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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科研水平与创新能力,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9〕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27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科研处为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

全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承接科研项目均须与项目委托方签订任务书或合同(含协议,下同),并到科研处登记立项。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类别的确认,项目合同的签订与项目的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而形成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课题)组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分纵、横向两类进行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指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员工或承担单位为我校的厅级以上(含厅级)政府部门的各类项目以及学校科研项目。

加盖相应级别政府部门公章的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纵向项目,其级别为该类项目级别的下一级;没有加盖相应级别政府部门公章的纵向项目的子课题视为横向科研项目。

全国性的学会、协会(不含分会)的项目视为厅级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指没有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

项目类别应在办理立项手续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除另有规定须由学校其他部门管理的事务外,横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二级学院的,该项目归属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日常管理;横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二级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该项目归属科研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所必要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税赋等因素编制预算,作为项目承接谈判与项目执行参考依据。

第六条在申请纵向科研项目过程中,财务处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

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编制纵向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一般要求: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的要求填报预算,开支的具体类别和预算额度应考虑周全,避免遗漏。

特别是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管理费等支出应依据充分、测算准确,避免决算超支。

二、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编报虚假预算。

三、按项目申报规定应自筹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必须先落实配套资金。

其配套资金开支范围应与项目申报的预算一致。

四、需要转拨经费给协作单位的,除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注明协作单位及联系人、任务分解、转拨金额、测算依据等相关内容外,必要时还应与协作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五、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专家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劳务费提取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第八条编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时,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5%,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各项支出均不能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项目任务期内的每年年末,项目负责人均应对其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一十条科研项目收入来源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拨款、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校级项目经费、学校给予的项目配套资金等。

第一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立项流程单》的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财务处凭科研处开出的科研项目立项通知(初次到款时应附任务书或合同复印件)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无任务书或合同的原则上不得入账,特殊情况由科研处审批。

第一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

第一十三条科研项目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等有关规定,由财务处代开发票及代扣代缴营业税。

第一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款到开票方式。

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凭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足额到款。

第四章经费配套管理

第一十五条学校对于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的级别、类型、经费额等给予一定的配套。

项目立项文件中有经费配套要求的,立项单位为自治区教育厅的,按项目立项文件执行,其余由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配套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项目立项文件中无经费配套要求的,按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表1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项目级别

配套经费(元)

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

A/50000

国家级自筹项目

50000

省部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

A/10000

省部级自筹项目

10000

厅级非自筹项目

0.1A/1000

厅级自筹项目

1000

横向项目

0.08A

说明:

A为项目到位经费额;配套经费中若有可选项的,取较高值。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一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按照经费预算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

其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九、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一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关于管理费提取规定的,按该合同执行。

横向项目及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提取管理费:

经费在3000元以下的,不提取管理费;经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按3%提取。

第一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全部由学校提取。

横向科研项目中,项目归属二级学院的,管理费的50%由学校提取,50%由二级学院提取;其他情况的,管理费全部由学校提取。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二级学院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必要的管理成本支出。

第一十九条对外协作需要转拨经费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任务书批件或合同以及协作单位的合法财务票据办理,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出。

转出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预算列示单位或合同签订单位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未结题前,经费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85%(含配套经费)。

如下达项目单位对未结题项目已经预扣一部分经费的作为结题后下拨,则可以按进度报销所下达的经费。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科研处归档后,方可全额报销剩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科研业务经费开支的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二、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

三、不得开支非学校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规费支出。

四、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个人学历(学位)学习费用和非项目研究必需的培训费用。

五、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六、不得开支项目合同约定以外,且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开支的费用。

第六章经费审批

第二十二条开支科研项目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流程单》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时,单笔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开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时,项目归属二级学院的,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其他情况的,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若中途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科研处同意。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需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注明代为购置、自制或组装形成的资产需移交委托方外,其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项目完成后,其固定资产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规范无形资产管理。

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使用学校科研处提供的范本,按照规定的要求与格式填写,由科研处严格审查后签订。

第二十七条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如需为项目委托方代购设备(不含研发、组装的设备),必须列明设备名称、数量、估价及交付方式,或另签委托代购设备合同。

若有部分研究或开发内容需委托第三方完成(即转出外协,含委托加工)的,必须再签订委托合同。

纵向科研项目中部分研究或开发若委托第三方完成,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并作为协作费用列支。

上述合同学校留存一式二份,一份存入项目档案,一份作为代购设备或学校对第三方划转经费的凭据。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双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因科研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测试与加工、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其中:

测试与加工合同由科研处审核盖章;设备购置、材料采购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实验室维修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审核盖章。

属于学校招投标范围的,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合同,均不得再与委托学校科研项目的甲方签订。

第九章税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收入的税费缴纳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充分考虑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税费,并与协作单位协商税费的分担问题,纳入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经项目组填报相关材料,科研处申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审批后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财务处将批件送税务局备案后,可以对科研项目中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

第三十一条科研人员收入以及科研项目的各类酬金(含助研津贴)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章结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结账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为: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在规定上报决算期限的15个工作日前完成清理收支账目,编制决算报表工作。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二、重大科研项目验收前,应按规定接受学校内部或社会审计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三、科研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验收后,项目组应在一个月内凭科研项目结题证明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结题半年后仍未结账,或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二级学院,其项目结余资金将全额纳入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二级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其项目结余资金将全额纳入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留用部分,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费,参照在研项目的劳务费、业务费范围开支。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一般可提取不超过20%的结余奖励,剩余部分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费。

科研启动费参照在研项目的劳务费、业务费范围开支。

经所在单位同意,此项经费可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奖励的配套经费,可开支项目组成员国内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培养费。

三、科研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其科研项目经费应移交给项目组其他成员,结余的科研启动费可移交给项目组其他成员,或转入所在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

经科研处同意继续完成项目研究的,视同在职科研人员使用经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实施有效监督,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分别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于未经科研处批准,擅自将科研项目经费以协作、测试、加工、购物等名义将经费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的行为,除限期追回全部经费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立项流程单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流程单

纵向科研项目报账审批流程

横向科研项目报账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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