,接头绑扎要规范,绑扎铁线必须要两扎以上,确保气管不漏气;④修船过程中使用的胶管,管线10米内只允许有1个接头,有2个或以上接头等情况不准使用;⑤皮管外表面有明显长距离裂纹,皮管弯曲180度时内衬层暴露,不能使用。
b对施工环境进行工前检查:
非危险区域的作业,以作业点为中心,5米半径的空间;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米,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米的柱形空间;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半径10米,向上2米,下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作业点四周设及到反面舱室或其它受影响的房间、处所。
3.1.3明火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上述部位(1.
(2)项)清除现场易燃物,易爆物品,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专人看火,监护施工防火安全;密闭舱室施工前必须先通风换气,使舱内含氧达到18%以上。
3.1.4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所有影响施工安全的电缆、切断电源,并拆除其它可能受影响的设备,同时采取有效防火隔离。
3.1.5舱室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1%,含氧量在18%以上;作业部位相对风速小于13.8米/秒。
3.1.6严禁在距油舱壁/隔热舱壁或其它危险物品舱壁0.5米以内的明火作业,如需作业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米内的一切可燃物,对受影响的舱进行清洁测爆合格后,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3.1.7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司《危险区域施工作业指导书》、《修船明火作业管理程序》以及其它安全操作要求和管理规定。
3.2高处作业标准
3.2.1对有明火作业的施工必须认真执行(三、1)项规定。
3.2.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状况良好,无禁忌病症。
3.2.3作业人员必须做好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3.2.4涉及船舶修理的货舱平面反顶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禁止使用高空车在平面狭窄的反顶位置使用高空车作业。
3.2.5任何高空作业使用的梯步或跳板都必须牢固捆扎(明火作业跳板需用直径3mm以上铁丝捆扎),防止滑动。
2m以上高空作业都必须设制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1m且至少围两道,两道围栏间隔应在300mm左右。
3.2.6跳板的选用:
a.木质跳板必须使用大于50mm厚的坚固木板,凡有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
b.油船、油舱,需选用铁跳板,且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不得使用脱焊或变形严重的跳板。
3.2.72m以下作业所用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300mm,2—5米高空作业跳板铺设宽度不得小于600mm,5m以上高空作业跳板宽度不得小于800mm。
由两块以上跳板合并的跳板,须采取加固措施。
中间的缝隙应小于50mm,每平方米跳板负荷不得超过270kg。
3.2.8跳板底部必须支撑牢固,保证强度,专用脚手架四面应捆扎并用卡码加强,角钢架2米以上必须使用45×45mm以上型号角钢或等强度材料,并加斜撑,斜撑焊在作业面向外约2/3平铺架材处与平面成45°角。
支撑角铁跨度不得大于2米,跳板支撑架两端各留300mm。
所有支撑的焊接必须满焊,符合强度和质量要求;
3.2.9吊跳必须保证强度并架设保险支撑,防止晃动或绳索与跳板滑动。
3.2.10所有搭设的跳板必须考虑人员上下安全问题,焊设好上下梯,梯步每级之间跨度在300mm,均匀连贯,焊接牢固并做好防坠落措施,否则视为不合格跳架,禁止使用。
3.2.11高空作业下方如可能有人通行,在下方应设好围栏,并挂好“禁止通行”警示牌。
围栏范围等于以作业点为中心,作业高度值为半径圆形面积。
3.3油船作业标准
3.3.1进厂前条件:
进厂前必须对所有货油舱泵房等相关处所进行通风除气,并对舱内可燃气体检测,各舱可燃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2%以下时,可以进厂靠码头,并作进一步清洁。
人员进入密闭舱,必须先对舱内的氧气含量进行检测达到18%以上方可进入。
3.3.2非装载油品的舱室出现进油现象,该舱一律作油舱对待。
3.3.3作业施工前注意事项:
a.靠好码头后应先接好地线,要求地线的横截面积≥50mm平方,接地电阻≤5Ω。
b.货油舱、泵房、机舱,与部分有施工工程的燃油舱等危险品舱室,作业前在保持通风换气的同时,进一步检查与清洁,舱壁平台或构件上不得有油泥。
外观检查合格后,可燃气体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c.上船进入舱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设备、工具等都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在测爆未合格前应禁止一切热工作业,禁止带烟、火上船。
d.未经安全检测确认,严禁进入任何舱室。
3.3.4船上的所有电源线应架空1.8m以上,防止挤压、摩擦等损坏。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定相关内容。
3.4起重作业标准
3.4.1起重作业人员条件
a.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证件有效。
b.按规范穿着好起重专用装。
起重指挥人员或吊机操作人员作业时精神要集中,指挥手势要明确、及时到位、哨声要清晰分明,严禁酒后作业或带病作业。
3.4.2起重绳具的要求
a.绑扎绳索必须牢固,较重的物件要用钢丝绳绑扎,严格遵守钢丝绳使用的安全系数要求,用作吊索无弯曲时,安全系数为6倍,用作捆扎吊索时安全系数为8—10倍。
b.用钢丝绳多圈绕捆扎吊物时,应顺序绕绑平坦,不应有压叠、打结和扭转现象。
c.选用钢丝绳前,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严格按照下列报废标准执行。
钢丝绳有下列缺陷时应报废:
(1)钢丝绳的外观检查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应报废:
1麻芯外露;
2明显腐蚀、锈蚀;
3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形状态;
4绳股挤出;
5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少;
6打死结或严重扭结;
7部分被严重压扁、弯折等。
(2)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以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数的10%。
(3)整股绳丝断裂报废。
(4)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或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以上时,即应报废。
(5)钢丝绳直径减小达7%以上时报废。
d.禁止使用被折断后又连接起来的钢丝绳。
e.吊运物件的重量应不大于绳具规定的许用安全负荷,不能将绳具的破断负荷作为选择吊运物件重量的依据。
f.钢丝绳可能出现的缺陷的典型示例(参考件)
注:
(为了强调起见,许多插图显示了夸张性的缺陷,图中示出的这种钢丝绳早就应该报废)。
图1钢丝绳两相邻绳股中的断丝及钢丝的位移——理应报废
图2钢丝绳大量断丝伴随着严重的磨损——理应立即报废
图3钢丝绳若干绳股有断丝——理应报废
图4内部严重锈蚀:
绳股中许多外层钢丝的面积减小,这些钢丝与绳芯接触,
明显地看出挤压严重且绳股的空隙减小——理应立即报废
图5多股绳的笼状(鸟笼形)畸变——理应报废
图6钢丝绳的磨损和外部腐蚀的发展过程举例
图7钢芯挤出,通常伴随着邻近位置的笼状畸变——理应立即报废
图8上述缺陷严重恶化——理应立即报废
图9钢丝绳直径的局部增大:
常由冲击载荷导致的钢芯畸变而引起——理应立即报废
图10钢丝强直径的局部增大:
是由于维芯在退化状态在外层股间突出而引起的——理应报废
图11严重扭结:
标志钢丝绳搓捻过紧而引起纤维芯的突出——理应报废
图12钢丝绳产生局部磨损及钢丝松驰——理应报废
图13绳径局部减小:
由于外层绳股取代了已经散开的纤维绳芯而引起——理应立即报废
图14部分被压扁:
是由于局部被压裂造成绳股间不平衡加之断丝而引起——理应报废
图15钢丝绳的部分被压扁:
因操作不当造成。
注意外层绳股的捻距离增加的程度,在载荷状态下应力将处于不平衡——理应报废
图16严重弯折——理应报废
图17当钢丝绳已经形成“部分被压偏”形式的变形并有局部磨损和许多断丝——理应立即报废
图18若干种损坏因素累积的后果:
特别注意外层钢丝的严重磨损导致钢丝的松弛,以致笼
状畸变正在形成,并有若干处断丝——理应立即报废
3.4.3起重工具要求
a.使用的工具应严格遵守起重设备报废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废旧或已损坏的工具或设备。
b.卷扬机钢丝绳卷绕位置方向不正时应校正。
所使用的滑车,以及吊耳卸扣必须符合强度要求,设置位置要合理,不得斜拉斜挂,防止受力的钢丝在物体上摩擦或接近带电设备和电源线,以及接触高温高热。
c.使用的葫芦必须标识清楚,额定载重范围明确,并对钩头、链条进行定期检查和使用前安全性能检查。
受力部件如有磨损,脱焊,裂纹等应停止使用,严禁私自改装葫芦、滑车或其它起重工具、设备。
3.4.4作业施工中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重大设备吊运执行《大件吊运会签制度》。
b.所选用的钢丝、吊耳、卸扣、葫芦等起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各自的使用标准和报废标准,禁止超负荷和带病作业。
临时焊装的吊耳、必须由专业焊工焊接。
并保证焊接质量和强度的要求。
c.大件物品吊运时,都必须系好防荡绳,防荡绳不少于2根,合理设置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