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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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
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
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
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
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
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
检测仪器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六条在我市承接业务的省外监理企业,应及时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核验手续,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报送监督机构。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现场监理工作: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各级工程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进场主要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
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报告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汇总各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工程建设程序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检查,各项目监理机构每3个月至少检查1次(工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1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其回复。
(三)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验收环节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推进监理工作有效开展。
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发现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报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主导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三)监理职责履行情况较差,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资料不闭合,监理人员超级签字;
(五)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监理未识别,并在开工报审表签署同意意见;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用平台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信息库。
第十四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项目监理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总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2次被发出整改通知书的;
(二)某一项目监理机构被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对发生的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
(五)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同一总监一年内发生2次变更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在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发出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同一监理机构第2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部、省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2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同一总监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总监变更的。
第十九条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了解的其他情况,及时公布亮牌信息,并告知相关监理企业。
(二)相关监理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公布亮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出申诉,市建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理专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亮牌信息公布5个工作日后若无企业申诉,即进行亮牌。
监理企业黄牌亮牌时间不少于30天,红牌亮牌时间不少于60天。
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解除亮牌的程序:
(一)被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牌时限到期前,应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除的申请。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解除亮牌。
第二十一条惩戒措施:
(一)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推荐进入省住建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二)被亮黄牌的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
(三)被亮红牌的企业自亮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
(四)被亮黄牌的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
(五)被亮红牌的总监应立即更换,且自亮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
(M——建筑面积,单位:
m2;
N——工程造价,
单位:
万元)
各施工阶段配备人数(人)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总监
理工
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员
合
计
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员
合
计
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员
合
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公
共
建
筑
M<5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5000≤M<1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3
5
10000≤M<3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3
5
M=30000
1
1
1
2
5
1
1
1
3
6
1
1
1
3
6
M>30000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
住
宅
小
区
M<30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30000≤M<6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2
4
60000≤M<120000
1
1
4
6
1
1
5
7
1
1
3
5
M=120000
1
1
1
4
7
1
1
1
6
9
1
1
1
3
6
M>120000
以12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
厂
房
M<5000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5000≤M<1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1
3
10000≤M<3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2
4
M=30000
1
1
1
2
5
1
1
1
3
6
1
1
1
2
5
M>30000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各阶段人员均增加1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N<5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合计3人。
500≤N<1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合计4人。
1000≤N<25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
合计5人。
2500≤N<5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3人。
合计6人。
5000≤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5人。
合计8人。
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6人。
合计9人。
N>10000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2500万元,人员增加1人。
注:
①表中人数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若不兼职,则应增配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合计人数相应加1。
含桥梁的市政工程应适当增加人数。
②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标准:
房建工程每20000m2,市政工程每5000万,现场设1名安全监理人员。
③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行业发证的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员。
附表四:
在监项目建设情况报表
(年季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报送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情况
施工图审查办理情况
施工许可
办理情况
目前施工进度
监理工作情况
注:
1、该报表仅列在监建设程序违规的项目,由监理企业汇总后统一报送。
2、该报表主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地点在江宁、浦口、六合区及溧水、高淳县的,同时抄送相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人(签名):
接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