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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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集会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第七条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规范
第十条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