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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18年1月1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各级人员及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第一责任人

(一)岗位名称:

公司总经理

(二)具体承担的责任:

1、负责组织制定本管理制度;

2、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落实奖励资金。

(三)管控方式:

奖惩有据、奖惩及时、奖惩公开、有功必奖、有过必纠。

二、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组织和参与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并监督执行。

2、负责建立奖惩台账。

(二)相关职能部门

1、综合部汇总各部门的奖惩情况,并根据汇总结果落实奖惩。

2、财务部负责建立奖惩专用账户,及时兑现安全生产奖惩。

第三章管理办法

一、安全奖惩审批流程

违纪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环保部

受处罚部门

财务部

总经理

申诉

总经理

二、奖励办法

(一)对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车间,经安委办考评达标的,公司给予安全专项奖励;

2、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事故发生的部门、车间或个人,公司给予重奖。

(二)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给予重奖:

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2000元;

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0~20000元;

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1000~20000元;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100-500元。

(三)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且具有显著成绩者,奖励100-500元。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业成绩特别突出的车间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对违章违纪的行为能及时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三、处罚办法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处罚50元:

(1)未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2)高空作业不使用工具袋,上下抛掷工具、物品的;

(3)高处检修作业,对工器具未采取防坠落措施的;

(4)电器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未使用电器绝缘工器具;

(5)对应急器材现场抽查考试,不会操作的;

(6)安全考试不合格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将有效作业证(复印件)携带身上的;

(8)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的;

(9)锅炉房内接打电话的;

(10)在生产区随地大小便的;

(11)站在阀门手轮上操作或作业的;

(12)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相关会议,迟到、早退者,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厂房内、设备周边、道路、办公楼前等位置停放各种车辆;

(14)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15)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档板、吊车吊钩、安全器材、气瓶等)的;

(16)班中玩弄手机;

(17)在生产区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使的;

(18)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零部件、衣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当事人处罚100元:

(1)机器运转时注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理等工作;

(2)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

(3)无齿锯当砂轮机打磨物体的;

(4)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冲洗地面或浇花的;

(5)安全帽当凳子座;

(6)班中睡岗、脱岗、干与生产无关事的;

(7)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进行生产区的;

(8)非载人车辆载人行驶的

(9)危险作业人员未经作业许可,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

(10)监护人擅离岗位的;

(11)擅自拆除、故意破坏安职环防设施、设备、装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无证从事起重作业、电工作业、电焊作业等特殊作业的;

(2)叉车、装载机载人行驶、举人高空作业的;

(3)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4)在厂区内追逐、戏耍,造成意外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在生产区吸烟的;

(2)酒后上岗的;

(3)未办理受限安全作业证擅自进入受限空间的;

(4)寻衅、打架斗殴的;

(5)非法散播、造谣公司机密或虚假信息的;

(6)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有辱骂、威胁、报复等现象的。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处罚50元,

(1)在电焊机堆放杂物,无接零接地保护,接零接地保护虚接(未用螺母压紧)的;

(2)电焊机二次回路线用设备、管道、桥架作为回路或连接不可靠打火易打火的;

(3)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定置摆放的;

(4)气瓶及安全附件有缺陷的。

(5)各种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7)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8)沟、池、坑孔盖板完好,平台、梯子、走道栏杆不完好、栏杆缺损的;

(9)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或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连带考核当事人500元:

(1)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乙炔瓶倒地(横放)使用的;

(2)氧气瓶、乙炔瓶距动火点间距不足10米;

(3)电焊机二次回路线、焊把线用铝芯线替代的;

(4)生产区用电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私拉乱接的;

(5)机械转动、带电部位无防护罩运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1)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装置机泵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不齐全完好的;

(2)安全设施未投用或失效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三)管理上的缺陷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1)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的;

(2)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3)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的;

(4)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

(5)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的;

(6)未按规程使用、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

(7)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的;

(8)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

(9)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的;

(10)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处理不当的;

(11)在多人合作的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的;

(12)高处作业移动时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3)装卸危险化学品未连接静电导除仪的;

(14)装卸危险化学品无防滑枕木的;

(15)未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台账的;

(16)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护器材、安全标志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还应照价赔偿);

(17)部门、班组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18)各部门上报安全环保部的各类报表必须认真核实、准确无误,出现错误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19)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20)未组织周安全检查的,对查出的隐患未进行落实整改,对各专业、内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21)每月未按要求开展班组(部门)安全活动的;

(22)未按公司规定建立建全消防救护器材登记和使用管理台帐的;

(23)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宣传、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各种安全相关文件(通知)的;

(24)各单位应负责对相关方(进入厂区的)进行公司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未进行教育带领进入现场的;

(25)检维修、施工作业现场无警示标识或不符的;

(26)危险作业未按规范要求定时进行分析的;

(27)危险作业未按规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

(28)临时用电未按规范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用(配)电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1)对于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人员,现场人员不及时给予制止的现场人员及管理人员;

(2)隐患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的;

(3)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导致安全管理混乱的;

(4)由于巡检不力,造成事故的;

(5)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6)消防设施挪作他用的;

(7)消防通道被侵占的或应急疏散门关闭、上锁的;

(8)凭借栏杆、脚手架、管道吊物件的;

(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

(10)脚手架施工,搭设脚手架不规范的;

(11)设备管线、阀门、通道、栏杆按《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未按规定着色的;

(12)禁动阀门未挂禁动牌,有盲板的阀门未挂盲板牌,机泵检修未挂检修牌,设备装置检修未挂检修牌的;

(13)试车、开车无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方案、应急预案但未经批准后实施的;

(1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患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报复的;

(15)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致使事故发生的;

(16)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从事危险作业的;

(17)擅自摘除各级联锁的,联锁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1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

(19)未经批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

(四)其他

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处罚事项,给予200-5000元处罚。

第四章附则

一、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奖惩通知单

 

安全奖惩通知单编号:

奖惩人员

考核日期

所在部门

职务

奖惩原因:

奖惩意见:

开单人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附件2:

安全奖惩通知单台账

安全奖惩通知单台账

序号

部门、当事人

责任人

处罚事由

违反规定

违纪时间

依据

罚款(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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