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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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书

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书

 

 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为支持乙方经济发展,甲方先后向乙方发放贷款笔,借款本金元,截至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元,借款本息合计元(借款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一)。

借款到期后,乙方无力偿还,甲乙双方就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本金、利息金额和该借款全部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事实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以该村的机动地平方米(折合亩)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所欠甲方全部借款本息。

  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对抵债土地进行丈量并绘制抵债土地示意图,抵债土地面积以双方丈量面积为准。

抵债土地示意图作为本协议书附件二。

  四、宗地位于该村方向,东西长米,南北长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二)。

  五、对甲乙双方达成的以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借款本息的方案,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协议书附件三)。

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

  六、乙方保证对抵偿债务的土地拥有权并且享有以之抵偿债务的合法权利。

  七、抵偿债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内容。

  九、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而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与其他信用(联)社合并,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年度绝收或者减产50%以上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一年;减产50%以下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半年。

  十一、延长抵债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的,该通知交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十二、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自本协议抵债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对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五、甲方采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村民有优先承包、受让、承租等权利。

  十六、在乙方村民无人承包、受让、承租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与乙方之外的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七、在乙方村民承包、受让、承租抵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乙方应负责做好配合工作,做好乙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签订、流转款项的收缴等工作。

  十八、在本协议履行间,因抵债土地所发生的农业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农业税费。

  十九、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毁损、灭失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乙方应在甲方已收益的范围以外重新提供其他土地或者财产抵偿债务。

  二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因需要征用抵债土地的,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优先偿还甲方未受偿部分的款项。

甲方受偿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甲方受偿后不足部分,乙方仍然负责偿还。

  二十一、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协调好村民的相关工作,保证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对甲方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乙方无权对协议内容进行干预。

  二十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负责逐户通知抵债土地的现承包人,向现土地承包人说明抵债事宜,做好现承包人今后年度继续承包、受让、承租土地的宣传工作,停止收取下一承包年度的承包费。

  二十四、抵偿债务期限届满,在土地未毁损、灭失和被征用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将土地交还乙方。

  二十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十六、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特别说明:

本协议文本为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拟定。

甲方已提醒乙方对协议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乙方对协议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乙方已经认可甲方的解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附件:

  1、借款详细情况说明

  2、抵债土地示意图

  3、乙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

×××(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

×××(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

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

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

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

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

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

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

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

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

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

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

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

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5期和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

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xx

  XX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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