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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矿成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组长:

高日宽

副组长:

张喜刘应平

成员:

郝政文孙茂盛仝生贵尚谦元有明

魏太贤李军春孙日盛徐进财王玺

王珍高小虎王金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莲盛煤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4条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5条安监科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采煤、掘进、机运、通风等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7条矿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8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

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火灾防治、综合防尘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9条矿井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10条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6、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7、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8、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二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1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

第12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13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4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5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16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17条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通风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矿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18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

第19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20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第21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22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23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24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掘进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25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26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撤除由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通风科负责风筒裤衩以及裤衩出口至掘进面开口之间的风筒安装,然后移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生产期间的风筒安装和管理,通风科负责将风筒放在距工作面50-100米的位置。

第27条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牌板由通风科安装),其他人不准随意停开。

矿信息中心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机运科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28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五节通风管理

第29条矿井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30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

第31条矿井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32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33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第34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35条矿井风量计算

一、供风基本原则

1、矿井必须做到“以风定产”,各用风地点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2、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速及其温度符合《规程》规定。

3、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供风量不少于4m3/min。

4、确保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二、矿井需要总进风量计算

Q矿进=(∑Q采+∑Q掘+∑Q其它)xK矿通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其它其它巷道、硐室需要风量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衡等因素,一般可取1.20。

三、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i=100q瓦采ixK采通i(m3/min)

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瓦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采通i第i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综采工作面取1.2~1.6。

2、按工作面温度计算风量

采煤工作面应有良好的气候条件,其温度和风速相对应值,温度<18℃时,风速为0.5~0.8m/s;温度为18~20℃,风速为0.8~1.0m/s;温度20~23℃时,风速为1.0~1.5m/s;温度为23~26℃时,风速为1.5~2.0m/s;温度26~28℃时,风速为2.0~2.5m/s较适宜。

Q采i=60xV采ixS采im3/min

其中:

V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断面积,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均值计算,m2

3、按人数计算实际需风量

Q采i=4xNi

式中:

Ni—第i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按风速进行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低风量:

Q采i≥15xS采i,m3/min

式中:

S采i—第i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高风量:

Q采i≤240xS采i,m3/min

式中Q采i含义同上。

四、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i=100q瓦斯ixK掘通Im3/min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风量,m3/min

q瓦斯i—第i个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i—瓦斯涌出不均匀系数,根据实际观测的结果确定。

如无实测数据,一般可取1.5~2.0.

2、按人数计算风量

Q掘i=4xNi

式中:

N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3、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计算

按上述二种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为该工作面的需风量。

需风量加风筒漏风为局部通风机吸风量。

根据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选择相应型号的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以实测为准。

为防止循环风,除保证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外,其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速不低于煤、半煤巷15m/min、岩巷9m/min。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加上吸风口到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最低供风量即为掘进面实际需要风量。

4、按风速进行验算,m3/min

按最低风速验算风量

a:

岩巷,Q岩掘i≥9xS岩掘im3/min

式中:

S岩掘i—第i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b:

煤、半煤巷,Q岩掘i≥15xS岩掘im3/min

式中:

S岩掘i—第i个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风量

Q岩掘i≥240xS岩掘im3/min

式中:

S岩掘i—第i个掘进巷道的断面积,m2

五、硐室实际需要风量计算(独立供风硐室)

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大泵房,实际需要的风量(Q机硐),可按机电运转的发热量计算。

即:

Q机硐=3600x∑Wxθ/(1.2x1.005x60x△t)m3/min

式中:

∑W—机电硐室中运转电机总功率,KW

T—机电硐室进回风之间气温温度差,℃

θ—机电硐室的发热系数,大泵房可取0.02~0.04。

1.2—空气密度,Kg/m3

1.005—空气定压比热容,KJ/Kg·K。

在保证硐室气温符合《规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大泵房可取150~200m3/min。

六、其他巷道实际需风量计算

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它通i=100xq瓦它ixK它通i

式中:

q瓦它I—第i个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它通i—第i其它巷道的瓦斯涌出不均衡配风系数,一般可取1.2~1.3。

2、按最低风速验算:

Q其它i≥9xS其它i

式中:

S其它i—第i个其它巷道断面积,m2

3、采取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应按其局部通风机的功率配风,符合上述1、2所需风量。

七、有关规定说明

1、本细则仅适用莲盛煤业。

2、采、掘、硐室和其他地点所需风量均指独立供风的风量。

3、备用采煤工作面及收尾后尚未封闭工作面的供风量按瓦斯,气温,风速进行计算,且不小于正常生产工作面的50%计算;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36条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37条平行巷道(正副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两巷的贯通相距二十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第38条对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掘进区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瓦斯防治

第39条矿井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瓦斯治理工作。

要制定本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40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地方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41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科,通风科制定瓦斯日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调度主任审阅,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42条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43条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鉴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44条矿井必须建立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密闭墙、盲巷、临时密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45条通风科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第46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其它要检查的地点。

第47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硐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48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版。

第49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表)、“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节瓦斯排放

第50条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2、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3、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4、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的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线,停止其它工作。

5、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电话汇报调度室,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科编制措施,指定通风科干部进行排放;

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7、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四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防尘管路

第51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

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m3,并具有备用水池。

第52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

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五十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53条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

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做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降尘措施

第54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

第55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和除尘风机。

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第56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综采工作面回采前煤层必须注水。

第57条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际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58条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第三节隔爆措施

第101条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层爆炸性鉴定。

第102条开采有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第103条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

主斜井一组,盘区皮带巷、轨道巷、回风巷各四组,301、501各一组。

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

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道,采区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置在距离工作面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进行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于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间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节粉尘测定

第104条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105条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工作。

采、掘工作面每3各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106条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粉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

每个测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防灭火

第107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108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维修、维护。

第109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110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112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火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第113条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114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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