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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劳务案例

案例分析

(一):

菲律宾政府成功地推动劳务输出

一、背景介绍:

菲律宾海外事务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截止2008年底目前菲律宾共有海外侨民900万人。

菲籍劳工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集中的地方有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日本和意大利。

菲律宾海外劳务包括海外合同工人、持工作签证工人和持其他非移民签证但已就业的人员。

2008年,在遭受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依然有137.6万菲律宾人到海外工作,比2007年上升了近30%。

新出国就业劳务人员中女性比例上升较快,平均占新出国就业劳务人员总数的71%。

在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尤为突出,平均分别占到91%和85%;在中高层管理人员、制造业和农业生产行业中男性居多,而办公室职员和销售人员则男女各半。

从菲律宾海外劳务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服务人员,占劳务输出总量的37.8%,其中家政服务(俗称“菲佣”)是最重要的行业;专家和各类技术人员;制造业工人和职员;贸易、销售人员;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农业工人;在外籍船只上从事客货运输和渔业捕捞的菲律宾海员,以及在外国轮船公司工作的职员,这部分海上劳务人员占菲律宾海外输出总量的20%左右。

作为劳务输出大国的菲律宾,全国近10%的人在海外打工,外劳一年挣回128亿美元,年赚取外汇超过GDP的10%。

巨额劳务收入对于推动菲律宾国内需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曾几次将菲律宾国民经济从崩溃的边缘挽救过来。

(2)菲律宾对本国劳务输出的组织和管理

菲律宾海外劳务市场持续兴旺,同政府的组织、管理、协调及对海外务工实施的种种鼓励政策是分不开的。

居世界银行就业法规研究报告,菲律宾对劳动力实施比较严格的管理,其国内专设的就业法规比亚太地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要严。

菲律宾政府海外劳务主管部门为海外就业提供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已维护海外菲律宾劳务人员的权益,推动海外劳务输出的发展。

(1)利用网站、出版物等大众传媒,为个人赴海外工作提供充足的海外就业信息。

(2)设立海外工人贷款保证基金,为所有即将出国工人和已就业工人提供出国前贷款,家庭援助贷款及贷款担保。

出国前贷款用于满足新签合同的海外工人出国前准备的需要,用以支付职业介绍费用、机票费、生活费、衣装和零用钱等;家庭援助贷款是为已就业工人或符合规定的经济援助者,或家庭提供的旨在协助其在紧急情况下渡过难关的贷款。

(3)加强海外菲律宾人员的就地管理。

菲律宾在有2外人以上务工人员的国家的使馆设立劳务管理机构,海外劳务管理机构保持24小时办公,并与外交部都设立24小时的信息援助中心相连,以保证总部与中心联络通畅。

(4)及时遣返海外工人。

法律规定海外工人及其个人财产的遣返是招募派出机构的首要职责,任何遣派机构都不得要求工人在合同中预付执行遣返费用。

招募派出机构在海外必须预付有工人遣返费用支出,工人回国后如雇佣终止是由于工人个人过失造成的,招募派出机构将索回遣返费用支出。

(5)促进回国工人再就业。

1999年6月,菲律宾劳工部为回国劳务成立了再就业中心,促进回国劳工重返菲律宾社会和在本地就业。

近年来,菲律宾政府积极、主动地开发海外劳务市场,维护和扩大了海外劳务市场份额。

政府对海外务工人员不仅负责培训和派出,而且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纠纷,维护海外劳工的权益,对稳定海外劳工队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对外劳务输出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和国际劳务合作发展较快,国际劳务输出体制逐步形成。

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密切,不仅大量外资进入中国,中国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加快了对外投资的步伐。

中国劳务合作体制极大推动了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国际劳务合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但是,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中国劳务合作事业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国际劳务市场要求的方面,特别是要进一步提升国际劳务合作水平,还面临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劳务输出的渠道狭窄

世界上主要劳务输出国家的劳务输出渠道多种多样,中国的劳务输出渠道狭窄,输出方式单一。

与中国签署劳务输出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较少,对经营劳务输出企业的门槛限制较高,有经营权的输出企业数量较少。

从东亚主要劳务输出国家的经验来看,鼓励私人劳务输出是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方面,中国虽然存在私人劳务输出,但私人参与国际劳务市场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确认,更没有相关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这样的劳务输出体制,不仅忽视了私人参与国际劳务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制约了中国国际劳务合作能力的提升。

(2)劳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国际劳务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劳务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务人员素质成为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在国际劳务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

目前,国际劳务市场上普通劳务人员供大于求,普通劳务人员的工资较低,而且竞争最为激烈。

中国劳务人员的技术层次和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劳务人员的语言障碍、技能单一、技术层次低等,不仅难以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也影响了中国劳务输出所获得的收益。

(3)经营秩序混乱

以较低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营秩序急需改善。

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关管理部门也采取了多项措施对规范经营秩序,如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协调办法等措施,但经营秩序依然混乱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除经过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企业以外,还有很多其他部门和挂靠企业经营出国劳务业务,经营单位混乱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

同时,一些具有劳务输出资格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无视行业自律,违规操作,低价竞争,这些也是造成经营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种恶性竞争既损害了经营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务人员的利益。

(4)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当前,中国进行涉外劳务合作多遵循如下步骤:

一是劳务输出机构与境外雇主双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该协议应上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方有效。

特殊项目与个别国家应单独立项。

二是劳务输出机构开始着手于劳动者的招聘与培训工作,待合格后,由外派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三是劳动者办理相应的护照,也可以由相关机构委托代理,连同入境国的许可等所有资料转移到大使馆或领馆进行签证。

四是已获得签证的劳动者可以到外派国进行工作。

 

分析与思考

(1)从菲律宾的劳务输出实践出发,讨论劳务输出的对输出国的重要性。

(2)分析菲律宾政府在海外劳务输出中所起作用。

(3)我国作为劳务输出大国,针对我国劳务输出现状存在的问题,从菲律宾劳务输出经验,谈谈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启示。

(4)讨论:

外派劳务人员面对陌生复杂的国外务工环境,维护自身权益。

 

分析:

(1)

1.劳务输出增加劳务输出国劳动服务者的个人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增加外汇收入,推动国内需求。

2.劳务输出改善国内劳务市场劳动力的供需状况,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

3.近年来,国际劳务市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越来越大,外国务工人员需要通过学习或者通过劳务培训提升自身能力才能达到外国雇主对劳务的需求,因此劳务输出客观上促进了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4.劳务输出大多伴随着企业的机器设备出口和工程项目承包进行,企业会把机器设备、原材料和技术等出售给输入国,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品出口。

(2)为促进劳务输出,菲律宾政府通过各种途径为劳工提供海外就业信息;设立海外就业贷款保证金,为劳工解决相应的困难;为海外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高劳工的素质;菲律宾政府还在国内有完善的劳务立法,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对劳务输出进行管理。

由于劳务输出不仅仅是一国内部的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政策法律的差异,为此菲律宾还积极参加国际社会中与劳务输出制度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谈判,来保护海外劳工在国际社会中的权益;对遣返的劳工,提供合理的安置工作,促进再就业。

(3)从菲律宾的推动劳务输出的成功在于以下几点:

1.关于劳务输出的有着完善的立法制度,为海外劳工提供就业信息、提供海外帮扶和遣返再就业;2.对海外劳工建立起良好的保障制度,全力保护劳务工人的海外权益;3.建立相应的担保基金和援助基金,为海外务工人员提供财政上的支持;4.重视劳务人员的劳务技能和素质,为务工人员提供高效的培训体系。

相比我国虽然在改革开放和入世之后,劳务输出去的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缺少一个全面有效的劳务输出管理体系。

结合菲律宾劳务输出成功经验,促进我国劳务输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完善的劳务输出相关立法,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规范劳务派出机构行为,保障劳工合法权益;2.建立全面的对外劳工保障体系,为对外劳工提供法律、医疗和财政上的支持;3.建立高效、优质、低廉的劳务输出培训体系;4.积极参与国际相关问题的会议,争取更多的劳务输出便利;5建立完善的劳工素质考察体系,争取得到国际认可。

(4) 1.在国外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

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同时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

2.履约期满后必须回国。

如果在国外工作期间雇主企业倒闭或者破产,合同中止执行,必须回国。

回国后可以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按比例退还管理费,其他损失根据合同追讨。

3.在国外工作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

如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设施、拖欠工资、加班费,甚至受欺负打骂等;还可能发生伤亡、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紧急事件。

发生上述情况时,可以根据《雇佣合同》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和经营公司当地代表协商,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发生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也可以向我国使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寻求帮助或者进行咨询。

 

 

(二)案例分析

案情:

1992年被告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为组织赴美国劳务输出人员,在牡丹江市范围内进行招募。

原告申红雨之父得知后,于1992年3月到牡丹江市与被告联系,为女儿办理出国劳务服务事宜。

为此,原告在牡丹江市假报了户口,并填了假学历。

被告因没有对美国劳务输出权,于1992年5月委托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其代理输出劳务人员。

第三人同意代理,并委托被告工作人员李民革去美国塞班岛为其全权代理,联系劳务业务。

由于原告急于出国,李民革在与美国塞班岛2KS公司洽谈时优先考虑原告。

1992年8月,第三人与美国塞班岛2KS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

合同规定:

第三人向塞班岛派遣300名劳务人员,工种为建筑和服装工人等,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三人将该合同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合作司审批。

1992年11月7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合作司发文同意第三人向塞班岛2KS公司派遣300名劳务人员,但批准工种为建筑劳务,无其它内容。

第三人与被告于1992年11月14日签定了协议书。

协议规定:

第三人同意为被告代理向塞班岛2KS公司派遣300名劳务人员,没规定工种。

由于第三人与2KS公司的合同于8月份签订已生效,2KS公司在同年10月就向被告寄来了原告申红雨等8人的入境签证及许可证手续。

因为当时经贸部审批文件未到,为不违反与2KS公司的合同,被告经第三人同意后,先行办理了该8人的因私出国手续。

1992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劳务合同,合同规定:

被告同意原告前往美国塞班岛从事劳务服务工作,期限为一年,如一方违约,有关费用自负。

原告交抵押金3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因私出国劳务手续及护照,原告到塞班岛工作。

由于原告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为低级娱乐场所,便申请要求回国。

美方要求赔偿4000美元,原告筹借4000美元赔偿2KS公司后,于1993年3月20日回国。

争议:

  1993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对外劳务输出权,而且以合同方式欺骗其出国从事低级娱乐场所服务工作,此合同无效,应予解除为理由,问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72389.23元,精神损失赔偿费8万元,共计人民币152389.23元。

  被告称该合同有效,其派遣行为合法,并反诉由于原告违约行为致使其派遣300人出国的协议终止,造成经济损失9万元,要求原告赔偿。

第三人认为,原告出国劳务合同是与被告签订的,此事与其无关

(1)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行为人的法律关系。

(2)结合国际劳务合作实践,简述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行为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简述合同的作用。

(3)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4)原告的诉求合理吗,为什么?

(5)结合国际劳务合作实践和案例内容,简述外国务工人员选择外派务工时的注意事项。

 

分析

(1)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与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是委托委托代理关系。

塞班岛2KS公司与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是委托委托代理关系,塞班岛2KS公司与原告是雇佣关系。

(2)案例中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塞班岛2KS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外派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属于《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是劳务人员出境从事劳务活动的前提,劳务输出公司根据此来招募出国务工人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人员与劳务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外派劳务合同》;原告与塞班岛2KS公司签订的是《雇佣合同》。

(3)案例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作为被告的代理,向外经部呈报的《向塞班岛派遣300名建筑劳务生效的请示》正文写明:

“我公司与美国塞班岛2KS有限公司经过友好洽谈,就向美国塞班岛派遣300名中国建筑劳务事宜达成协议并签了合同”,其所附的可行性报告也是论述的派遣建筑工人输出劳务的可行性。

外经部文件答复为:

“同意你公司向塞班岛300有限公司派遣300名建筑劳务”。

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则是“从事劳务服务工作”,超越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范围。

故该合同无效。

(4)原告诉求合理。

被告作为该项劳务输出的承办者,应该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签订协议,其明知批准的是建筑劳务,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却写“从事劳务服务工作”,故其应对无效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原告申红雨是哈尔滨市户籍,而这次招募的出国劳务人员是在牡丹江市范围内,原告为达到出国目的报假户口、填假学历,急于出国,不认真审查协议,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

(5)要选择正规的渠道,首先了解招聘人员的公司是否具有商务部办法的《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报名前应该了解所去外国雇主的情况,提供工作的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情况;在签订合同阶段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的内容,与经营公司所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与外国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一定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

 

案例(三)

中国对韩国劳务输出人员权益研究

20世纪90年代后,特别是奥运会后,韩国经济迅速发展,从而产生了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

而韩国本土劳动力成本很高,给成本低、要求也少的中国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机会。

中国对韩国劳务输出方式主要有访问就业,研修生、探亲、旅游、商务合作、偷渡、留学、中韩联姻等。

据统计,截止2013年7月,在韩国的外国人里中国人占了53.7%,总人数达到775474人,并且其中的630000人为劳务输出人员。

这些劳务人员的待遇和权益状况如何呢?

中国对韩国劳务输出人员的权益研究

(1)中国在韩国劳务人员的就业状况

虽然访问就业和研修生都是合法的劳务人员,由中国政府、韩国政府和韩国企业提供工作,但是中国劳务输出人员多数为农民,高素质专业才干不多,在韩国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或者危险的一线作业,而对于非法劳工工作要更低,不仅工资水平低,而且工作环境也差,往往是偏远的农村和山区。

在生活层面,住宿和饮食,工作时间等方面条件都比较差。

(2)中国在韩劳务人员的薪金状况

在韩中方劳务人员的薪酬一般是100万韩元到300万韩元之间,甚至也有60万韩元的,合成人民币只有四千元左右,是韩国最低的薪资标准,韩国的生活水平比中国高得多,这些薪酬根本不能维持生活。

合法途径赴韩劳务人员工资一般会按时发放,所在企业也会有相应的福利待遇,但是合法劳务人员过了签证期大部分会选择非法滞留在韩国,由于其特殊身份,在薪金方面往往会受到不公正待遇。

(3)中国在韩国劳务人员的生活状况

除了朝鲜族在韩国劳务人员基本上没有语言障碍外,中国其他民族在韩劳务人员面对的首要困难就是语言,他们很难适应韩国的生活,除了工作外基本上没有娱乐生活,生活单调,空间狭小。

虽然中韩建交多年,但是多数韩国人没有来过中国,对中国了解甚少,以至于有些韩国人认为中国还是贫穷落后的国家,他们内心不认可赴韩的中国劳务人员,有些不良的韩国雇主根本不尊重中国务工人员的尊严和人权。

(4)赴韩劳务人员的留守家庭情况

由于赴韩劳作的多半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所以赴韩劳务人员多为青中年,而且夫妻同去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劳务人员家庭出现“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情况就会出现。

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某朝鲜族小学为例,该校有610名学生,15个教学班,每班品均40名学生,其中留守儿童比例最少班级为55%,最高则达91.9%。

他们多由隔辈的老人照顾。

这样的情况,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对老人的赡养也存在缺位。

案例来源———《中国对韩国劳务输出人员权益保障研究》—赵志朋、张彩玲(2013年6月)

(1)研究表明,在韩劳务人员的权益受损事件多发生在非法滞留者身上,讨论如何解决非法滞留问题。

(2)赴韩劳务人员外派务工,造成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不是特例,而是我国外派务工普遍存在的现象,讨论如何减少外派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3)讨论保障赴韩劳务人员在韩合法权益的举措。

 

分析:

(1)造成合同到期非法滞留问题,一方面劳务人员可以省去续签的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劳务人员对韩国情况有所了解,可以自谋生路,再加上非法途径赴韩劳务的人员,是的非法滞留问题严重。

非法滞留劳务人员因为非法的身份不能得到韩国方面的保障,还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中韩两方面的通力合作:

首先中国方面要坚决取缔非法中介公司,简化出国务工的手续和减少办理费用,统一规范劳务输出市场,防止一些个人和黑中介对赴韩劳务人员的首次剥削。

韩国方面应该放宽赴韩劳务人员的限制规定,加强非法人员管理,对于接受非法劳务人员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

能够将非法劳务引渡到韩国的组织都不是单向的,因此,只有两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规范两国的劳务交流。

(2)解决外派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应从两方面着手:

首选应该处理好外派务工造成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学校、社会和政府应该联手行动,关心留守儿童的成长,关爱空巢老人,由社区牵头、福利机构、学校共同参与对有困难的家庭进行相应的帮扶。

其次就是为外派劳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回国环境,支持外派劳务人员的国内再就业项目,使外派劳务辛苦换来的血汗钱得到有效利用。

(3)

1.在韩国设立维护赴韩劳务人员权利的机构。

在韩劳务人员遇到困难一般回向中国驻韩领事馆寻求帮助,但是领事馆业务繁忙,一般不能及时处理好数量众多的劳工事件。

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和韩国政府做好沟通,组织建立一个由中国政府牵头的在韩中国劳工工会组织,及时给予赴韩劳工在生活中、工作中、法律上的多方面援助。

2.完善保护赴韩劳务人员权益的相关法律,在对韩国输出劳务人员的相关法律上,还存在着很多的空白区域。

在被外派的过程中,一些黑中介不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而且隐瞒了诸多赴韩以后的工作信息,致使产生很多矛盾。

在劳务过程中,劳务人员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也时有发生,但至今中国还没有一部保护中国赴韩劳务人员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有一些相关规定,多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忽视了在韩劳务人员的人权尊严问题。

韩国方面有专门针对外籍劳务人员的《外籍劳务人员雇佣法》和雇佣制保险制度,但是赴韩人员一般在小企业工作,有些雇主根本不遵守相关法律,中国非法滞留劳务业不会主动寻求这些法律的帮助。

因此中国应该在《劳动法》中完善这一方面内容,合理考虑国外同胞的诸多情况,争取实行一套中韩政府之间保障赴韩劳务的地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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