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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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政府2009年11月批准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3.1建筑间距

3.2建筑退让

第四章建筑高度、面宽管理

第五章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管理

5.1城市建筑总体景观

5.2沿街建筑景观

5.3建筑屋顶景观美化

5.4建筑外墙立面

5.5建筑景观照明

5.6城市园林景观

第六章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管理

6.1城市道路

6.2交通工程

6.3城市交通公共设施

第七章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7.1给水工程

7.2排水工程

7.3电力工程

7.4电信工程

7.5燃气工程

7.6供热工程

7.7管线综合

7.8竖向规划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理

8.1加油加气站

8.2公共厕所

第九章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管理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图一、附图二、附图三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3.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5.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6.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8.建筑高度——建筑物女儿墙顶部最高点与建筑物室外地坪之间的垂直距离。

9.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0.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2.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设基地面积计算

建设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凸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按凸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凸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凸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

4.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乌鲁木齐地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

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等)建筑。

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2)基本规定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GB/TB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A--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5≤H≤米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0≤H≤7.2米(2.8米+2×2.2米)时,按3倍计算。

顶层跃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B--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8.8米(3.3×2米+2.2米)时,按3倍计算。

C--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大于10米(3.9×2米+2.2米)时,按3倍计算。

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D--地下空间:

层高2.2米以下,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凡是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论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多高,均计入容积率。

附图二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控制图示

注:

A≤L(W+2S)

图中斜线部分A为1:

1(即45度)高度角,建筑在地面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建筑线的长度;

W—道路建筑控制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布置形式

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Lx(Ly)

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Lx(Ly)

Lx(Ly)

示意图

备注

长边与长边

一控区以内:

l.4H

一控区以外:

l.5H

且(低层相对:

≥12.0米

多层对多、低层:

≥15.0米)

1.0H且≥10.0米

需满足日照

长边与

主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

O.5H(高)且≥30.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l.5H(多)且≥l8.0米

1.5H(低)且≥l5.0米

1.OH(多)且≥l5.0米

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

0.5H且≥30.0米

0.3H且≥21.0米

长边对山墙

低层相对:

8.0米

多层对低层:

8.O米

多层相对:

10.0米

8.0米

需满足日照

长边对次要

朝向

次要朝向面宽且≥l6.0米

13.0米

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

次要朝向面宽且≥l6.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l5.0米

主要朝向对山墙

山墙面宽且≥l3.0米

l3.0米

山墙对山墙

6.0米;

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0.0米

山墙对次要朝向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对次要朝向

15.0米

13.米

α≤30º

接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需满足日照:

如东西向与

南北向同时存在。

计算南北向;

最窄处间距

30º<α≤60º

接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

的0.8倍控制

α>60º

按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

控制

需满足日照:

最窄处间距

错位

α≤60º

高层与高层;l3米

高层与多、低层:

9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6米

最窄处间距

60º<α≤90º

600

高层与高层;l3米

高层与多、低层:

13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10米

高层与高层;l3米

高层与多、低层:

13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8米

需满足日照:

Lx、Ly中任

意一个方向

单向控制

注:

lB:

指多、低层山墙面宽或高层次要朝向;

2Lx(Ly):

指建筑最小间距或建筑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最小垂直距离。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7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G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低层居住建筑(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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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层居住建筑(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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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高层居住建筑(7-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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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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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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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小区

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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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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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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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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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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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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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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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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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小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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