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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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版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年版)
单位:
(盖章)制定时间:
序号
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一、综合管理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万元;
◆有-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万元;
◆有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罚款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款千元。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罚款;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对本条所列人员人以下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罚款万元;
、对本条所列人员人以上人以下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罚款万元;
、对本条所列人员人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罚款万元;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三个档次分别处以万元、万元、万元罚款,若有第项情形罚款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罚款万
◆编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的,罚款万;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的,罚款万;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罚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万;
◆编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的,罚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万;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的,罚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万。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万元;
◆人以上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万元;
◆人以上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万元;
◆人以上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万元;
◆人以上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个档次分别处以万元、万元、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万元;
◆有-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万元;
◆有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万元;
◆有-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万元;
◆有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个档次分别处以万元、万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以上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以上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以上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以上安全设备的,罚款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个档次分别处以万元、万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发现-台(处)工艺、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处)工艺、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处)以上工艺、设备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现-台(处)工艺、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处)工艺、设备的,罚款万元;
◆发现台(处)以上工艺、设备的,罚款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个档次分别处以万元、万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建立各项具体制度,但有排查治理记录档案的,罚款万元;
◆有建立各项具体制度,但无排查治理记录档案的,罚款万元;
◆既未建立各项具体制度,也无排查治理记录档案的,罚款万元。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比照以上标准增加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个档次分别处以万元、万元、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罚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万;
◆从业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罚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万;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罚款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万。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临时封堵一个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罚款;
◆临时封堵两个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罚款;
◆锁闭、长期封堵一个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罚款;
◆锁闭、长期封堵两个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紧急疏散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由消防部门处理。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万元罚款;
◆有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万元罚款;
◆有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万元罚款;
◆危险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作业资格的,处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