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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2614101太原煤气化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太原煤气化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及设备购置、大修理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等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全部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原则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投标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条由公司纪委、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

总经理、纪委书记

副主任:

各专业分管领导、股份公司总经理

成员:

由公司计划、基建、机动、供应、财务、审计、纪委、法律事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六条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审定工作;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处罚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否决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评标结果。

第七条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计划管理部,办公室主任为计划管理部负责人。

第八条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范围内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司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2.负责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咨询、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机构库、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司内部招投标服务平台,制定招投标流程;

3.负责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规定,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标进行业务指导和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

4.负责公司自行组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计划(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审定和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等工作;

5.负责起草、修订公司招投标制度及办法;

6.负责组织对公司内从事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

8.负责招投标管理的其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项目招投标管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规定管理。

(二)其他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按以下规定分级管理:

1.生产单位工程类项目合同估算价或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或暂估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辅助生产单位、经费单位、公司机关全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公司集中管理,在公司审定招标计划、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司建立的招投标服务平台组织招标选定中标单位。

2.生产单位工程类50万元以下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下项目,集团公司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公司纪委、法律事务部、审计部、招标办等有关部门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

3.设备、材料物资等货物类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三)公司招投标服务平台是指从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库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或公司自行建立的招投标组织流程。

第十条各单位应成立招投标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业招投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施工单位准入、资质预审、评标专家库、施工单位备案登记等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范围内单项或批量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或暂估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招标办审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不招标或采用其它方式选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企业机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受自然和地域环境限制的;地方或行业强制性规定的;

(五)属于抢险救助或其它紧急维修等安全生产应急项目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九)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技术改造或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公司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供货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承担工程建设的能力。

相同质量前提下选择报价低、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有保障的施工单位、供货商、维修厂家和服务商。

第十三条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项目,在满足技术要求、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对市场行情充分调研,通过竞争性谈判,节约资金。

第十四条为发挥公司产业链优势,凡内部企业能承建的或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设计、监理等项目,要按照扶持内部企业、推动内部企业发展壮大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内部企业。

第十五条为提高各单位检修人员效率,真正起到节约投资、锻炼队伍的作用,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巷道掘进、设备、设施检修等项目,具备自行实施条件的,不得外委。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并具有高级职称;

2.通过相关专业全国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3.从事相关专业业务突出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4.符合招投法规定的外聘专家。

第十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复杂程度,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以采取从已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专家库的成员应定期参加公司招标办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培训。

第五章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招标,促进有效竞争,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所有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各单位自行管理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规定的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也可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采购;

(四)议价采购;

(五)订价采购;

(六)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

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5.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6.踏勘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7.投标;

8.评标、开标、定标;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内容包括工程说明;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合格的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费用;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日程安排;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开标、评标、定标组织和原则;合同授予;纪律和监督等;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报价单

6.图纸资料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公司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

经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预审和后审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颁布的现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其配套标准文件规范编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原则上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但应设置最高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文件应体现鼓励优质低价原则,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六条设置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期(供货期)要求,在组织招标前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报批公司集中管理项目《项目招标审批表》、招标方案、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和经批准的相关技术资料。

公司招标办符合性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招投标服务平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年度计划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年计划编制年度招标计划,并报公司招标办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年度招标计划编制月度招标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招标办招标完成情况。

第六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同类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

第三十条公司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建立投标单位资质库,对投标和施工行为进行记录。

存在信誉、售后服务差或其他不规范行为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不得承揽任何工程。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其附录;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

5.投标保证金;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9.资格审查资料,包括投标单位近二年的业绩(提供竣工证明书、中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及项目经理、技术人员业绩、项目班子组成人员证件等复印件;

10.投标人的承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的格式、份数、签署、装订、密封、递交、补充、修改、撤回及截止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第七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在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被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开标前应编制开标手册,监督小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2.由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及监督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开标会议纪律

1.所有参会人员均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

2.所有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要服从会议统一安排,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监督小组提出的其它具体要求;

4.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小组将行使否决权。

可对违纪投标单位清出场;对评委取消其评标资格;对工作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按规定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标报告编制《中标审签表》,并报公司招标办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签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它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四十四条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由纪委、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招标全过程,并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的全过程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投标承诺的优惠条件等与招标单位在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中标候选人原则上确定前二名(一选一备),当第一名中标后,不履行承诺、影响工作的,按废标处理,并直接通知第二名中标。

第四十八条依托公司办公自动化平台和专业管理软件,推进招标工作信息化工作,建立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将中介机构库、资质库、评标专家库、招标文件发布、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档案等过程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实行电子招投标。

第八章自营项目管理

第四十九条自营项目是指由公司所属单位自行组织内部劳动力、筹集材料、配备机具完成施工任务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经营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第五十条自营工程、自修项目、自制产品和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项目,由公司招标办或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下达任务委托书;自营项目除不再组织招投标外,其它全过程管理仍按照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自营项目实施原则。

(一)列入公司计划管理的项目,如公司内部有能力承担的,原则上实行自营。

(二)自营项目优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营,如项目建设单位年度任务饱和,则可在公司内部调配队伍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扣分处理,公司招标办将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公司建立咨询、招标代理、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库中招标选定。

公司招标办会同有关部室每年对中介服务机构考评一次,对中介服务机构库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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