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训练第18期 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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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训练第18期民事诉讼法
单项选择
1.下列哪种法律文书在法院送达时不适宜采用留置送达的形式?
()
A.财产保全裁定书
B.先予执行裁定书
C.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D.侵权纠纷的判决书
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C项为正确答案,其他各项均无法律依据而且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
2.甲市的王飞被乙市李永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1年,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永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受理?
()
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
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C.法院依法受理
D.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
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
B
解析: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因此,B选项错误。
其注意了宣告判决的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忽视了审判案件中不公开的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见,选项C、D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
A.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能够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
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
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C
解析:
当事人地位的判断,关键看其和本诉的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第三方当事人。
参诉依据——对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上述案例中,甲死亡后留有的住房3间由其子乙和丙继承,乙和丙对于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
乙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侵犯了丙的共有份额,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基于此,丙对乙和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拥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论原告乙还是被告丁胜诉,都会侵害丙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对本案乙和丁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时,即可以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故C项正确。
当然,此种请求权可为全部可为部分,如丙主张自己是争议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该房屋为乙和丙共有。
参诉地位——实际上形成了本诉与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6.
甲将房子卖给乙,房款是50万元。
乙先行支付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未付,现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
)
A.甲卖给乙的房子和乙欠甲的30万元房款
B.甲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甲与乙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
C.甲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
D.甲、乙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A项是诉讼标的物;C项是诉讼请求;D项是诉讼法律关系。
7.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
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
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因此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
所以,不可以缺席判决。
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题只是提到确定开庭审理后,对乙进行了传票传唤,并未进行两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适用的条件。
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告不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而第13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本题中,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法院裁定延期审理时可以预测下一次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法院无法预测。
故法院的正确做法只能是延期审理本案,再次传唤乙,如其下次开庭仍不到庭,则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故B项错误而只能选择A。
此题出的并不严密。
故对答案A争议较大。
8.
刘甲委托律师王乙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刘甲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王乙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王乙代理刘甲的诉讼中,有权代理刘甲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
)
A.放弃诉讼请求
B.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C.提供证据
D.提起上诉
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9.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刘进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被执行人李超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王非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6个月的裁定,6个月后李超仍不履行义务,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A.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刘进的汽车
B.人民法院告知王非起诉刘进
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李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非的债权时,才能执行刘进的汽车
D.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执行刘进的汽车
答案:
A
解析:
《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10.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
A
解析:
《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故A项正确。
第218条规定: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因此,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可见,支付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
故C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即07年修订后的第一百九十四条——笔者注)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故选项D错误。
1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住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可见,涉外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原则只适用于特定人,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B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311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
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送达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但是此种方式的送达只能针对受送达人是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所以,选项D的情形不适用。
12.甲公司是某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且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执行过程中,若甲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不能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B.若甲公司不能履行义务,则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C.若甲公司不能履行义务,则法院不能裁定追加乙公司的其他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D.若甲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名称,则法院不能以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答案:
B
解析:
《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所以选项A错误,C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73条的规定,选项D错误。
13.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列哪一项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
()
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
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
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诉意见》第275条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即07年修订后的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对于法院的文书的执行回转并不是必须当事人的申请。
1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
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
C
解析:
《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
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
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
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答案:
B
解析:
首先,甲和报社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当连带责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一审判决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的上诉请求是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也就是说,报社上诉称,自己只需赔钱,无需道歉。
那么,当然与乙丙之利益发生了冲突,所以,乙丙也是被上诉人。
本题属于第3项所述情形,选项B正确。
目前对此题答案存在争议。
16.
某煤炭公司因与某矿务局下属企业发生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于1997年6月5日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在6月7日立案。
被告矿务局在6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认定异议不成立,于6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
经过法定鉴定部门对书证笔迹进行鉴定,于7月25日提交书面鉴定结论。
请问本案依据法定审限计算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从6月5日开始计算审限
B.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算在审限之内
C.进行笔迹鉴定的时间算在审限之内
D.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在6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A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B项正确,而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D项错误。
17.下列何种措施的采取并不需要经过院长的批准?
()
A.缺席判决
B.罚款
C.拘留
D.拘传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A项并无法律依据要求其经过院长批准,这应当是案件审判人员的权力。
18.
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想对肇事司机提起诉讼,就可能涉及到鉴定的问题,周某咨询了王律师,下列王律师有关鉴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B.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C.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D.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答案:
D
解析:
《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27条规定的就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选项A、C的表述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26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并非完全不可采纳,因此,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应选选项。
19.
林某与姚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按简易程序受理,该法院没有就送达事项向当事人作任何告知。
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按姚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周围邻居告诉送达人员这里根本没有姚某这个人,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认为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行为(
)
A.合法,否则无法体现简易程序的简便性
B.合法,当事人应为自己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行为承担责任
C.违法,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后果
D.违法,简易程序不允许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答案:
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选项C正确。
20.
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
请问:
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如果丙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调解协议仅在甲、乙之间生效
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多项选择
1.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
A.大华公司对天发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B.德国人波尔对在我国对我国胜发贸易公司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
C.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甲公司因而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
D.周阳针对蓝天出版社盗版自己的著作而提起诉讼,受诉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答案:
ACD
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B不属于重大的涉外案件,因而不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答案:
AD
解析:
法定代理人制度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设置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选项A正确。
但A项说法存在瑕疵,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也即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
但不等同于当事人,和当事人还有区别。
但必须明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又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
故B项错误。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中,第五章诉讼参加人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
D项正确。
3.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
AB
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1)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2)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
据此,A、B项正确。
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其诉讼请求可以有若干个。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得不到其他人同意的,不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是这不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必须行为一致,比如上诉的问题。
因此,选项C、D错误。
4.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
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
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
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