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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湖南女子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我院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管好用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处(室)、系(部、中心)。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可在相应单位和部门配备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的配备由财务处提出,报经学校审批。

学校在工会、后勤等部门及实施独立核算的有关中心配备的财务人员,具体管理和核算学校工会、后勤等部门的财会业务。

财务人员的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指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按财务处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领导和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学校的财会人员业务上归口财务处管理。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处汇同人事处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全校财会人员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章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从严控制,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四)“确保人员经费,控制公用经费”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的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编制。

学校预算根据财政等部门下拨的经费和非税收入情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并考虑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各处(室)、系(部、中心)应根据本部门年度经费开支情况,剔除不合理的开支与浪费,结合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预算年度开支计划,报财务处核定汇总。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学校年度预算由各部门按年初工作计划编报,由分管校领导初审,财务处汇总与综合平衡提出预算讨论初稿,经校长审阅,再由学校党委会和行政会讨论通过,最后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预算,并按国家预算与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的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校办公会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和各级单位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

如确因工作任务调整,需调整预算时,要由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须说明前段经费使用情况,阐述调增、调减经费理由),由财务处提出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初审,报学校党委会和行政会讨论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的执行

一、各处(室)、系(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预算。

学校财务处

和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年度终了,学校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地分析年

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专项拨款等。

二、学费住宿费收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和学生的住宿费。

三、各种代收费,即学校代其它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书籍费、军训服装费、招生录取费、各项考试报名费、自考学费等。

此项不计学校收入,但由财务处集中收取和支付。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按学校分配政策进行分配。

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项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

学校内各单位的各项收费,必须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学校内各项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报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取得“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

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工作,未经财务处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票据或打白条。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费。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实验实训室、网络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药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及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专项建设资金管理。

四、其它支出,即上述各项以外的支出。

如学校各项捐赠支出。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

各项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条学校和学校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开支进度。

学校和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经费开支采取授权审批制度。

单项开支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各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批准;500元至50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5000元至30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各处(室)、系(部、中心)应设置经费支出费用本,并由负责人登记、核对、保管和控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确保各单位的经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账程序办理报帐手续。

一、现金报帐时,经办人员必须持有批准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交财务处审核、登记后,才能办理。

二、购买的物资、仪器设备等办理报帐时,应先送保管人员验收,

保管人员应根据发票上开具的内容,清点数量、核查金额、检查质量,合格后开具收料单或入库单,由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报帐。

三、差旅费报帐,应在出差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拖延不报的,财务处有权从其工资里将借款扣还。

报销手续按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办理。

四、离休人员医药费的报销应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生签字后到财务处实报实销;其他教职工(含退休)一律进行医疗保险,由省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和住院报帐事宜。

五、现金报销的程序为:

先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再由会计做凭证,最后由出纳具体办理,凡不符合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现金报帐的凭证,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

六、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每次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帐;每次单项开支在500-5000元(含500元)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再到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5000-30000元(含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再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签字;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还须经校长审批签字,然后到财务处报帐。

七、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比例、额度控制使用,为加强招待费、差旅费等的管理,从严控制公共支出。

除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以外的餐费、差旅费(探亲费除外)、教职工培养费的报销,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八、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报账手续。

对不合法、违

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鼓励各部门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办事业,对积极组织收入和节支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八条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开具支票和保管印鉴的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总账,二者之间要定期、及时地核对相符。

每月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

二、学校财务处、财务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加强现金管理。

(一)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二)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三)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账、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四)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及时、定期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

(六)学校财务处必须组织人员对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三、学校财务处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账簿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从事以上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出纳工作。

四、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利用学校银行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套收现金,严禁利用银行帐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五、学校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九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一、凡因公而要借支差旅费、实习费、备用金或用现金购买零星物品的,可到财务处借款。

二、职工出差借支差旅费,应填写借支单,经批准后才能到财务处借款。

预算内的省内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省外出差和预算外的出差由校长批准。

三、学生校外实习,由各系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指定实习费用预算,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交财务处审核。

借款时,经办人员填写借支单,各系负责人批准,财务处根据实习费用预算,控制借款数额。

四、实行“用款人本人办理借款手续、分线审批”的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到财务处借款的职工,须由本人填写借支单,经出纳初审,教学系部的借支经系主任、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经系总支书记、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部门的借支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30000元(含5000元)的借支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借支还须经校长审批。

相关审批环节审批人的借支,借款人自己可不签署意见,其他审批环节不能缺少。

五、实行“借款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相关审批人员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六、财会人员在办理借款手续中,必须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顺延)。

为便于年终财务核算,12月20日前所有借款无条件归还。

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财务处移交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挪用公款处理,并扣发其工资等一切酬金与福利,直至归还全部借款。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借款,学校将向借款人收取学校资金占用费(按银行贷款利率)。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将停止其继续用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七、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由财务处报学校党委会、行政会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八、学校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具体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擅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四十条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总务处和物资管理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

学校总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财务处与总务处批准后(重大事项由财务处与总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总务处、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

如办公用的家俱、电脑、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处(室)、系(部、中心)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才能购置、施工,且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

二、各处(室)、系(部、中心)等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邀请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参与进行验收,并由财务处根据基建处及相关单位的验收单和基建年度决算报表计入固定资产。

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

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鉴定,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同意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党委会、行政会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首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在学校财务处的组织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二是财务处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总账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三是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固定资产卡片与实物进行核对。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由财务处和总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价值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负债是学校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将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二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学校根据积极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未经学校批准,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学校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五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应缴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上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五十五条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以及其他各种代收费。

包括书籍费、考证报名费、军训服装费、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六条各种负债应当及时结算,保持学校良好信誉。

财务处要妥善安排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开源节流,采取积极措施化解学校债务风险。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校财务部门除定期向书记、校长和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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