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理财与征信知识宣传周宣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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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理财与征信知识宣传周宣传资料
银行投资、理财与征信知识宣传周宣传资料
一、投资与理财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分销债券,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等业务。
可交易流通是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的一个突出优势。
商业银行以自营方式提供双边报价,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双边报价买卖债券,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债券余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加以平衡。
2002年,记账式国债率先开展了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
2014年,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范围进一步增加,由记账式国债扩大至国开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二)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的承办银行有哪些?
承办柜台债券业务的商业银行共8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等。
目前,8家商业银行已经全部开办了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
商业银行增加柜台债券业务品种,需要进行系统方面的准备。
由于8家承办银行的柜台业务系统改造进度不同,投资者暂时只能通过部分商业银行购买2014年新增的债券品种。
待系统改造完成后,投资者选择范围会进一步增加。
未来,承办柜台债券业务的商业银行也将逐步增加,投资者将有更多便利渠道可选择。
(三)如何计算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的投资收益?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有效连接了个人等柜台债券业务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通过柜台债券业务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产品卖给个人等投资者,同时通过双边报价为这些债券产品提供流动性。
投资人通过柜台购买债券后,可以持有到期,按照票面利率获得利息收益,也可以适时卖出债券,获得资金。
柜台债券业务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交易价差收入两部分。
其中,利息收入是指投资者实际持有债券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交易价差收入是指投资者交易期债券卖出净价或到期获得的债券本金与债券买入净价的差额。
(四)个人投资者应如何理性选择投资产品?
在市场化环境下,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
所谓理性投资,就是要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在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寻求平衡。
个人投资者无论是定价能力,还是风险承受能力都弱于机构投资者,结构简单、信息透明、收益适中的柜台债券更加适合个人投资。
相比国债,国开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尽管理论上达不到国债的无风险信用等级,但是除国债以外信用等级最高的债券产品,收益也高于同期限国债。
相比市场上一些结构复杂的高收益产品,柜台债券尽管收益低些,但其结构简单、信息透明、还本付息更加有保障,属于正规渠道的投资产品。
个人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安全性和收益性,理性选择投资产品。
二、黄金及贵金属知识
(一)如何选择权威规范的贵金属投资市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黄金金融属性作用的不断凸显,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市场成为投资热点。
但与之不适应的是,参与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整体上看还不够成熟,对黄金市场的专业知识和黄金投资产品的理解有待提高,对市场投资途径的辨别力还有待增强,对黄金市场的价格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体会不深。
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稳健投资,有效甄别非法交易市场的危害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投资。
同时我国零售市场已经放开,个人可以在黄金零售市场上购买实物黄金金条和黄金首饰等黄金制品。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基本情况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于2002年10月正式运行的国内唯一黄金现货交易市场,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机制公开、透明、公正。
目前拥有会员167家,会员单位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90%,用金量占全国的9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5%;截至2014年6月末,拥有企业客户7300余家,个人客户602万,已连续7年成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黄金现货场内交易市场。
作为黄金市场的“国家队”,上海黄金交易所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力求让投资者更多地了解黄金市场、市场投资产品,更系统地认识市场投资风险,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之间找到适合自己的平衡点,积极、理性、稳健地参与正规黄金市场进行投资交易。
(三)如何进行安全稳健的黄金投资
2005年起,金交所向个人开放黄金、白银投资。
10年来,因其价格形成机制公开透明、交易操作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低廉、既可买卖交割黄金实物又兼具投资功能等诸多优势,而成为个人投资的“黄金”选择。
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品种总计13个,涵盖黄金、白银、铂金,可供个人投资者交易的有6个品种,分别是现货黄金Au100g、黄金Au99.99、黄金Au99.95和黄金延期Au(T+D)和迷你mAu(T+D)及白银延期Ag(T+D)。
其投资特点是:
1、交易便捷公开透明
个人或法人客户可到各大代理银行,申请开立金交所的交易账户,即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客户端进行交易。
交易采取自由报价、集中竞价、撮合成交方式。
行情一目了然,信息公开透明,就像炒股一样简单。
2、T+0机制提高资金效率
实行T+0交易机制,当日买入当日即可卖出,当天完成清算,加快了资金周转,提高了投资效率。
双向交易做空机制:
您可在预期价格上涨时采取先买入后卖出的方式获利,也可以在预期价格下跌时采取先卖出后买入的方式获利。
3、连续交易,对接全球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个时段连续交易(上午09:
00-11:
30;下午13:
30-15:
30;夜晚21:
00-次日凌晨2:
30),覆盖全球黄金市场交易时间,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4、资金安全有保障
您的资金集中托管在金交所指定的17家清算银行,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安全无虞。
以迷你mAu(T+D)为例,该合约一手交易规格仅为100克黄金,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10-15%不等。
以近日金价264元/克、保证金15%计算,客户最低只需3960元(264*100*15%=3960)即可参与交易。
投资者既可以利用金价波动获取盈利,也可以随时以成交价申请提取黄金实物。
(四)非法黄金交易活动的主要形式及陷阱
1、以香港或伦敦现货黄金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在境内的代理公司身份招揽客户,通常要求投资者将交易保证金换成美元,汇至境外账户交易,交易杠杆常高达100倍;
2、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打着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旗号吸引客户,通常要求投资者将资金以美元或人民币形式汇入境内指定账户。
此类公司的交易系统实质上没有和正规市场对接,只是虚拟行情系统,交易实际上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
3、境内公司自设交易平台开展非法网上黄金交易,多以实物黄金销售为名,以做市商方式,通过收取点差、与客户对赌、操控黄金交割甚至骗取客户账户名和密码代为操作,并承诺盈利等方式与投资者交易。
一旦出现问题,则卷钱潜逃;
4、以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会员代理商身份,借代理白银、钯金等贵金属业务为名,向客户推荐伦敦金为标的的外盘交易或承诺高额收益,代客户从事黄金理财等形式从事非法黄金交易。
5、非法黄金交易公司主要通过发展代理商、电话营销、招聘操盘手及网络广告、论坛发布、QQ群聊天等形式,引诱客户上当受骗。
三、征信知识
(一)征信的相关概念
1、信用。
信用的经济含义,是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当今社会,信用已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中。
信用不仅反映交易主体主观上是否诚实,也反映他是否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即使交易主体有偿还债务的主观愿望,但因经营不善偿还不了债务,也就没有信用。
2、征信。
征信是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我国使用“征信”一词来概括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调查。
征信本身是促进守信、提高信用意识的手段和措施。
3、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4、信用记录。
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信用行为,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5、不良信息。
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很难,需要多年的积累,而一次不良信息记录就可以将它破坏。
那么哪些不良信息可能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二)社会信用体系与征信体系
1、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个以信用为内容的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是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三)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等多部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规章层面明确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区别管理的模式、征信管理的基本准则等;逐步完善了征信机构管理、征信业务管理、高级从业人员管理、风险控制及信息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等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形成了完善的征信法规及制度体系。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是我国征信业的一部重要法规。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全文见附录)。
《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征信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两大征信系统,分别是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
截至2012年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1858.84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及8.23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已全部接入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的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收录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数量也在全球众多的企业征信系统中位居前列。
截至2012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接入机构622家,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接入机构629家,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公积金中心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在此基础上,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征信系统广泛整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以及一些涉及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等公共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欠税信息等。
此外,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和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分别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联网核查。
(五)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使用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如下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贷款信息。
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
信用卡信息。
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
包括电信、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缴纳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老保险信息、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收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借款和担保等信贷信息。
这些信用信息由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
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不断整合,逐步扩大数据采集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二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三是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四是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六)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信用记录里涉及很多个人信息,许多人担心资金的信息被人随便窥探,隐私权得不到保护。
不必担心,征信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2、禁止和限制采集的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3、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
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保护个人隐私。
主要措施有:
一是限定用途。
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管理贷出款项、发出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二是保障安全。
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
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管理系统,其安全性是国内一流的。
三是查询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四是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定获取、查询、使用、管理或泄漏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人员有严厉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用户是自己个人隐私最好的保护者。
首先,用户在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时,应留意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条款或其他书面授权文件。
其次,个人应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信用报告中的查询记录判断是否有可疑情况,发现XX的查询,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它可以帮助交易各方了解对方信用状况,方便个人达成经济金融交易,可以说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二)贷款信息:
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有还、是否按时还款等。
(三)信用卡信息:
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记录等。
(四)查询信用报告的记录:
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个人信用报告。
二、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查询机关
如果个人需要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个人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经过身份验证后,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向查询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二)查询需要提供的资料
查询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届时,需要带上查询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案。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三)查询是否收费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三、如何避免出现不良记录
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现不良记录的行为:
一是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而产生逾期记录;二是按揭贷款没有按期还款而产生逾期记录;三是按揭贷款、消费贷款等贷款的利率上调后,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而产生的欠息逾期;四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而形成的逾期记录。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发生信用交易后,应随时留意还款日期,加强与金融机构信贷员等有关业务人员的联系,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信用卡透支额。
同时,在信用卡等停用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四、不良信息会保存多久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一般为该笔贷款或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五、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个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习惯,避免因出现不良记录而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是注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对于日常消费、贷款和各类缴费,要注意还款期限,避免出现逾期,以诚为本,恪守信用,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其次是妥善安全地进行有关信贷活动,并做好关联预警提示。
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确保每笔贷款和信用卡按时还款。
如果目前您的信用报告中已存在不良记录,那要避免再出现新的不良记录,并尽快重新建立个人的守信记录。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用户近期的信贷交易情况。
如果您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您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六、银行发放贷款为什么要考察个人信用记录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通过考察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及时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将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方面,商业银行能够掌握申请人已经发生的银行借款的情况,即申请人当前的负债状况,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职业、收入、担保物等情况,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是否给其发放贷款及贷款多少;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中提供的申请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还能帮助商业银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及流程
如果个人用户对自己的信用报告有异议,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反映出错信息,要求核查、处理。
一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对最终处理结果仍有争议,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加入个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