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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采煤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

正规采煤方法是指: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

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斯煤层、突出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煤层中,严禁留设落后出口,严禁巷道与采面形成台阶开采。

第三条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或者在采工作面变更采煤工艺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具体论证事宜由生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在施工前一个月组织审批。

第五条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进行。

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六条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

工作面采长设计,要科学合理。

在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采区,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以及本煤层瓦斯抽放的效果,综采工作面采长不宜超过180m,超过200m时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治理瓦斯和防突的工程(专项)措施。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风巷或机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车辆需要,不得小于12m2。

高档、炮采工作面机巷、风巷设计断面不得小于8m2。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八条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

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九条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在设计准备工作面时,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采面上、下端头管理。

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第十条高突综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严格按《高突综采工作面设计报审规定》(平煤〔2003〕32号),在开工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十一条矿井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生〔1999〕18号),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节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切合工作面实际。

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于工作面即将投产的10天以前会审完毕。

第十三条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四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积扇、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采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补充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第三节工作面移交

第十六条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安全、通风、煤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

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

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的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灭尘、灌浆、瓦斯抽放、通讯照明、防突、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其中高突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高突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验收管理规定》(平煤〔2005〕130号)。

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矿压观测

第十八条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节初采初放

第二十条初采前要成立以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技术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工作组。

工作组成员应具备采煤工程师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

工作组成员按班次到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直到初采初放工作结束。

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填报《平煤集团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报告单》,经工作组长签字后,于初采前3天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都必须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普炮采面开工前,备用支柱、顶梁及其它各种规格的备用材料,必须足量运到指定位置。

采面在上齐4排支柱、回第一排支柱前,特殊支架必须上齐,两巷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严禁回柱。

第二十五条普炮采初次放顶作业班,实施回柱的具体时间、开口位置,由初放工作组成员和跟班干部现场共同确定,并共同担任现场安全监护(观山)。

第二十六条普炮采初采初放不得实行二、三排控顶,而且对破碎顶板、下分层顶板及放顶煤必须使用金属网护顶,确保金属网铺设成全封闭状态,网与网之间连接牢固。

第二十七条普炮采坚硬顶板(如庚组煤层)初采初放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

顶板不得留顶煤,点柱必须戴帽,支柱顶盖接顶要平整。

局部遇地质构造、顶板有松脆变化迹象时,必须挂金属铰接顶梁。

回柱放顶前必须打牢木垛、密集支柱和加强支柱,密集支柱间距不得超过0.3m,每3m留一安全出口,出口宽度0.6m。

加强支柱应同基本柱成走向排列,其间距0.2~0.3m,特别坚硬顶板要推行切顶墩柱或丛柱。

第二十八条普炮采工作面直接顶冒落前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m(庚组煤层回柱分段长度不小于40m)。

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或直接顶大面积不垮落,采面放顶应增加分段距离。

此时,工作面应停止与之无关的其它工作。

基本顶有剧烈来压反应时,应暂停放顶,必要时应撤出人员,待基本顶稳定并重新加强支护后,再进行回柱放顶工作。

第二十九条普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

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以前不得放煤。

第三十一条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撤出工作组,宣布初采初放结束。

第三十二条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三节采场支护

第三十三条普炮采工作面要切实加强单体支柱管理。

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合格;矿生产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至少安装3组排头架,排头架必需有可靠防倒防滑设施。

第三十五条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第一、二排必须有防倒器或防倒绳;底板每1~1.5m辅设1.5m长半圆木底,前端紧靠煤壁并随采面推进及时前移。

第三十六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铺设金属网假顶回采。

要保证铺网、联网质量,增强煤顶支护的整体性。

放顶后末排支柱必须打戗柱或戗抬棚。

煤层松软时,要采取顶帮全封闭管理,严防片帮、抽条、冒顶。

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

第三十七条 沿顶送巷的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出口要保持5~10m的过渡段,不得出现台阶出口,同时要加强三角区煤顶的支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

首末各两组支架的护帮板,要采取拆除油管、加限位装置等固定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支架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

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

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

在已发生冒顶处刹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刹顶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上金属网护顶。

炮采工作面在断层处必须配齐适宜型号的单体柱,防止支柱超高或压死。

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

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

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第四节上下端头支护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m。

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四十四条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棚做到一梁两柱或三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

上、下机头应采用双圆销梁或长钢梁支护,并积极推广应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

具备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

架棚、刹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观山,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架,临时支架必须打在硬底上,确保迎山有劲。

第四十六条端头替棚要及时,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替棚时,应坚持先套后回原则,要将顶、帮背平刹实,严禁空顶、空帮。

第四十七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超前支护里段3~5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或顺山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四十八条 采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上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下隅角控顶距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其中高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强迫放顶提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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