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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基础知识

 

(一)、税收定义:

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

又称税收形式特征。

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

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强制性  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

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

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而不受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限制。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具有自身物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经济

实体。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

     无偿性  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列宁曾指出:

“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新版《列宁全集》第41卷,140页)。

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

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针对具体纳税人的。

      固定性  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

也称税收的确定性。

这一特征,是税收区别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都是以这种固定性为前提的。

      税收的形式特征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社会制度下的财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就是税收。

      经济理论界对税收特征还有其他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税收的强制性不是由政治权力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或国家的社会职能决定的。

有人认为,税收既然是用来满足全体纳税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应有整体的“报偿性”,而不应是无偿的。

                

(二)、税收分类:

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其它税种的区别。

具体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3个,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

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已取消)三类:

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

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三)、分税制:

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税制及分税制改革。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收税。

在税种划分上,根据税制改革后税种结构的变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别设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包括:

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1994年,地方税收入(不含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

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央税即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下列税种: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具体说来,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s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国地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5、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

1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7、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1、印花税;

12、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几个主要税种简介

(一)、税制要素

首先了解一下税收制度的要素都有哪些。

     1、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

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

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

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

这时的负税人,是税负归宿,即在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

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剩余产品的农民;在商品经济中则包括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以及消费者。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了税,有时可以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

因此,国家在按照负担能力和有关政策制定税率时,不仅要着眼于一定课税客体的纳税人,而且要更加注意着眼于负税人。

税负转嫁:

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

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

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

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

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

  A、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B、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C、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

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商品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

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

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

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

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

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7、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

减税免税的类型有:

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理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

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的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二)、增值税

1、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例: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这里所称的承租人、承包人是指:

①有独立的经营权;②在财务上独立核算;③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承包人。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承包或生产经营指标承包时,承包人从事应纳增值税行为的增值税仍由出包企业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课税对象)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

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3、、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征收率6%适用于:

(1)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1994年5月1日起)。

(3)增值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率4%适用于:

 

(1)小规模商业纳税人;

(2)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注意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

4、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6、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1、 营业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

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

      3、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⑴、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⑵、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⑶、金融保险业   5% 

   ⑷、邮电通信业   3% 

   ⑸、文化体育业   3% 

   ⑹、娱乐业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⑺、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⑻、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⑼、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4、纳税期限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比较:

新税法是法人税制,强调的是税收管辖权;老税法是以经济性质来划分的。

2、计税依据

A:

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

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

不准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4、纳税期限、税收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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