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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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1

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

详细:

xx年

湖北省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4852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为:

1084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6681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8681元。

5、湖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

43217元/年。

赔偿工程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到达残疾级别)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计算公式: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至少为5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局部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承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

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安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误工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

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5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84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5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84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5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84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国产)

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因此,受害人应当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6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6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68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

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6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当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11、伤残鉴定费

按实际票据计算

12、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金额=39542÷12个月×6个月

15、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52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849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5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8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52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849元×5年

16、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同上

17、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8、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修理的费用结算票据来主张。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对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xx-11-279:

37|#2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安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安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安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安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

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开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

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如责任人承当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当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当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那么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开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

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实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七、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假设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缺乏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以下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说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表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

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安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安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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