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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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及许可

第三章执业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运用消防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接受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指具有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等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规划】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监管主体】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考核并颁发执业资格。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职权分工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省消防协会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接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资质条件及许可

第六条【资质分类及服务范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业务。

二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只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业务。

第七条【一级资质条件】一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6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备用房各3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

(四)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消防等专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占30%以上;

2、执业人员20人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人以上;

4、暖通、给排水、电气或自控、设备或消防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以上;

(五)有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调配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维护专用车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条【二级资质条件】二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6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备用房各3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四)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消防等专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占30%以上;

2、执业人员14人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

4、给排水、电气或自控、暖通(设备或消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以上;

(五)有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调配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维护专用车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九条【申请与许可】在本省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租赁期限5年以上);

(四)法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注册资金使用情况做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执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部管理制度、计量认证证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和发展规划的,向申请人颁发《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和发展规划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资质有效期限】《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且实行年度审验。

没有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其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资质升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等级升级为一级资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关于一级资质的条件;

(二)取得二级资质时间满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三)前3年内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10项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

(四)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价为优良。

第十二条【临时资质】在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前,除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以外,其他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临时资质。

临时资质有效期为3年。

临时资质在有效期内,可按临时资质等级承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程;临时资质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自行失效。

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临时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2年以上,且前2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前2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执业人员和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50%;

(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五、六项条件。

取得临时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考试】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中以上文凭,从事消防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取得初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资格申请及认定】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学历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确认其执业资格。

第三章执业要求

第十六条【执业回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消防工程施工。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在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或同时在2家以上(含)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兼职。

第十七条【原则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规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各级消防协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服务对象有服务合同外的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为其所维护保养的项目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结论文件不具有第三方证明效力。

第十九条【经营信息公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人员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取得物价部门的许可。

第二十条【技术负责人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3个以上项目。

第二十二条【结论文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和记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结论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文件编号,工程名称、地址,委托单位;

(二)告知事项,检测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及编号、地址、联系方式;

(三)维护保养或检测工程基本情况,维护保养或检测范围、依据、项目;维护保养或检测综合评定结论(反映对各消防系统性能的评价,给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结论);

(四)消防产品清单;

(五)载明建筑消防设施类别、维护保养或检测项目、维护保养或检测部位、维护保养或检测内容、维护保养或检测结果等内容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记录表;

(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本机构维护保养或检测业务专用印章。

同一委托检测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服务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本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合格有效期等信息的铭牌,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执业档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对服务过程作出完整、客观、真实记录,同时以服务项目为单位,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归档时应留存下列文件资料:

(一)技术服务合同;

(二)履行合同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目录;

(三)服务过程记录、记载;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文件;

(五)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文书、文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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