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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企业动火管理办法

厂矿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兖矿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2014]233号文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场所动火作业的管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一般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

(一)易燃易爆场所。

(二)燃料油罐区、汽轮机油系统。

(三)厂区管廊、皮带系统。

(四)变压器、电缆间及电缆隧道、控制室。

第六条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七条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

公司范围内特指回转窑、焙烧炉。

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工作票》,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固定动火区:

指公司划定的可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等工作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工作票》)。

但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和要求,并经批准。

(一)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二)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排水沟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五)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

“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七)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八)固定动火区所属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第九条一级动火区是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至少应包括防火重点部位。

第十条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及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安全生产部审查、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设立。

(二)固定动火区作业应符合第十五条

(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的要求。

第四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作业

(一)胶带机附近5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或下部有平行、交叉运行的胶带机的动火作业。

(二)变压器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三)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一级动火作业在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本处特指仓库、油库、储油槽、油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布袋除尘器箱体、收尘管道、配电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十三条二级动火作业在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本处特指除特殊及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章动火作业要求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

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器的消防器材。

(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

挂特定的标牌。

其主要内容是:

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并标明区域界限。

(四)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

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执行。

(五)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距动火点垂直下方15m范围内如有可燃物、

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清理或封盖,对动火

点处采取围挡及接火盘措施,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六)在周边环境有无法清除的可燃物或难燃物环境(如可燃保温层、冷却层、隔热层,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七)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八)在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管道上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九)在铁路或道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

险化学品的火车或汽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

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十二)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

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

电焊

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

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

电焊机外壳可靠接地。

(十三)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十四)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

若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

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十五)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六)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

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

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

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

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特殊动火作业除

外)。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十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

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四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

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对盛有剧毒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

火作业。

(四)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

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五)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通知安全生产部,以便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六)动火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七)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八)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

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职责及要求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检查、确认《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动火工作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动火人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随身携带《动火工作票》。

(三)监火人

1.动火点所在车间应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各指派1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车间指派1人监火。

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部位负责人

1.检查、确认《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工作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审批人

1.特殊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部防火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部防火负责人、安监负责人会签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动火工作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一)《动火工作票》由设备所在单位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交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

(二)办理好《动火工作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三)《动火工作票》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四)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工作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动火工作票》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工作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八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一)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位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防火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必要时还应报集团公司防火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车间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部防火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审批。

(三)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应由属地车间相关人员按照第十六条(五)、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票证的审批工作,并指派专门人员作为监火人之一。

第二十条特殊动火作业应向电铝公司安监部门汇报,公司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部人员现场跟班。

一级、二级动火安全生产部人员视情况派员监督作业过程。

第二十一条《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及要求

(一)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8h。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编号范例为20140515-001,并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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