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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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3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地基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桩基础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号项目允许偏差

1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

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0

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

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1/3桩径或边长1/2桩长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50100+0.01H150+0.01H 

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

D>500mm100150

3千成孔灌注桩-20<170150

4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

钢套管护壁+50<1100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基坑工程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353

二级基坑686

三级基坑810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划》

GB50203-2002

4砌筑砂浆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砖砌体工程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2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1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少于2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7石砌体工程

7.1.9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4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钢结构连接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子、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钢结构焊接工程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一级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评定等级ⅡⅡ

检验等级B级B级

探伤比例100%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评定等级ⅡⅡ

检验等级AB级AB级

探伤比例100%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紧固件连接工程 

6.3.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

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钢构件组装工程

8.3.1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10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

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整体垂直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允许偏差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10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1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1.3.5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

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整体垂直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允许偏差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2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2.3.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

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4钢结构涂装工程

14.2.2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年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

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

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

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5胶合木结构

5.2.2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

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

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123

胶的型号2ⅠⅡⅠⅡⅠ

试验方法ACACA

注:

1.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款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Ⅱ型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氯胺脲醛树脂胶)。

表5.2-2-2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胶的型号循环次数

123

AⅠ510

CⅡ10

6轻型木结构

6.2.1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木结构的防护

7.2.1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

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7.2.2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2、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

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

属于木条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属于本条第3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X光衍射检测。

7.2.3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

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

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3基本规定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4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4.1.8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4.2.9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3.16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

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5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5.3.10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

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6.1.8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

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7瓦屋面工程

7.1.5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

观察和手扳检查。

7.3.6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8隔热屋面工程

8.1.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构件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9细部构造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3基本规定

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划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1.8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8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5.5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检验方法;双焊缝间空腔内充气检查。

5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5.1.10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和锚杆抗拔力试验报告。

6排水工程

6.1.8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砂、石试验报告。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3基本规定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基层铺设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沿。

检验方法:

观察和钢尺检查。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5整体面层铺设

5.7.4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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