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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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附录一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考核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内容

 

 

 

东部

中部

西部

社会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4500

≥3000

≥2200

经济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8000

≥6500

≥5000

发展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8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建成

8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只考核沿海乡镇)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区环境

9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0

声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1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3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14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1

 

15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6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17

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

≥50

乡镇

18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70

辖区

丘陵地区

≥40

生态

平原地区

≥10

环境

19

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

南方

≥70

 

北方

≥85

 

20

草原载畜量(亩/羊,只考核草原地区)

符合国家不同类型草地相关标准

 

21

水土流失治理度(%)

≥70

 

22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23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24

规模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25

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26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附: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

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

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

考核要求:

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

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考核要求: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指标解释:

“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考核。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

“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考核。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

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标解释: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

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

北纬35°以北的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以上,北纬35°以南的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

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指标解释: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9、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1、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1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1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5、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6、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

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7、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

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8、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9、农田林网化率

指标解释:

指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与农田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20、草原载畜量

指标解释:

指合理养殖每单位牲畜(按羊单位计算)所需草原面积。

要求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我国各类草场的分布与载畜量标准见下表:

 

草场类型

主要分布省区

载畜量(亩/羊)

草甸草原

东北西部、内蒙古东部

6

干草原

内蒙古

24-10

荒漠草原

内蒙古西部、宁夏

24-14

山地草原

新疆

14-8

高山草甸草原

西藏、新疆、四川西部

10-8

荒漠

新疆、内蒙古西部

35-24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21、水土流失治理度

指标解释:

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22、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

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23、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抽样总数的百分比。

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准(GB18406.1-2001,GB18406.2-2001,GB/T18407.1-2001,GB/T18407.2-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NY/T5001-2001∽NY/T5073-2001)。

数据来源:

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5、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2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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