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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详细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自行协商

第四章报警和受案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查、鉴定

第七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八章惩罚执行

第九章损害补偿调解

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解决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等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导致财产损失,尚未导致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有人员受伤,尚未导致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解决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交通警察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解决合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解决伤人事故,应当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初级以上资格交通警察主办。

解决死亡事故,应当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解决中级以上资格交通警察主办。

第七条交通警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解决。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候,可以解决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解决时限从案件接受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解决。

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行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部门解决。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解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解决,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状况通报关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吊销、注销驾驶证,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关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原则下采用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及时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再协商解决损害补偿事宜。

但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解决损害补偿事宜。

第十三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引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规定交通警察到场解决,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解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到合同,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合同书,并共同签名。

自行协商合同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到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补偿:

(一)当事人自行补偿;

(二)到投保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合办理损害补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到合同后未履行,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第四章报警和受案

第十七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物嫌疑;

(三)机动车无号牌;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

(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导致。

第十八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原则下采用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后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补偿未达到合同;

(二)机动车无检查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她设施。

第十九条载运爆炸品、易燃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操作规程规定,采用相应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按照关于规定处置: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状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与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种类、与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车型、颜色、特性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体貌特性等关于状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乐意公开姓名,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二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祈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与否接受案件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合用简易程序解决如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批准合用简易程序解决伤人事故。

合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解决。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合用简易程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

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解决。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依照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依照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限度,拟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日内共同祈求调解,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成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合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关于状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二)当事人回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

(三)当事人不批准调解;

(四)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未共同祈求调解。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涉及车辆生产和维修、道路建设和管理、驾驶人培训、道路运送公司安全管理等环节开展调查,必要时邀请关于部门参加调查。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拟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用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办法,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急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急救和勘查位置,启动警灯,夜间还应当启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她需要及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储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场合。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她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关于法规和原则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关于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运用交通工具实行其她犯罪,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备专门知识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回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也许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因素导致变化、毁损、灭失,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物、麻醉药物驾驶车辆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解决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查鉴定资质机构进行检查。

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应当及时抽血检查。

不具备抽血条件,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检查机构出具证明。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对在现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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