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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万华化学(广东)特种聚氨酯项目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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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版

胡建辉

版本号

版本说明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发布日期

 

1目的

为了规范万华化学(广东)特种聚氨酯项目(一期)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作为工程检测单位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提供工程检测单位在工程投标的质量保证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2范围

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阶段依照承揽合同实施的质量检测行为,以及根据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施的质量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3定义

3.1本工程

指万华化学(广东)特种聚氨酯项目(一期)。

3.2质量检测机构

指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承揽合同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组织或分支机构。

3.3项目经理

指代表质量检测机构履行合同并授权批准检测报告的负责管理人员。

3.4主要检测人员

指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本工程或为本工程提供检测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操作人员。

4职责

4.1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建设单位和/或其他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4.2.1必须依照合同和/或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本工程配备足以满足建设单位质量需求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

4.2.2主要检测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更换。

建设单位认为不能满足本工程质量需求而提出更换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并依照合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4.2.3建立并保持符合现行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负责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工程的自律运行。

4.2.4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质量管理原则,以自有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履行并完成合同项下的质量检测业务,服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2.5工程检测单位的履约行为和质量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办公室的监督和控制。

4.2.6服从建设单位为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而作出的决定和其他书面文件。

5工作程序

5.1质量保证

5.1.1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质量检测业务,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履行并完成承揽合同项下的质量检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5.1.2派驻本工程的主要检测人员,必须将从业资格登记在质量检测机构名下。

其中,射线检测评审人员和超声波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的考核认定。

5.1.3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装备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的要求,并确保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限制条件内使用。

检测装备过载、改造、损坏修复、重新安装、重新启用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重新检定。

5.1.4使用的检测装备被认定不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和评估由此造成的影响,并制订相应的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由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并落实纠正。

5.1.5不符合见证取样制度的试样,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5.1.6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必须按照单项工程分年度连续编号,并不得随意抽离、撤换和涂改。

5.1.7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7日内提交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办公室备案。

5.8质量检测机构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自律运行,并对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加以验证。

5.2质量检测

5.2.1质量检测计划

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承揽合同订立后的21天内,向建设单位区域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单项工程的质量检测计划。

5.2.2单项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的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2.2.1被检测工程的基本情况。

5.2.2.2质量检测计划的编制依据。

5.2.2.3工程质量检测的承揽范围。

5.2.2.4工程质量检测的总体部署

应当涉及组织形式、资源投入和进度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5.2.2.5工程现场检测的技术方案

应当涉及检测依据、方法、数量等方面的内容。

5.2.2.6见证取样检测的技术方案

应当涉及检测依据、方法、数量等方面的内容。

5.2.2.7履行合同有关质量、安全、环境、档案和试样处置的管理办法。

5.2.2.8需要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或承包商提供的配合工作。

5.2.2.9质量检测计划的附件包括:

(1)主要检测人员一览表;

(2)主要检测装备一览表;

(3)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

(4)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

(5)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6)重要检测事项的工艺技术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5.2.2.10单项工程的质量检测计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并签认。

5.2.3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审查被检测工程的检验和试验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部提交质量检测机构的审查意见。

5.2.4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提出检测业务委托书,并针对重要检测事项的操作过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安排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督。

5.2.5质量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要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见证取样检测的,双方应在核查试样及相关资料、见证人员证明后签字确认。

5.2.6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先核对试样与委托书的一致性,无误后再对试样进行唯一性密码编号和标识。

5.2.7试验室检测

5.2.7.1检测人员在实施检测前,负责核对任务单与试样的一致性。

5.2.7.2检测人员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填写主要设备使用和环境状况记录。

5.2.7.3根据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确定的标准或方法制备试样。

5.2.7.4检测人员遵循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重要检测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并填报检测原始记录。

5.2.7.5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出记录。

5.2.7.6已检试样在完成状态标识后放入规定的区域。

5.2.8工程现场检测

5.2.8.1在开始检测前,由检测人员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5.2.8.2检测人员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填写主要设备使用和环境状况记录。

5.2.8.3在检测人员进入工程现场前,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其安全防护。

5.2.8.4检测人员遵循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重要检测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并填报检测原始记录。

5.2.8.5项目经理要注意观察工程现场检测过程的环境条件变化情况。

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指令检测人员停止工作直至环境条件恢复到允许范围以内。

5.2.8.6项目经理怠于履行安全防护和环境控制职责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发出相应的指令。

5.2.9检测原始记录

5.2.9.1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⑴原始记录名称。

⑵原始记录的每页应连续编号且唯一。

⑶检测任务单编号。

⑷试样编号、名称、状态、规格和型号。

⑸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⑹所用主要检测装备的名称和编号。

⑺检测环境。

⑻检测数据、计算结果。

⑼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⑽检测时间及检测、审核人员的签名。

5.2.9.2工程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⑴原始记录名称和编号(记录应连续编号且唯一,每页有总页码和页码标识)。

⑵检测任务单编号。

⑶委托单位名称和抽样日期。

⑷试样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场日期。

⑸抽样依据、方法、地点、试样数量、样本基数和批量。

⑹检测原因、检测依据、抽样情况说明及未定事项(必要时)。

⑺试样状态的确认。

⑻所用主要检测装备的名称和编号。

⑼检测数据、计算结果。

⑽检测时间及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名。

5.2.9.3涉及见证取样的,应在其原始记录中载明工程名称、工程编码、结构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等信息。

5.2.9.4检测人员及时填制原始记录,要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和信息完整,并不得追记和涂改。

5.2.9.5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必须由原记录人进行“划改”,并在“划改”处加盖原始记录人的印章或者签名。

“划改”后的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5.2.9.6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

如果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检测人员应报项目经理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说明异常的原因。

5.2.9.7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和/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抽查检测原始记录、设备使用和环境状况记录,并将其结果作为考核质量检测机构的证据之一。

5.2.10检测报告

5.2.10.1无损检测、金属材料化学成份分析和硬度检验报告,执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7)。

5.2.10.2质量检测其他业务事项的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其业务事项应当执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审查阶段做出其内容和格式的统一规定。

5.2.10.3在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的单位和姓名。

5.2.10.4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的,其检测报告应当增加下列内容:

⑴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

⑵符合或不符合规范或要求的说明(需要时)。

⑶关于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声明(适用时)。

⑷特定方法和/或建设单位要求的附加信息。

5.2.10.6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和项目经理批准,并加盖本单位的检测专用章后生效。

5.2.10.7检测报告应当结论准确、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人员必须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项目经理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5.2.10.8检测报告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承包商负责保管并归入工程交工技术文件。

5.2.10.9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记录,并向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项目部每月提供其复印件;涉及使用安全的检测结果不合格项,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3工程质量监督检测

5.3.1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权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质量数据进行抽样复审和/或复测。

复审和复测的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考核质量检测机构的重要证据之一。

5.3.2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有争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复测;根据复测结果仍然不能达成共识的,报请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裁定。

5.4绩效考核

5.4.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5.4.2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4.2.1质量检测机构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派遣或安排合格人员为本工程提供质量检测;质量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和工作质量符合法律、合同、行业准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4.2.2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试样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5.4.2.3编报的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符合建设单位预期的质量要求,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和规范,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能为建设单位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问题提供信息和建议。

5.4.2.4质量检测机构和/或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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