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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EC17025条文内容

實驗室認證規範

TAF-CNLA-R014管理要求

4.1組織

4.1.1實驗室或其所屬之組織,應是負法律責任之實體。

4.1.2實驗室有責任以符合本規範之要求,與滿足顧客、法規主管機關或提供承認的組織之需求的方式下,來執行其測試與校正活動。

4.1.3管理系統應涵蓋在實驗室內的固有設施、固有設施外的現場、或與其相聯結的臨時性或移動性的設施內所執行之工作。

4.1.4若實驗室為從事執行測試與(或)校正以外工作之組織的一部分,則組織中對實驗室之測試與(或)校正活動有參與或影響的關鍵人員之權責應予以界定,以鑑別潛在利益衝突。

備考

1.當一實驗室隸屬於大型組織,組織中之安排如生產、行銷或財務部門,須不得有不利影響實驗室符合本規範之要求。

2.若實驗室希望被承認為第三者實驗室,則實驗室須能展示實驗室是公正的,且其本身與人員可免於受到影響技術判斷之不當的商務、財務與其它壓力,第三者測試或校正實驗室須不涉及任何可能危害實驗室獨立判斷信心之測試或校正活動。

4.1.5實驗室應

(a)設管理與技術人員,不論其職務為何,具有權力與資源以執行其職務,包括建立、維持及改進其管理系統,鑑別偏離管理系統或執行試驗與(或)校正程序之發生,及採取行動以預防或減少這些偏離(參照第5.2節);

(b)安排以確保其管理階層及人員,免於任何可能不利於其工作品質之內外部不法的商務、財務及其它壓力與影響;

(c)具有政策與程序,以確保顧客機密資料與財產權,包括結果之電子儲存與傳遞的保護程序;

(d)具有政策與程序,以避免涉及可能減低對其能力、公正性、判斷力或運作完整性之信心的任何活動;

(e)界定實驗室之組織與管理架構,其在任何母體組織內之位階,及其與品質管理、技術作業及支援服務間之相互關係;

(f)對從事會影響試驗與(或)校正品質之管理、執行或查證工作之所有人員,規定其責任、權力及相互關係;

(g)由熟悉其各項試驗與(或)校正方法、程序、目的,以及試驗或校正結果評鑑之人員,對測試與校正人員,包括見習人員,提供適當的督導;

(h)設有技術管理階層,全權負責技術作業與所需資源的供給,以確保實驗室運作所要求的品質;

(i)指派一位人員擔任品質主管(任何職稱皆可),不論其所擔任之其它職務與職有直接溝通管道至決定實驗室政策或資源的最高管理階層(thehighestlevelofmanagement);

(j)指派主要管理人員的職務代理人。

(k)確保人員認知其從事之活動的關聯性及重要性,以及他們如何在管理系統之目標的達成有所貢獻。

備考:

個別人員可能有多個職務,但每個職務都指定代理人可能不切實際。

4.1.6高階管理階層應確保實驗室已建立適當的溝通流程,且此溝通的運作有助於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4.2管理系統

4.2.1實驗室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套適用其活動範圍之管理系統。

實驗室應將政策、系統、方案、程序及工作說明予以文件化至需要的程度,以確保試驗與(或)校正結果的品質。

該系統之書面化應傳達至適當人員、使其瞭解、便於取用及實施。

4.2.2實驗室管理系統中與品質相關之政策,包括品質政策之聲明,應於品質手冊(任何名稱皆可)內明訂。

整體目標(objectives)應建立,並應於管理審查中審查。

品質政策的聲明應在高階管理階層的權力下發佈。

聲明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a)實驗室管理階層承諾以優良專業實務及其測試與校正之品質服務其顧客;(b)管理階層對實驗室服務標準之聲明;

(c)管理系統中與品質相關之目的;

(d)實驗室內測試與校正活動相關的所有人員熟悉品質文件與在工作上實施政策、程序方面之要求;

(e)實驗室管理階層對符合本規範及持續改進管理系統有效性之承諾。

備考:

品質政策聲明須簡要,且其要求可包括試驗與(或)校正應總是依據所明訂的方法與顧客要求來執行。

當試驗與(或)校正實驗室是隸屬於大型組織之一部份時,某些品質政策之要項可建

立在另外之文件中。

4.2.3高階管理階層應對管理系統的發展與實施,及其有效性的持續改進,提供承諾之證據。

4.2.4高階管理階層應就符合顧客與法律(statutory)及法規(regulatory)要求之重要性對組織進行溝通。

4.2.5品質手冊應包括或索引含技術程序之支援程序書。

品質手冊應描述用於管理系統的文件化架構。

4.2.6品質手冊應明訂技術管理階層與品質主管的角色與責任,包括確保符合本規範之責任。

4.2.7當管理系統的變更經規劃與實施時,高階管理階層應確保維持管理系統的完整性。

4.3文件管制

4.3.1概述

實驗室應建立與維持各種程序,以管制構成其管理系統之所有文件(內部產生或從外部來源)。

諸如:

法規、標準、其它規範性文件、試驗與(或)校正方法,以及圖面、軟體、規格、說明書及手冊。

備考:

1.本文所指之“文件"可為政策聲明、程序、規格、校正表、圖表、教科書、海報、通知書、備忘錄、軟體、圖面、計畫等。

這些文件可能在不同之媒體上,不論是經由複製(hardcopy)或電子方式,這些文件可能是數位化的、類比的、光學圖像的或書面的。

2.有關測試與校正之數據管制已包含於第5.4.7節。

紀錄管制包含於第4.13節。

4.3.2文件核准與發行

4.3.2.1凡作為管理系統的一部分,而發行至實驗室內人員之所有文件,在發行前應由被授權人員審查與核准使用。

用以鑑別管理系統中之文件最新修訂狀況之文件總覽表或相當的文件管制程序,應予建立且應容易供人查閱,以防止誤用無效與(或)過時之文件。

4.3.2.2所採用的程序應確保:

(a)對實驗室有效運作非常重要之所有場所,均備有經核准版本之適當文件;(b)文件經定期審查,並視需要加以修訂,以確保持續地適用且符合實際要求;

(c)失效或過時文件應迅速自所有發行或使用的地點移走,否則就應設法保證不致被誤用;

(d)為法律或知識保存目的而保留之過時文件,應予以適當標明。

4.3.2.3所有實驗室產生之管理系統文件應有唯一地識別。

此類識別應包括發行日期與(或)改訂識別、頁碼、總頁數或是一個能指出該文件之結尾的記號,以及發行之權責者。

4.3.3文件變更

4.3.3.1除非另有特別指定,文件之變更應由其執行原始審查與核准之同一功能單位審查與核准。

受指定人員應可調閱相關的背景資料,據以支持其審查與核准。

4.3.3.2如實際可行時,改變的或新的文字應於文件或適當的附件中予以鑑別。

4.3.3.3如果實驗室的文件管制系統允許在文件再發行之前,以手寫方式修正文件,實驗室應對此類修訂之程序與權責加以明訂。

此類修訂應清楚地標明、簽署並標註日期。

經修訂文件應儘速予以正式再發行。

4.3.3.4實驗室應建立程序,用以敘述維持於電腦化系統中的文件變更如何執行與管制。

4.4.1實驗室應建立與維持程序,以審查要求、標單及合約。

這些引導測試與(或)校正合約的審查之政策與程序應確保:

(a)各項要求,包括所使用之方法已被適當明訂、書面化及瞭解(參照第5.4.2節);

(b)實驗室有能力與資源來達成這些要求;

(c)選用適當並能達成顧客要求的試驗與(或)校正方法(參照第5.4.2節)。

要求或標單與合約間的任何差別,應在任何工作開始前得到解決。

每項合約都應得到實驗室與顧客雙方的接受。

備考:

1.對要求、標單及合約的審查須以可行與有效的方式進行,並考慮財務、法律及時程安排等方面的影響。

對內部顧客之要求、標單及合約的審查可以用較簡單的方式進行。

2.對能力的審查須證實該實驗室具有必要的物質、人員及資訊資源,且實驗室的人員具備執行試驗與(或)校正所需的技巧與專業技術。

審查內容亦可包括先前參加的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試驗、與(或)利用已知值的樣本或試件所進行的試行試驗或校正方案等之結果,以決定量測不確定度、偵測極限、信賴界限等。

3.合約可為任何以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之方式,提供給顧客測試與(或)校正之服務。

4.4.2審查紀錄,包括任何重大的變更,應加以維持。

在執行合約期間,針對顧客要求或工作結果而與顧客討論之有關紀錄亦應予以維持。

備考:

對例行性與其它簡單工作之審查,實驗室中負責執行合約工作的人員之識別(如簽署)及標註日期即足夠。

對重複性的例行工作,在顧客戶要求不變的前題下,僅需在初步洽詢階段作審查,或者於核准與顧客戶一般協議執行持續例行性工作之合約時審查。

對新開發、複雜或先進之測試與(或)校正工作,則須維持更完整詳細的紀錄。

4.4.3審查應包括由實驗室外包出去的任何工作。

4.4.4任何與合約差異之處應通知顧客。

4.4.5工作開始後,如果必須修改合約,應重複進行同樣的合約審查程序,且任何修改應傳達至所有受影響之人員。

4.5試驗與校正之外包

4.5.1實驗室無論因任何非預期的原因(如工作能力、需更進一步深入的專業技術或暫時能量不足等)或在持續的基礎上(如通過長期性外包、代理或加盟協議)將工作外包時,此工作應交給有能力的分包者。

例如,工作能符合本規範要求就是有能力之分包者。

4.5.2實驗室應以書面方式告知顧客此項安排,若在適當時,得到顧客認可,最好是書面方式。

4.5.3實驗室就其分包者的工作對顧客負責,除非該分包者的採用是由顧客或4.5.4實驗室應維持使用於試驗與(或)校正的所有分包者之登錄,及其工作符合本規範的證據紀錄。

4.6服務與供應品之採購

4.6.1實驗室應有政策與程序,以選擇與採購在使用上會影響試驗與(或)校正品質之服務與供應品。

試驗與校正相關的試劑與消耗性材料之採購、驗收及儲存,亦應有程序存在。

4.6.2實驗室應確保所採購對試驗與(或)校正品質有影響的供應品、試劑及消耗性材料,在經檢驗或經查證符合相關試驗與(或)校正方法中所規定的標準規格或要求之後,方可使用。

這些所使用的服務與供應品,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查核符合性所採取的措施,其紀錄應予維持。

4.6.3採購文件中對影響實驗室輸出品質的項目,應包括描述所訂購的服務與供應品之資料。

這些採購文件在發出前,應對技術內容予以審查與認可。

備考:

此種描述可包括型式、類別、等級、精密度鑑別、規格、圖面、檢驗說明書、其它技術資料,包括試驗結果的認可、品質要求及進行這些工作所依據的管理系統標準。

4.6.4實驗室應對影響測試與校正品質的關鍵消耗品、供應品及服務的供應者進行評估,並應維持這些評估的紀錄與列出所認可的名單。

4.7xx客服務

4.7.1實驗室在確保對其它顧客保密前提下,實驗室應願意與顧客或其代表合作,以澄清顧客需求與監控執行相關工作時實驗室的作為。

備考:

1.此種合作可包括:

(a)合理允許顧客或其代表進入實驗室的相關區域,以見證為顧客所進行的試驗與(或)校正作業;

(b)顧客為查證目的所需的試驗與(或)校正件之準備、包裝及發送。

2.顧客重視良好溝通的維持、技術性事務的建議與指導及根據結果所得出的意見與解釋。

尤其是大型委託案,須在全部工作過程中保持與顧客的聯繫,實驗室須將試驗與(或)校正執

行之任何延誤或主要差異通知xx。

4.7.2實驗室應從其顧客尋求無論是正面的或負面的回饋。

此種回饋應予運用與分析,以改進其管理系統、測試與校正活動及顧客服務。

備考:

回饋的方式包括顧客滿意度調查,及與顧客共同審查試驗或校正報告。

4.8抱怨

實驗室應有政策與程序,以解決從顧客或其它團體提出的抱怨。

所有的抱怨紀錄及實驗室所進行的調查與矯正措施之紀錄應予維持(參照第4.11節)。

4.9不符合測試與(或)校正工作之管制

4.9.1實驗室應具備政策與各項程序,當實驗室之測試與(或)校正工作的任何方面,或這些工作的結果不符合其程序或顧客同意的要求時,實驗室應據以實施。

這些政策與程序應確保:

(a)當不符合工作被鑑別時,不符合工作的管理責任與權力已被指定,並界定與採取措施(必要時,包括工作暫停、試驗報告與校正證書之留置);(b)對不符合工作之嚴重性進行評估;

(c)立即採取改正,連同對不符合工作可接受性之任何決定;

(d)必要時,通知顧客並召回(recall)工作;

(e)界定授權工作再開始(resumption)之責任。

備考:

管理系統或測試與(或)校正活動的不符合工作或問題的鑑別,可能發生在管理系統與技術作業中的許多方面。

例如:

顧客抱怨、品質管制、儀器校正、消耗性材料查核、員工發現或監督、試驗報告與校正證書查核、管理審查與內部或外部稽核。

4.9.2當評估顯示不符合工作可能再發生,或對實驗室的作業與其政策和程序之符合性有懷疑時,應立即依第4.11節矯正措施程序辦理。

4.10改進

實驗室應運用品質政策、品質目標、稽核結果、數據分析、矯正及預防措施及管理審查,持續改進其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4.11xx措施

4.11.1概述

實驗室應建立矯正措施之政策與相關程序,當管理系統或技術作業之不符合工作或偏離政策與程序得到鑑別時,應指定實施矯正措施之適當權力。

備考:

實驗室管理系統或技術作業的問題,可以透過各種活動予以鑑別,例如:

不符合工作的管制、內部或外部稽核、管理審查、從顧客與員工發現的回饋。

4.11.2原因分析

矯正措施程序應始於調查,以決定問題的根本原因。

備考:

原因分析在矯正措施程序中是最關鍵的,且有時也是最困難的部分。

根本原因經常不明顯,因此得細心分析產生問題的所有潛在原因。

潛在原因可包括:

顧客要求、樣本、樣本規格、方法與程序、人員技能與訓練、消耗品、或儀器與其校正。

4.11.3xx措施之選擇與實施

當需採取矯正措施時,實驗室應鑑別可能的矯正措施。

實驗室應選擇與實施最可能消除問題與防止再發生的措施。

矯正措施的程度應視問題之大小與風險而定。

4.11.4矯正措施之監控

實驗室應監控結果,以確保所採取矯正措施之有效性。

4.11.5附加稽核

當不符合或偏離之鑑別,導致對實驗室符合其政策與程序,或對其符合本規範產生懷疑時,實驗室應確保儘快依據第4.14節的規定,稽核適切的活動圍。

備考:

此種附加稽核常伴隨矯正措施之實施以確定其有效性。

但僅在鑑別情況嚴重或危害業務時,附加稽核才有必要。

4.12預防措施

4.12.1無論是技術方面或管理系統相關的不符合,其所需要的改進與潛在的來源均應被鑑別。

當改進的機會已被鑑別或如果需採預防措施,行動計畫應建立、實施及監控以減少此類不符合發生之可能性,並善用改進之機會。

4.12.2預防措施程序應包括此類措施之發起與管制之應用,以確保其有效性。

備考:

1.預防措施是預應(pro-active)過程以鑑別改進機會,而不是對問題或抱怨鑑別後的一種反應(reaction)。

2.除作業程序之審查,預防措施可涉及資料分析,包括趨勢與風險分析及能力試驗結果。

4.13xx錄管制

4.13.1概述

4.13.1.1實驗室應建立與維持程序,以鑑別、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維護及銷毀品質與技術紀錄。

品質紀錄應包括內部稽核與管理審查之報告,以及矯正與預防措施之紀錄。

4.13.1.2所有紀錄應易於閱讀,其儲存與保管方式應便於存取,並提供適宜的環境,以減少損壞、變質及防止遺失。

紀錄之保存時限應予建立。

備考:

紀錄可為任何形式之媒體,例如複製件或電子媒體。

4.13.1.3所有紀錄應予安全保護與保密。

4.13.1.4實驗室應有程序,以保護與備份電子形式存放的紀錄,並防止未經授權者的取閱或修改這些紀錄。

4.13.2技術紀錄

4.13.2.1實驗室應於規定期限內,保存原始觀測紀錄、用於建立稽核線索之導出數據與充足資訊、校正紀錄、人員紀錄,及每項簽發試驗報告或校正證書之複本。

每項試驗或校正的紀錄應包含足夠的資訊,以利於可能時,能協助不確定度影響因素的鑑別,並使試驗或校正工作在儘可能接近原來的條件下複作。

紀錄應包括對負責抽樣、從事每項試驗與(或)校正及結果查核的人員之鑑別。

備考:

1.在某些領域,保存所有原始觀測紀錄或許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

可顯示是否達到所規定之品質或製程參數。

其可能包括表格、合約、工作單、工作書、審核表、工作註記、管制圖、外部和內部試驗報告與校正證書、以及顧客之註記、文件及回饋。

4.13.2.2觀測、數據及計算應在其執行時予以記錄,並應鑑別至特定工作。

4.13.2.3當紀錄中出現錯誤時,每一錯誤之處應劃掉,不可塗掉、造成不易閱讀或刪除,並將正確的數字填在旁邊。

所有對紀錄的修正應由修正人簽名或簽署。

以電子形式存放的紀錄,應採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遺失或變更。

4.14內部稽核

4.14.1實驗室應依據預定的時程與程序,定期地對其活動進行內部稽核,以查證其作業持續符合管理系統與本規範之要求。

內部稽核方案應針對管理系統的全部要項,包括測試與(或)校正活動。

品質主管有責任依既定時程與管理階層之要求,負責稽核計劃與任務編組。

內部稽核應由經訓練且合格的人員執行,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該等人員獨立於受稽核活動。

備考:

內部稽核的週期通常須在一年內完成。

4.14.2當稽核的發現造成對作業之效果、或對試驗或校正結果之正確性或有效性有懷疑時,實驗室應及時採取矯正措施,且若調查顯示實驗室結果可能受到影響,應以書面通知顧客。

4.14.3稽核的活動範圍、稽核發現及其所引發之矯正措施均應予以記錄。

4.14.4於後續追蹤稽核活動中,應查證並記錄所採矯正措施的執行情形與效果。

4.15管理審查

4.15.1實驗室的高階管理階層應依據預定的時程與程序,定期對實驗室的管理系統及測試與(或)校正活動進行審查,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合性與有效性,並導入必要的變更或改進。

這種審查應考慮到:

-政策與程序之適合性;

-管理與監督人員之報告;

-最近內部稽核之結果;

-xx與預防措施;

-外部機構之評鑑;

-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試驗之結果;

-工作量與工作類型之變更;

-xx回饋;

-抱怨;

-改進的建議;

-其它相關因素,例如品質管制活動、資源及人員訓練。

2.管理審查結果須納入實驗室規劃系統,且須包括下年度的

長期目標(goals)、目標及行動計畫。

3.管理審查包括日常管理會議相關主題的考量。

4.15.2管理審查所發現與其所引發之措施應予記錄。

管理階層應確保這些措施在適當且經同意之期限內執行。

5技術要求

5.1概述

5.1.1許多因素決定著實驗室執行試驗與(或)校正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這些因素包括來自下列之貢獻:

-人的因素(5.2);

-設施與環境條件(5.3);

-試驗與校正方法及方法確認(5.4);

-設備(5.5);

-量測追溯性(5.6);

-抽樣(5.7);

-試驗與校正件之處理(5.8);

5.1.2這些因素對量測總不確定度的影響程度,在各種試驗(之各類型)之間與各種校正(之各類型)之間明顯不同。

實驗室在開發試驗與校正方法及程序、在對人員訓練與資格認定、以及在選擇與校正其使用的設備時,應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

5.2人員

5.2.1實驗室管理階層應確保所有操作特定設備、執行試驗與(或)校正工作、評估結果、以及簽署試驗報告與校正證書的人員之能力。

當使用正接受訓練的人員時,應安排適當的監督。

執行特定工作人員應依據所要求之適當教育、訓練、經驗與(或)技能展示予以資格鑑定。

備考:

1.在某些技術領域(例如非破壞檢測)中,執行某些工作的人員可能要有個人驗證。

實驗室有責任履行規定的人員驗證之要求。

人員驗證之要求可能是法定的、包含在特定技術領域標準中的、或顧客要求的。

2.試驗報告中負責提出意見與解釋的人員,除適當的資格、訓練、經驗及對執行測試具有足夠的知識外,尚須具有:

–使用於製造試驗的試件、材料、產品等之技術,或其已使用或欲使用之方法的相關知識,以及在使用中可能發生缺陷或降級的相關知識;

–表達於法規與標準中的一般要求之知識;及

–對相關試件、材料、產品等所發現的差異,在正常使用上其重要性的瞭解。

標。

實驗室應有政策與程序以鑑別人員訓練需求並提供訓練。

訓練方案應與實驗室目前及預期的工作相關聯。

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評估訓練的有效性。

5.2.3實驗室應使用實驗室所僱用或有合約之人員。

當使用合約人員、額外的技術人員及主要支援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受到監督、具備能力,並依據實驗室之管理系統執行工作。

5.2.4實驗室應維持參與試驗與(或)校正之管理、技術及主要支援人員之目前工作職掌。

備考:

工作職掌可用很多方法界定,但至少須界定下列項目:

-試驗與(或)校正執行之責任;

-試驗與(或)校正規劃與結果評估之責任;

-報告意見與解釋之責任;

-方法修訂,以及新方法的開發與確認之責任;

-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與經驗;

-資格認定與訓練方案;

-管理職責。

5.2.5管理階層應授權特定人員執行抽樣、試驗及(或)校正的特殊型式、發行試驗報告與校正證書、提供意見與解釋及操作特殊型式的設備。

實驗室應維持所有技術人員(包括約聘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的及專業的資格鑑定、訓練、技能及經驗之紀錄。

此類資訊應能隨時提供,並應包含授權與(或)能力被確定之日期。

5.3設施與環境條件

5.3.1測試與(或)校正之實驗室設施,包括但不限於能源、照明及環境條件,應有助於試驗與(或)校正的正確執行。

實驗室應確保其環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或對所要求的任何量測品質造成不良影響。

當抽樣、試驗與(或)校正在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時,應特別注意。

會影響試驗與校正結果的設施與環境條件之技術要求,應予書面化。

5.3.2當相關規格、方法及程序有所要求,或環境條件對結果的品質有影響時,實驗室應監控、管制及記錄環境條件。

應注意諸如生物滅菌、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電力供應、溫度、以及聲音與振動位準,以適應相關的技術活動。

當環境條件會危及試驗與(或)校正的結果時,應停止試驗與正。

5.3.3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應有效地隔離。

應採取措施預防相互污染。

5.3.4凡影響試驗與(或)校正品質之區域,其進出與使用應予管制。

實驗室應依據其特定情況確定管制範圍。

5.3.5應採取措施來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務管理。

必要時,應備有專門程序。

5.4試驗與校正方法及方法確認

5.4.1概述

驗與(或)校正件之抽樣、搬運、運輸、儲存及準備,在適當時,還包括量測不確定度的估算以及分析試驗與(或)校正數據的統計技術。

當缺乏相關說明書會危及試驗與(或)校正的結果時,實驗室應具備所有相關設備之使用與操作說明書,及測試與(或)校正件之處理與準備說明書。

實驗室工作相關的所有說明書、標準、手冊及參考資料應保持最新版本,且應備妥供人員使用(參照第4.3節)。

試驗與校正方法的差異,應僅能在該差異已被書面化、技術評定、授權,並經顧客接受的情況下才採用。

備考:

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或是已包含足夠與簡明資訊去如何執行試驗與(或)校正的其它公認規範,如其書寫方式可被實驗室內作業人員當做已發行的文件使用時,則不需加以補充或改寫成內部程序,方法內選擇性步驟或額外細節可能需要提供額外的文件。

5.4.2方法的選用

實驗室應採用符合顧客需求並適用於所執行試驗與(或)校正之方法,包括抽樣方法,最好是國際的、區域的或國家標準所發行的方法。

實驗室應確保所使用的標準為最新有效版本,除非不適宜或不可能達成。

必要時,應以額外細節對標準加以補充,以確保應用之一致性。

當顧客未指明採用方法時,實驗室應選擇國際的、區域的或國家標準,或著名的技術組織、相關科學書籍或期刊所發行的適當方法,或設備製造商所指定的適當方法。

實驗室開發或已採用的方法,如果適合預期使用且經過確認也可使用。

所選用的方法應通知顧客。

在開始試驗或校正工作前,實驗室應確定能正確地操作標準方法。

如果標準方法變更應再行確定。

當認為顧客提出的方法不合適或已過時,實驗室應通知顧客。

5.4.3實驗室開發之方法

實驗室為自用而開發的試驗與校正方法之導入,應是經過規劃的活動並應指派具有足夠資源的合格人員。

計畫應隨開發進度加以更新,並應確保與所有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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