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902283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9.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docx

版平煤股份147号《防治煤与瓦1

 

平煤建工〔2010〕147号

关于转发《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层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安全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现将《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煤股份〔2010〕14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为电子公文)

 

主题词:

生产技术安全办法通知

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010年11月29日印发

 

平煤股份〔2010〕147号

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煤生产单位,机关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处:

《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煤股份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为电子公文)

 

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管理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煤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防突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三条齐抓共管责任制

突出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突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规(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分管副职对防突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计划、措施的落实。

总工程师制定的措施,必须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修改,并有记录可查。

公司各级安监(检)部门、相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和防突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保安。

第四条建井单位防突管理制度

在突出矿井承担施工任务的建井单位,必须配备专业防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建井单位在突出矿井系统内进行施工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该矿井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对建井单位落实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突出矿井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问题。

(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落实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矿井防突管理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防突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六条防突工作规(计)划编制制度

(一)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工作5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防突工作必须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二)防突规(计)划必符合矿井的合法产能,遵循“四区配套三超前”(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配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的原则。

(三)防突规(计)划内容包括矿井生产条件简述、采掘接替安排、保护层开采规(计)划、区域防突和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放量及打钻量、瓦斯抽采利用量等。

防突规(计)划中必须做到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完成时间;三是明确标准;四是明确考核制度。

(四)公司每年组织听取突出矿井防突工作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报,对防突规(计)划进行审核,突出矿井严格按照审核意见组织落实。

第七条通风系统管理要求

(一)突出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突出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回风系统,保证其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

双翼开采的突出采区,两翼必须各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

(二)突出采区必须做到专回专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生产期间,不得与专用回风巷道维修平行作业。

(三)外围通风系统未形成的,严禁施工回采巷道。

(四)严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五)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六)突出采区硐室调节风窗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

(七)突出区域煤巷及距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岩巷施工期间必须在进风侧设置防突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风量调节设施,且必须保证回风畅通。

(八)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道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外口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高浓度瓦斯传感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瓦斯传感器。

第八条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牌板标准化

(一)在开采过保护层、消突评价有效区内,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二)采用低位(高位)巷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应按要求施工地质前探钻孔。

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

(四)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风巷靠近上隅角处设置醒目的抽排钻孔允许进尺牌、效检允许进尺牌。

第九条防突措施现场监督验收制度

(一)预测(效检)钻孔施工完毕后,防突测试工认真填写终孔通知单;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完毕后,打钻施工现场负责人填写终孔报告单。

上述钻孔均由评估员、瓦检员、防突盯岗人员、班组长现场验收、签字,并将签字后的报告单报防突部门及防突副总审查、签字,预测(效检)钻孔终孔报告单必须由单位总工程师签署具体意见。

(二)施工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现场组织生产时应切实做到“三清楚、再布置”,即:

清楚预测(效检)实测值;清楚措施剩余超前距;清楚安全防护装备(如避难硐室、防突风门、压风自救装置等)的完好状态,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布置生产任务。

第十条强化审批管理制度

(一)以下条款必须经公司审批

1.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2.新建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3.井巷揭煤措施、突出煤层煤巷和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10m)使用掘进机措施应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上述报告、设计、措施编制完成后,单位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审批。

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和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若遇到地质构造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现场地质构造探测管理

(一)使用物探技术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根据物探仪器的解释精度和探测准确度确定有效探测距离。

(二)突出危险区域内实体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物探手段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执行循环超前探测措施,每次有效探测距离内无异常时,保持不小于20m超前距,巷道轮廓线两侧控制范围不小于20m。

发现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总工程师汇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10m,地质构造区域20m范围内开掘巷道,必须执行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措施,防止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瓦斯地质基础资料数据库

(一)突出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分煤层、分采区瓦斯地质图,并对瓦斯地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报公司通风处。

(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井下所有开采煤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

垂深每增加50m取一组煤样,交有资质的部门化验突出参数(P、W、△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根据上述测试参数及收集的资料,建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台帐;突出参数测试台帐;煤样化验台帐;突出卡片、台账等。

(三)非突出煤层井巷揭穿煤层和采掘工作面遇到明显突出预兆(瓦斯涌出异常、严重夹、顶钻,喷孔、响煤炮等)时,应测定、收集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瓦斯压力,当参数达到《防突规定》中突出条件时,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请有资质科研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一)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进尺。

(二)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必须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超前错茬距必须保持50m以上,炮掘施工时,任何一个工作面放炮,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三)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组织贯通。

(四)煤层倾角在20°以上的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五)突出危险工作面严禁使用综掘机作业。

第十四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段,当煤柱小于10m时,原则上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施工期间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侧进行连续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当煤柱大于等于10m时,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进行消突评价,若评价达标,可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若评价指标超标,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执行针对性的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综合防突技术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选取原则和顺序:

(一)突出矿井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各煤组、各煤层之间应优先开采非突出煤组、煤层,以稳定产能,支持突出煤层区域瓦斯治理。

(二)严格执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规定。

(三)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四)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根据具体条件顺序选择低位巷穿层钻孔、高位巷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治理煤巷掘进瓦斯,上述措施可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

同时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施工本煤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瓦斯。

采区准备工程中联络巷、车场等煤层巷道,可采用煤巷条带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五)突出区域采用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区域预抽的,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或高压水力压裂、水力割缝、水力冲孔等增透技术,提高瓦斯预抽效果。

(六)开采深度大于800m、高地应力区域,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考虑施工多条岩巷,通过穿层钻孔实施增透技术后,充分抽采煤层瓦斯或开采软岩层,充分解放煤层,消突后方可开采。

(七)突出矿井在安排接替和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体现“掘、抽、采”平衡和“四区配套三超前”的原则,严格按照保护层开采量、岩巷预抽巷工程量、打钻抽采工程区域预抽达标量安排突出煤层工程、产量和矿井年度总产量计划。

第十六条保护层开采规定

(一)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

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被保护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特殊情况,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必须提前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在留煤(岩)柱前以及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布置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矿必须作好留煤(岩)柱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二)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

保护层开采时必须抽采被保护层瓦斯,被保护层瓦斯抽采量必须单独计量并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

第十七条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布置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

巷道距煤层法向距离:

坚硬岩石时,不得小于8m;松软岩石时,不小于10m。

(二)低位(高位)预抽巷内必须先施工增透穿层钻孔,后施工穿层条带预抽钻孔。

穿层高压水力压裂钻孔包括条带压裂钻孔和区段压裂钻孔,条带压裂钻孔间距原则上不大于20m,控制到煤巷上帮;区段压裂钻孔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m,控制到区段中间。

(三)穿层钻孔布置方式为,沿巷道走向每隔4~6m布置一组穿层预抽钻孔,每组钻孔数量至少7个,且有1个钻孔布置在预掘煤巷工作面中部;孔径不小于108mm,其终孔位置控制到煤层顶(底)板0.5m,终孔的间距应根据钻孔抽放半径确定。

施工期间若出现喷孔、夹钻、顶钻和响煤炮等异常现象时在两组穿层钻孔中间加打一组穿层钻孔。

(四)穿层钻孔控制巷道两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五)低位(高位)预抽巷设计长度小于1000m时,必须在预抽巷贯通形成系统、穿层区域预抽达标后方可掘进煤巷;低位(高位)预抽巷设计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低位(高位)预抽巷施工超过1000m,且穿层预抽达标区域达到500m以后方可掘进煤巷。

第十八条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钻孔直径89~120mm。

(二)施工大直径钻孔(>120mm)时,应有防止喷孔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钻孔间距按实际测定的瓦斯抽放半径确定,并留有一定的富裕系数,但不得超过3m,钻孔排数按煤层厚度确定。

表1煤层钻孔布置参数表

煤层厚度(m)

≤2.0

2<煤厚≤6

6<煤厚≤8

>8

钻孔排数

1

2

3

4

(四)每个循环钻孔控制的煤层条带长度不小于60m,施工期间保留20m超前距离。

条带长度范围内钻孔控制全煤厚,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控制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五)在巷道内布置钻孔困难时,可在巷道两帮施工抽采钻场,保证抽采钻孔控制巷道两帮的距离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本煤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随掘进工作面的施工,应先施工高压水力压裂钻孔,后施工本煤层预抽钻孔。

高压水力压裂钻孔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m,滞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本煤层预抽钻孔间距按实际测定的瓦斯抽放半径确定,并留有一定的富裕系数,但不得超过4m,钻孔滞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200m。

(二)钻孔直径89~120mm。

(三)风、机巷本煤层预抽钻孔交叉长度不得小于10m,严禁留有瓦斯预抽钻孔空白带。

第二十条加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期间的瓦斯管理

(一)打钻地点要安设防喷孔除尘装置,钻孔施工后要及时连接到抽采管路系统。

(二)遇到严重喷孔时要停止施工,撤出巷道内所有人员,研究治理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瓦斯治理措施。

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

第二十一条突出区域进行保护层开采或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二条保护层开采区域内,被保护煤层采掘活动前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保护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三条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整个回采区域实施完区域防突措施,并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防突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回采。

第二十四条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设计走向长度小于(等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煤巷掘进前区域防突工程和措施必须实施完毕,整体进行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二)设计走向长度大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掘进前沿走向每500m为一个单元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每个单元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均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留50m的效果检验达标超前距。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个循环(钻孔深度不小于60m,保留20m超前距)进行一次消突评价,评价报告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消突评价指标及测试规定如下:

(一)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采用直接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

(二)穿层钻孔预抽瓦斯抽采率指标不低于30%,本煤层预抽瓦斯抽采率指标不低于35%,石门揭煤瓦斯抽采率指标不低于45%。

(三)效果检验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若只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则该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掘煤巷工作面中部;若布置1个以上检验测试点,则要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掘煤巷工作面中部,其它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掘煤巷工作面的左侧或右侧区域。

2.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措施检验区域内布置3个检验孔,每个检验孔间隔20m取一个煤样,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取3个检验孔各煤样中测得的最大瓦斯含量为区域措施检验的指标。

第二十六条消突评价报告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作面概况:

工作面位置、范围、巷道布置、工程量、断面规格、支护形式等内容;煤层瓦斯地质情况及原始瓦斯参数。

(二)区域防突措施设计:

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布置、钻孔参数、钻孔控制范围。

(三)区域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实际布孔参数,防突措施钻孔施工情况,绘制实际钻孔布置图。

(四)实测残存瓦斯含量和压力:

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参数、控制范围及钻孔布置图、实测参数表。

(五)消突效果评价分析:

根据所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经过实际计量的瓦斯抽采量、实测的残存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钻孔信息,分析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

(六)进行审批确认:

注明工作面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措施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并经防突部门、通风部门、安检部门、总工程师签字。

(七)结论:

根据消突效果评价分析,确定是否消除了煤层突出危险性,确定是否同意施工。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效果检验

第二十七条采用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达标后,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连续性区域验证。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或出现夹钻、顶钻、喷孔或响煤炮等现象时,必须执行以预抽为主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九条局部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

掘进工作面前方保留10m超前距,两帮控制到8m;回采工作面前方保留20m超前距。

第三十条局部防突措施预测(效检)指标选择、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选用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或其他有效的方法。

(二)效果检验孔要布置在措施孔中间,不得与措施孔交叉,严防与措施孔穿透。

(三)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必须由两名及以上的专职测试工操作,施工单位要全力配合。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独立通风系统、防突风门、避难所(水平或采区)、避难硐室(掘进煤巷)、远距离爆破、压风自救系统及个体防护等。

第三十二条突出区域防突反向风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两道风门应实现连锁,防突风门打开时与墙体的夹角应<90°。

第三十三条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避难所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所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防突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应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避难所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二)避难所内必须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装置;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第三十四条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距回风口距离达到500m时必须构筑避难硐室,以后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外应设置物理反光等醒目警示标志,并强化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井巷揭煤、突出煤层巷道掘进、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10m)掘进都必须执行远距离爆破制度。

起爆点设置及躲炮距离规定如下:

(一)井巷揭煤工作面在揭开煤层爆破时,全采区停电撤人,起爆地点设在井底车场或距爆破工作面距离大于500m的进风巷道内;过煤门时,起爆地点设在新鲜风流中,且距爆破工作面距离大于300m。

(二)掘进巷道在距回风口500m以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全部撤到防突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三)掘进巷道在距回风口500—1000m距离爆破时,瓦检员、爆破工、当班班长可撤到避难硐室进行爆破,但避难硐室距离工作面不得小于300m,其他所有人员一律撤到防突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四)掘进巷道距回风口超过1000m距离爆破时,瓦检员、爆破工、当班班长可撤到距离工作面不小于300m的避难硐室进行爆破,其他所有人员可撤到距离工作面600m以外的避难硐室中。

(五)回采工作面爆破时,风巷口压风自救袋处必须设警戒,其余人员全部撤到距采面下出口50m以外的机巷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供风)处躲炮。

第三十六条每次爆破作业之前,由跟班队长负责指定专人关闭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溜煤眼盖板等防逆流设施,并切断反向风门以里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工作面爆破30min后,由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工进入工作面验炮,确认无异常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突出煤层采掘活动区域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突出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

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压风自救袋不少于5个,靠近工作面一组压风自救袋数量不得少于15个,并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前移。

(二)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

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放炮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风巷口放炮警戒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袋。

(三)工作面回风巷道的皮带机头、绞车等固定的有人工作地点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四)低位(高位)预抽巷打钻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五)压风自救袋风压不得小于0.1MPa,每个自救袋供风量不得小于0.1m3/min。

(六)压风自救设施安装地点应设置物理反光等醒目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突出矿井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化学氧自救器,自救器的使用时间不得低于30min。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5万元:

(一)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在未保护区进行采掘活动的;

(二)新水平、新采区未按规定编报专项防突设计或未按防突专项设计施工瓦斯治理工程的。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3万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