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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

)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第七条招标人和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概算的同口径项目金额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八条K值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的幅度。

K的取值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住建厅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一)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为5%以内;

(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除外)为10%以内;

(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为12%以内;

(四)其他工程为10%以内。

第九条招标工程的K取值(或取值区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专家组)、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单位根据招标控制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环境、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第八条规定的取值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在K取值区间随机抽取K值的,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分=投标报价分满分值-(|Ai-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Q。

其中:

Ai为各投标人的报价;Q值为投标报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

其中,投标报价小于评标基准价时,Q值不低于3(以下简称“负偏离Q值”);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Q应为负偏离Q值的两倍。

具体Q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第十二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设置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

K的取值区间幅度为4%。

K值在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解密后,由招标人公开抽取确定。

第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一)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二)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名单:

采用A类办法的,当招标控制价<亿元,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当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下同)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5家入围;当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

采用B类办法的,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

第十四条采用A类办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其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5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采用B类办法的,实行100分评分制,由投标报价分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的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第十五条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具体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85%;

(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具体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费用85%;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低于规定费率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规定最低金额;

(四)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具体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85%;

(五)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不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

第十六条采用A类办法的,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四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信用系数由省住建厅负责公布并适时调整,现阶段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

采用B类办法的,对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三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第四章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综合评估法实行100分评分制,由投标报价分、技术文件分(如有)、信用评标分(如有)和其他因素分(如有)组成。

其中:

A类办法的投标报价分为75-90分,技术文件分为0-10分,信用评标分为10分,其他因素(如有,仅限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满分值应不高于负偏离Q值且不超过5分。

B类办法的投标报价分为80-100分,技术文件分为0-10分,其他因素分为0-10分。

如有设置其他因素分的,原则上仅限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智能化、消防、空调等对维保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设置维保事项(包括延长年限等)作为加分条件。

类似工程业绩、维保事项的满分值均应不高于负偏离Q值且不超过5分。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分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分为甲、乙两种,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种确定。

(一)甲种评标基准价=A×C+[(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C)。

A为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取整数,即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且不少于3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值的范围为:

、、、、。

(二)乙种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

以上两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中K的取值区间幅度为2%-4%,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K、C值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后,由招标人当众公开抽取确定。

当所有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以外的,则C取0。

第十九条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低于规定费率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规定最低金额;

(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不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

第二十条技术文件分应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技术文件分权重确定。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标分应为企业按规定用于本招标项目的相应工程类别的信用分乘以信用评标分权重确定。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分(如有)+投标报价分+信用评标分(如有)+其他因素分(如有)”之和,作为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按投标人最终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评标分(如有)高低、投标报价分高低、技术文件分(如有)高低、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五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第五章简易评标法

第二十三条简易评标法是指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公开随机抽取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和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计算公式为:

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招标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计取。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

第二十五条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0天。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发布。

如果澄清、修改发布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简易评标法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投标人数量少于2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评审。

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再从剩余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和抽取办法,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抽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抽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按规定直接确定的除外)。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工程造价类专家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干扰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应了解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熟悉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四)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五)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通知该投标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七)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八)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九)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费。

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就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核对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无异议。

经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由双方确认后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在抽取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和中标候选人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的参与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和中标候选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闽建筑〔2009〕16号)同时废止。

附表

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

(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序号

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序

对应的

信用系数

备注

1

1亿元及以上

第1位

1、允许存在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名并列的情形,并按照投标人的排序计取相应的信用系数。

2、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序是指对招标项目中已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的排序。

第2位

第3位

其他

1

2

亿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其他

1

3

亿元以下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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