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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消防安全要求

有色金属企业消防安全要求

1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1.1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2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1.3企业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1.4企业应定期进行例行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2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

2.1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2.2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3消火栓

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

b)本条款第a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条款第a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c)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2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b)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被击碎的透明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c)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d)室内消火栓水带外观应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e)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g)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1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并保存相关记录;

h)室外消火栓应有明确的冬季防冻措施。

4灭火器

4.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b)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C类火灾(气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D类火灾(金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应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c)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H.2的规定;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H.3的规定;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d)灭火器的配置的一般规定: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4.2灭火器的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火器编号、类型、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b)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c)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箱内应干燥清洁;

d)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e)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

f)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4.3应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b)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无损坏或遗失;

c)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d)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4.4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归档。

正常情况下灭火器的维修报废周期应符合表H.4的要求。

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a)安全出口;

b)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c)超过20m的走道、超过10m的袋形走道;

d)疏散走道拐弯处;

e)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

f)避难层(间)。

5.2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5.3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5.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m~2.5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3m,且不应超过5m。

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m;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2m,不应大于3m;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5.5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5.6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标志保持完好;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消防应急照明灯

6.1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交叉口、拐角处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b)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吊挂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6.2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进行测试。

7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b)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c)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的完好性,并保存记录;

d)消防水池应设有下列设施: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8自动灭火系统

8.1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乙、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b)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c)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d)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e)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2自动灭火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检查试验等工程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确保正常喷水,不应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无堵塞、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现象;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启闭标志应明显。

8.4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8.5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通风不良和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8.6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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